退彩禮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嗎(退彩禮情形)
離婚要求退彩禮符合法律規定嗎
離婚彩禮返還有法律依據,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具體內容如下: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退彩禮的最新法律規定
彩禮退還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礎,以離婚為前提;彩禮的給付是行為人以男女雙方訂婚或者結婚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如果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已經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為短暫,即便要返還彩禮,在一方舉證證明彩禮已經消費完畢或者大部分已經使用的,彩禮通常難以返還;
3、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嚴重困難的。生活困難通常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變得困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員會、鎮民政辦的困難證或者社區居委會的無業證明,來證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難;
4、一般情況下,彩禮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通常不予支持。
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一、彩禮的返還范圍以及情形彩禮作為民間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給付彩禮的證據認定對于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么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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