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繼子能否分得繼母拆遷安置房(繼子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
后母家里拆遷,繼子繼女有份嗎
繼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
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也有繼承繼父母財產的權利。
但是你繼母在世的時候,
她家拆遷跟你是沒有關系的。
她去世之后,
若是留下遺囑財產給別人,
那就什么都沒你的。
現在房屋要拆遷,繼母有權分配拆遷款嗎
一般來說,對于繼母而言,這個房子如果屬于你爸的婚前財產,也就是說,是你父親的財產,就與你繼母沒有關系,你繼母自然沒有權利去處分這個房屋。
但關鍵還要看是否符合同住人條件,符合的能分!
按照2001 年11月頒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按照房地局關于貫徹執行該《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九條規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不包括自己出資按市場價購買的產權房,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及按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應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根據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號文,結婚2年以上的外來戶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遷公有住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時戶口就報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應列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戶口報入被拆遷公有住房內的,只能作為考慮對象,對在公有住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考慮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繼母的承租公房拆遷獲得的安置房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繼母的承租公房拆遷獲得的安置房,如果你繼母有親生子女,那就你和他們一起繼承;如果你繼母沒有親生子女,那你就可單獨繼承。所以,你對安置房是有繼承權的,至于具體份額要根據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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