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水(民法典與水污染防治法的關系)
民法典關于二次供水規定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通過管道再供用戶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主要為補償市政供水管線壓力缺乏,保障寓居、生活在高層人群用水而建立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其中并沒有對公攤水電費做出解釋,物業公司為了保證小區公共設施正常運轉,這部分費用由小區業主均攤。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樓上正常用水樓下反水適用民法典哪一條
這可適用以下兩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民法典對水表所有權規定
民法典沒有水表所有權規定。總水表是自來水公司的,總水表后到分水表前是自來水公司或物業負責(小區全體業主負責),分水表為自來水公司負責,水表入戶后為業主自己負責。只要不是你故意破壞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增壓泵等方式,導致水表損壞的,都可以由自來水公司負責免費調換。但是,如果是業主自身原因導致水表不能使用,由業主自己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關于自來水規定
《民法典》第648條規定,向社會公眾供水的供水人,不得拒絕用水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首先,供水公司有義務持續提供供水,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水。
其次,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因此,僅憑拆遷方給供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函,被拆遷人就被停水,即可依法認定拆遷方利用了停水的逼迫手段。
民法典關于水電的規定
法律分析: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民法典關于自來水規定是什么
供水服務中,服務提供方的主要義務是提供自來水供對方使用,并提供相應的服務行為。而作為服務接受方,其義務主要為按時繳納水費。供用水雙方在供水服務過程中的關系實質上是民事法律關系,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載體就是供用水合同。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中,對供用水合同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相關描述延續了《合同法》的表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的參照適用】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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