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案例分析(反壟斷法案例分析及評析)
請舉出一個反壟斷法的案例及分析。 要求:2000字以上。 要是答案好可以追加分數~~謝謝大家~~~
新經濟時代的微軟反壟斷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個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對于美國司法部、微軟及其競爭對手來說,卻是一個有苦有甜的日子。這天,司法部和微軟達成的結案協議書送達聯邦法院后,聯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準了該解決方案,微軟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長達幾年的微軟反壟斷案總算塵埃落定。盡管多數分析家認為,11月2日的結案協議書代表著微軟的一大勝利,微軟終于逃過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學者指出,事情看來并非如此簡單,透過微軟反壟斷案,后面還有很多更深層次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求解。
微軟真能高枕無憂?
微軟雖然逃脫了被一分為二的命運,但它從此真能高枕無憂?
本次反壟斷案,是美國政府五十多年來掀起的最大一起針對企業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聯邦政府司法部協同包括美國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亞和首都華盛頓在內的18州1市,以微軟違反反托拉斯法為由,將世界上最有權勢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聯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準了微軟和司法部達成的反壟斷案解決方案后,和美國聯邦政府共同狀告微軟的18州1市卻出現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華盛頓市在內的9州1市,認為司法部和微軟的協議不足以抑制微軟的壟斷傾向,難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決定繼續和微軟較量下去,但目前還不知道這9個州是否會對科特利的判決進行上訴;而其他9個州則認可了微軟案的協議,打算從此偃旗息鼓。
盡管如此,微軟的競爭對象、電腦制造商Sun微系統公司卻表示,它將不會就此罷休并且將繼續把微軟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雖然在反對微軟實施壟斷行為時遇到法律挫折,它還是將力勸各州對該案提起上訴。
現在來看,即使9個州和Sun公司上訴,微軟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這樣,微軟也不能像過去一樣無視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警告而為所欲為了,也就是說,微軟從今以后并不能高枕無憂。為什么這么說呢?首先,2001年美國上訴法院7位法官對微軟作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判決還存在,這就像一把達摩克利斯劍一樣,隨時懸在微軟的頭頂上,只要微軟以后重犯前科,這把達摩克利斯劍就會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為防止微軟的壟斷行為,司法部在和微軟達成的協議中,對它設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軟得向其他公司公開其部分計算機代碼,使這些公司能設計和視窗兼容的軟件,其中包括為服務器設計軟件的公司,這一協議條款將防止微軟利用視窗對服務器市場進行壟斷。二是協議要求微軟不得干涉計算機制造商選擇什么樣的軟件,除非這些軟件和視窗有技術上的沖突。三是為了保證反壟斷措施的實施,司法部有權檢查微軟的代碼、企業內部文件、賬戶以及相關的記錄等。四是司法部還將在微軟總部設立一個3人專家委員會,專門監督微軟對協議的執行情況。專家由微軟和政府各選一名,另一名由雙方協商挑選,委員會的費用由微軟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軟還商定,這一協議有效期5年,屆時視情況可延長兩年。
正因為有這些“緊箍圈”,美國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才會在法院判決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將“強烈保證”微軟遵守解決方案,密切關注微軟對各條款的執行情況。
美國反壟斷法的轉向
但是,微軟畢竟成功地逃脫了被分割的命運。所以,人們也就自然要問個為什么。
其實,從1990年聯邦貿易委員會開始對有關微軟壟斷市場的指控展開調查算起,美國政府對微軟的反壟斷行動已歷時10年多,其間白宮兩易其主。根據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遜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視窗”捆綁在一起銷售,但第二年5月上訴法院駁回了杰克遜的裁決。于是,司法部和18個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將微軟拖上被告席,這一次微軟險些被分拆為兩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作出裁決,駁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遜去年6月作出的將微軟一分為二的判決,但維持有關微軟從事了違反反壟斷法的反競爭商業行為的裁決。上訴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審理這一歷史性的反壟斷案。
微軟的命運之所以能夠發生如此戲劇性的轉折,客觀地說,有兩個原因:一是與大企業有密切關系的共和黨總統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宮及阿什克羅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軟有強大的律師團和顧問團,因此,也就有向國會和法院進行強大游說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專家們認為,更主要的,是美國的反壟斷法發生了變化,即從過去的維護價格競爭轉向新經濟時代的促進創新。
美國的反壟斷工作可追溯到19世紀末。1890年,美國通過了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間,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系列補充性法案來加強反壟斷工作,這些法律構成了美國政府反壟斷的基礎。美國的反壟斷法適用于幾乎所有行業和公司。反壟斷法禁止3類違法行為:阻礙交易的行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場競爭程度的企業兼并;旨在獲得或維持壟斷地位的反競爭行為。美國政府實施反壟斷法的最終目的是“通過促進市場競爭來保護經濟自由和機會”。
從美國的反壟斷法來看,雖然通過“不正當行為”維持或獲得壟斷地位是違法的,但一家公司擁有壟斷地位或企圖獲得壟斷地位并不一定違法。所以,壟斷行為如果不是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就構不成拆分的理由。這實際上就等于說,在新經濟時代,用拆分來破除壟斷已經落伍。因為在新經濟時代,網絡科技具有高競爭性及快速更新換代的特點,任何領先的技術都將被更加先進的技術所代替,在高速增長的科技領域,壟斷往往是一時的事情。
而在法官們的眼里,微軟是新經濟的代表,新經濟的生命力在于不斷的技術創新。微軟也是以創新為武器來為自己辯護的,比爾?蓋茨在法庭上說,美國的反壟斷法是為了保護競爭機制而不是保護競爭對手,反壟斷法不反對通過正常競爭獲得的壟斷地位,而是反對運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來獲得或者鞏固壟斷地位。AT&T(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壟斷地位是通過美國政府的特殊政策確立的,而微軟在操作系統上的地位是通過市場競爭獲得的。
有關專家指出,與美國歷史上一些重大反壟斷案相比,微軟案具有顯著的特點。首先,微軟基本上是靠自我發展起來的壟斷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別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則都是靠并吞競爭對手成為各自行業的“巨無霸”的。其次,微軟的發展是以知識產權和知識創新為基礎的。如果“視窗”軟件多年一貫制,可能早就被市場淘汰了。再次,微軟雖然對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擁有絕對壟斷權,但并沒有利用這一壟斷優勢無理地抬高價格,其網絡瀏覽器開始時還是免費贈送的。此外,這是美國進入新經濟時代以來最具代表性的反壟斷案件,其結局很可能成為今后高技術領域反壟斷案件的一個判例。
因此,針對這樣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美國司法部打出了“推動創新”的旗號。在杰克遜2001年作出分割微軟的判決前夕,當時的司法部長雷諾表示,對微軟采取反壟斷行動是為了創造競爭環境,以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這種觀點得到不少反壟斷問題專家的贊同。美國布魯金斯學會反壟斷問題專家羅伯特?利坦認為,在美國的絕大部分行業中,創新是最重要的推動力,因此,微軟一案必須具有開創先例的價值。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新增長理論”的創立者保羅?羅默同樣支持對微軟采取反壟斷行動。他認為,創新是決定消費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競爭比壟斷更有可能帶來創新。
保持創新的活力是美國經濟能否繼續領先于世界的關鍵,近幾年來,美國以反壟斷為核心的競爭政策重點轉向促進創新。可以說,正是為了重振信息產業,促進科技發展,美國政府最終放棄分拆微軟。
不過,在美國經濟學界,對反托拉斯法質疑的聲音漸漸多了起來。一些學者認為,目前的反壟斷措施經常是對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利,哪怕企業的支配地位是通過高效和低價取得的;而在現實中,企業壟斷與否,企業到底是推動了競爭還是抑制了競爭很難判斷。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經濟學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來,我對反壟斷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我剛入行的時候,作為一個競爭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壟斷法,我認為政府能夠通過實施反壟斷法來推動競爭。但多年的觀察告訴我,反壟斷法的實施并沒有推動競爭,反而抑制了競爭,因為官僚總舍不得放棄調控的大權。我得出結論,反壟斷法的害處遠遠大于好處,所以最好干脆廢除它。”美國經濟學界的另一大亨、價格理論大師阿曼?阿爾欽說:“我想根本沒有經濟學家會支持司法部對微軟的起訴,至少我沒有見過。”的確,對于當年曾困惑大經濟學家馬歇爾的壟斷與競爭的關系問題,甚至對于微軟的捆綁銷售究竟是壟斷還是競爭行為的問題,至今沒有一個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軟案結果如何,它必然對美國反壟斷政策的走向產生影響。
總之,隨著自由放任的經濟理論卷土重來,在新經濟時代,被奉為自由競爭市場經濟守護神的反壟斷法也在尋求改變。微軟案正集中反映了經濟學家們對此問題的反思。
法治課|京東訴天貓索賠10億,“二選一”之爭將走向何方
“雙11”臨近,電商平臺“二選一”之爭又起。
京東起訴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中的管轄權異議問題近日有了結果,最高法二審駁回了天貓“案件應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主張,認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據這份10月9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定書,京東起訴認為天貓通過簽訂“獨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貓開設店鋪的眾多品牌只能在天貓開店,而不得在京東參加促銷活動和開店,這種“二選一”行為,侵犯了京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賠京東10億元。
管轄權裁定一出,意味著“東貓案”或將進入實體審判。
近年來電商平臺的崛起與衰落此起彼伏,時常將矛頭指向電商巨頭阿里的“二選一”之爭,隨著新晉電商平臺迅速崛起,而愈發激烈。
近日,阿里、京東、拼多多三方高層先后為“二選一”發聲,阿里方面認為,這是正常合法的市場競爭行為;拼多多認為,這是不對等的商業契約;京東認為,這是被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
多名權威專家向澎湃新聞()表示,“東貓案”必須審視三個最為關鍵問題:電商平臺的相關市場如何確定;天貓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二選一”是否構成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
2014年的“3Q大戰”案,是另一起標志性的互聯網壟斷糾紛案,最高法歸納該案作為指導案例的首個裁判要旨。該案中,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上,司法裁判在某種程度上曾顛覆過人們的日常認知——判決認定QQ在即時通信軟件領域并不具市場壟斷地位。
“3Q大戰”案的判例對于“東貓案”有何借鑒意義?應如何理解《反壟斷法》中的“市場支配地位”?
訴爭焦點:天貓是否具有壟斷地位
最高法裁定書顯示,原告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京東訴稱,2013年以來,三被告不斷以“簽訂獨家協議”“獨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貓商城開設店鋪的服飾、家居等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兩原告運營的京東商城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臺開設店鋪進行經營,京東將其概括為“二選一”。
為此,京東請求法院的判令:1、確認三被告在本案所確定的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判令三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與被告進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與兩原告進行交易等行為;3.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連帶賠償因其實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給兩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億元,以及賠禮道歉及支付維權開支。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互聯網法律業務部主任李亞介紹,“二選一”現象在電商圈早已不是個例,但是真正到最高法院審理的,這是電商圈第一例,早在2014年,最高法就曾實體審判過另一起互聯網壟斷糾紛案。中國法院網發文評論該案為“真正懂得互聯網的判決”,“中國最高審判機關在判決中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為世界范圍內的互聯網反壟斷的裁判樹立了一個標桿,將在國際上產生重要影響”。
澎湃新聞梳理3Q案的判決書發現,此次“東貓案”中京東的訴請與當年3Q案中奇虎的訴請大體一致,細微的差別是,當年奇虎直接訴請判令騰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此次京東的首要訴請,則是先訴請“確認天貓在本案所確定的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然后才是“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據媒體報道,奇虎當年起訴稱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的市場份額達76.2%,QQ軟件的滲透率高達97%,由此推定騰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騰訊實施“禁止其用戶使用360軟件,否則停止QQ軟件服務360軟件”的“二選一”行為,因其明知自身的市場支配力很強,其相信絕大多數用戶會選擇騰訊QQ而放棄奇虎公司的軟件,騰訊顯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然而,廣東高院一審以騰訊在相關市場不具有壟斷地位為由,駁回奇虎的全部訴請。最高法在二審判決中,利用經濟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該案的相關市場范圍,同樣認為騰訊不是壟斷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回到“二選一”案,天貓是否被認定為具有壟斷地位,成為了案件關鍵。
中央 財經 大學教授、創新產業競爭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吳韜介紹,“指導性案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特定形式;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從這個意義上講,最高法院關于3Q案中明確的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多個重要裁判標準,比如相關市場界定、支配地位的認定、濫用行為的構成、行為效果的分析等,將會對包括‘東貓案’在內的壟斷糾紛案審理產生影響。”
焦點:相關市場如何劃定
在《比較》雜志研究部主管陳永偉看來,3Q案與“東貓案”有一定區別,如前者是兩個業務不同企業之間的競爭,而后者雙方是同業競爭,3Q案的“二選一”是直接針對消費者的,而“東貓案”的“二選一”則是針對商戶的,但這并不影響前者對后者裁判認定的影響。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3Q案全文7.4萬字的二審判決書中,超過一半的篇幅是論述“相關市場”。其中引述《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指出,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3Q案中,兩級法院均認為奇虎界定的相關市場過窄,并指出,互聯網環境下的競爭存在高度動態的特征,相關市場的邊界遠不如傳統領域那樣清晰。兩級法院認定,奇虎公司關于綜合性即時通信產品及服務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的主張不能成立。最高法認為,本案相關市場應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即時通信服務市場,既包括個人電腦端即時通信服務,又包括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既包括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又包括文字、音頻以及視頻等非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
澎湃新聞注意到,奇虎公司舉證2008年騰訊QQ活躍帳戶數達到3.41億,2011年使用過騰訊QQ移動即時通信的中國大陸地區用戶的比率為91.9%;且QQ的高滲透率、“客戶粘性”和網絡效應等,證明騰訊在其界定的相關市場具有壟斷地位。但法院在界定相關市場時,相比奇虎原來的界定邊界,進行了“擴張”。
最高法歸納該案作為指導案例的首個裁判要旨,是: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驟,但并非一定要清晰而明確。
李亞介紹,在“東貓案”中,原告方京東對于其提出的“相關市場”負有全部的舉證責任,從訴訟程序看,“不界定一個大致的相關市場,就無從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此,界定相關市場不僅是該案的必備因素,而且是第一步。”
前述裁定書顯示,京東訴稱的天貓的相關市場為,“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據艾媒咨詢數據顯示《中國網絡零售市場數據監測報告》,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天貓的市場份額均超過52%。
但在陳永偉看來,“B2C市場作為該案的相關市場并沒有業界共識,這一點在訴訟當中肯定會有很大的爭議。反壟斷中的相關市場和通常認識的市場往往是不同的。”
吳韜也認為,“目前,互聯網業態豐富,線上線下交互,相關市場界定較為復雜。這需要認真地做需求替代甚至供給替代分析,做好市場調查。必要時可能還需要經濟學家介入,做專業的假定壟斷者測試。”
而最高法在公布3Q案作為指導案例時也指出,“假定壟斷者測試(HMT)是普遍適用的界定相關市場的分析思路。在實際運用時,假定壟斷者測試可以通過價格上漲(SSNIP)或質量下降(SSNDQ)等方法進行。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的免費特征使用戶具有較高的價格敏感度,采用價格上漲的測試方法將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應當采用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進行定性分析。”
此外,“基于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低成本、高覆蓋的特點,在界定其相關地域市場時,應當根據多數需求者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外競爭者的現狀及進入相關地域市場的及時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最高法判例:市場份額高≠市場支配地位
與相關市場界定密切相關,且更為重要的問題是,“市場支配地位”。
在我國《反壟斷法》的界定中,“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反壟斷法》第十八條指出: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它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
《反壟斷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規則,即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是,這一規定可以被其他證據推翻。
在3Q案中論證騰訊不具有壟斷地位時,法院圍繞《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了分析,并指出,在市場進入比較容易,或者高市場份額源于經營者更高的市場效率或者提供了更優異的產品,或者市場外產品對經營者形成較強的競爭約束等情況下,高的市場份額并不能直接推斷出市場支配地位的存在。
此外,“即時通信領域的競爭具有高度創新、動態競爭的顯著特征且用戶對于服務質量、用戶體驗等極為敏感,因此,如果騰訊降低服務質量,則會有大量用戶轉而使用其他即時通信服務。”
“騰訊也不具有控制商品數量以及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互聯網即時通信軟件有數十種之多,均可免費便捷獲得且占用空間較小,獲取和轉換即時通信服務不存在顯著的經濟和技術障礙,用戶擁有較大的選擇余地。”
所以,最高法在認定騰訊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后,還得出另一裁判觀點:在互聯網領域中,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且可能具有誤導性的指標,其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重心:市場競爭機制是否被扭曲破壞
盡管在多名專家看來,離開市場支配地位來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沒有意義的,但在3Q案中,最高法仍對“二選一”行為進行了評判。
最高法認為,“在相關市場邊界較為模糊、被訴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甚明確時,可以進一步分析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效果,以檢驗關于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正確與否”。
澎湃新聞注意到,3Q案中的“二選一”,被法院定性為“產品不兼容”的“限制交易”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但是這種“二選一”是否違法?最高法院從該行為對消費者利益的影響、騰訊實施該行為的動機及該行為對競爭的影響三方面進行論述,并得出結論:雖然騰訊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對用戶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導致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明顯效果。這一方面說明騰訊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也從另一方面佐證了騰訊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
李亞介紹,在“東貓案”中,據京東起訴狀,“二選一”條款從表面上看符合我國《反壟斷法》中“限定交易”的規定,“但是,要適用這一法律的前提是,限定‘二選一’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此行為確實擾亂了市場競爭。因為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合同的達成是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完成的,如果平臺不存在強迫交易等行為,‘二選一’就應屬于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
山東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曲創認為,“二選一”是商業競爭、尤其是互聯網時代平臺競爭中的常見用戶策略,在傳統行業也普遍存在。至于這種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得看是否對市場競爭機制和消費者造成實質性損害。”
曲創還認為,此次向天貓提起訴訟的并非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的商家,而是作為平臺競爭對手的京東,這說明“二選一是平臺與平臺之間對商家用戶的競爭方式,從中感到威脅、受到損失的是平臺的競爭對手,而不是作為爭奪對象的商家,至于對普通消費者的影響,則更遠更不確定了。”
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也發表觀點稱,互聯網行業的競爭和傳統行業的競爭不一樣,數據才是競爭的核心資源,“二選一”等行為實質上也是為了爭奪數據。
對于當下熱議的電商平臺“二選一”之爭,多名專家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各平臺關于“二選一”的論戰,目前仍停留在“口水戰”的層次,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東貓戰”則向司法者提出挑戰,即法律如何界定互聯網電商平臺之間的競爭行為——“電商圈反壟斷訴訟第一案”的最終審判結論對電商行業的持續良性競爭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案例分析題 :《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千事可樂命名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于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大腕明星代言并發布廣告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3、與其占市場份額達70%的主打飲料捆綁銷售存在《反壟斷法》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4、《消保法》中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后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于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這個情況可以向銷售者要求退貨5、社會團體不可以推薦不合格產品
請舉出——【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主要實例、案例。附上簡介/分析/出處為盼。謝謝!
3月18日,申請半年之久的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因商務部一紙禁令最終未能成行。由于這是商務部首次引用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壟斷法》做出裁決,此舉引發了全社會甚至世界輿論極大的關注和爭議。
各國制定《反壟斷法》的用意究竟是什么?從國際通行的案例看,《反壟斷法》的大刀一般應當指向哪里?
通常而言,各國反壟斷法都具有三種任務:促進公眾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競爭。在具體實踐中,各國反壟斷執法機關也會具體把握個中尺度,并且通常也都會與其本國當時的產業政策、國家安全等因素結合考慮。以匯源案為例,商務部此次并沒有生搬市場占有率等數據,也并不是為了保護被收購企業利益和企業投資者利益,而是評估果汁產業發展走向和結合本國產業政策做出了裁決。
控制企業合并 促進公眾利益
市場經濟下的企業本身有著擴大規模和擴大市場份額的自然傾向,如果對合并不加控制,允許企業無限制地購買或者兼并其他的企業,不可避免地會消滅市場上的競爭者,導致壟斷性的市場結構。正是出于維護市場競爭的需要,各國反壟斷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規定。這種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業的絕對規模,而是保證市場上有競爭者。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報和審批制度,即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合并需要向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商務部駁回匯源案申請主要就是根據這一原則。但在競爭者較容易進入的果汁領域,控制較高市場份額的領先企業是否能做到“消滅”競爭者,目前尚存爭議。
各國法律規定
根據美國、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的法律,只要合并可以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主管機關就可以禁止合并。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什么樣的合并可以推斷為是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例如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規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業達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場份額,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業共同達到二分之一市場份額,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業共同達到三分之二的市場份額,就可以推斷合并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
不過,有些合并即便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政府也應當批準合并。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規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體經濟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政府應當批準合并。需要指出的是,導致壟斷的合并因為會嚴重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政府批準這種合并的時候應當非常慎重。
中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適用案例:
歐盟駁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請
2008年7月,歐盟委員會正式對必和必拓的收購方案展開調查,該部門當時表示,兩家礦業公司的合并將導致一系列的問題,并且將控制全球超過三分之一的鐵礦資源。而通過并購,全球最大礦業集團必和必拓公司也將成為全球最大的銅礦、鋁礦及煤礦供應商,其壟斷地位將得到進一步鞏固。2008年11月,歐盟委員會正式發表否決聲明。 詳情
中國商務部駁回可口可樂并購匯源申請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樂公司向商務部遞交了收購匯源的申報材料,此后多次根據商務部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補充。11月20日,商務部認為可口可樂公司提交的申報材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對此項申報進行立案審查。2009年3月18日,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將對中國果汁飲料市場有效競爭和果汁產業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否決了這起并購。 詳情
豁免案例:美國批準波音與麥道公司合并
美國司法部1997年批準了波音公司和麥道公司的合并,這一方面是因為麥道公司當時處于瀕臨破產的境地,另一方面因為合并后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仍然存在著與歐洲空中客車的競爭。
禁止壟斷協議 保護消費者權益
經濟學家亞當· 斯密曾經說過,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們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討如何對付消費者。反壟斷法上把這種限制競爭性的協議稱為“卡特爾”,具體還分為商定售價的價格卡特爾、限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數量卡特爾和通過協議劃分銷售市場的地域卡特爾。
上述這些卡特爾對市場競爭的損害是非常嚴重的。因為這種情況下,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各自在其銷售地域都有著壟斷地位,這一方面使消費者失去了選擇商品的權利,另一方面使市場失去優勝劣汰的機制,即效益差的企業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業不能擴大生產規模,這就會嚴重損害企業的競爭力,使社會資源不能得到優化配置。
各國法律規定
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上述各種嚴重損害競爭的協議一般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即不管它們是在什么情況下訂立的,都得被視為違法。當然,企業間訂立限制競爭的協議有時對經濟是有好處的,當某些限制競爭協議有利于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改善產品質量,提高企業生產率,它們一般被視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根據美國的《謝爾曼法》,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罰款可以達到1000萬美元,對個人罰款可以達到35萬美元,此外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監禁。但在具體案件中,美國司法部根據美國刑法的規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壟斷案件的罰金。
中國反壟斷法也有相關詳細條文規定,同時規定,即使不適用于已有條款約束的,經營者面對此類指控時,需自行舉證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能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適用案例:
三菱參與石墨電極價格協議被罰
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為被指控參與了一個固定石墨電極價格的國際卡特爾,被美國司法部征收了1億3千4百萬美元的罰金。
兩大國際拍賣行商定傭金被罰
英國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賣行和美國的蘇斯比(Sotheby)拍賣行作為國際上兩家最著名的拍賣行,因商定傭金的價格被指控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最后,這兩家拍賣行不僅被課以巨額罰金,它們的總裁還面臨著刑事監禁。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維護市場競爭
實踐中,企業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甚至壟斷地位。反壟斷法雖然不反對合法的壟斷,但因為合法的壟斷者同樣不受競爭的制約,它們就非常可能會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國家必須對那些在市場上已經取得了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加強監督。
各國法律規定
中國《反壟斷法》中對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較細的條文規定,同時設置了豁免條款:“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適用案例:微軟在美國、歐盟涉嫌壟斷被罰
微軟公司就是通過控制操作系統的知識產權在全世界的軟件市場上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并憑此優勢在瀏覽器、即時通訊等產品上事實捆綁,妨礙了競爭者進入。1997年,美國司法局控告微軟壟斷,微軟由此飽受訴訟煎熬,最終交出數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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