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和死刑的區別(死緩和緩刑的區別與聯系)
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呢?
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之間的裁定的區別:
1、首先含義不同。死刑又被稱為“死刑立即執行”,而死緩的含義是“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2、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3、刑罰執行方式等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緩屬于死刑么?
死刑和死緩的區別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綜上所述,死緩并不是死刑,而是死刑的一種變通方式。一般所說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執行,而死緩則是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兩年執行,死緩期間表現良好的可達到減刑的效果。
死緩和死刑,無期有什么區別
01
首先,死緩指的是被判處死刑,但是并不立即執行,而是緩期兩年執行。在這兩年期間,犯罪分子要進行勞動改造,如果表現良好的話,可以申請減刑,將不再執行死刑。
02
死刑則指的是被判處死刑,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就是死緩,另一種就是立即執行。對于被判處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是沒有機會減刑的,將被剝奪生命。
03
無期則指的是無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剝奪了終身自由的權利,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犯罪分子,可以改為有期徒刑。
04
總體來看,死刑、死緩與無期徒刑的刑罰嚴重性是不同的,死刑最為嚴重,其次是死緩,最后是無期徒刑。除了死緩和無期徒刑可以被減刑之外,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是沒有這個機會的。
死刑和死緩區別在哪里
【法律分析】:死緩和死刑的區別: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一、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二、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三、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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