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被告退壞彩禮的規定有什么(二審改判不退還彩禮)
退彩禮的最新法律規定
彩禮返還新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退訂婚彩禮錢法律怎么退
一、雙方訂婚了退婚彩禮怎么處理?
訂婚后退婚的,女方應該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訂婚后退婚彩禮返還糾紛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事實上,即使雙方訂婚后沒有退婚的這種情況,如果只舉辦了結婚典禮,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將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女方是應該把彩禮退還給男方的。女方拒絕返還彩禮的話,男方也必須要依法處理。
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一、彩禮退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于彩禮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敝械慕菇杌橐鏊魅∝斘??;橐龇ǖ谒氖l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睋耍吧罾щy”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二、彩禮返還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實踐中,關于彩禮的糾紛無非就是圍繞是否退還這個問題展開的,對此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只有在上述三種情形,男方主張退還彩禮的,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返還彩禮的三個條件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司法解釋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入手,對彩禮應否返還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在理解該條文內容時,應當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要點: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釋解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本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這一原則,在審判實踐中是首先要予以考慮的。本著這一指導思想,才能對解決好這類糾紛形成一個系統的、一致的處理方法。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梢钥隙ǖ氖牵绻o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還給付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沒有特殊約定,法律規定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的,如果一審法院準許離婚,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請求的判斷。如果是二審階段,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離婚的,也可以對彩禮問題作出具體處理,判決不準離婚的,對彩禮返還問題也就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3、必須是本地區確實存在這種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這是司法解釋規定彩禮返還問題的初衷,是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所以適用本條規定時必須對象明確,不能過于寬泛。據調查,彩禮問題主要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數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
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因此,在經濟比較發達,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發生彩禮返還糾紛的概率相對較低。所以,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一定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本解釋規定。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給付人向對方討要的行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5、給付彩禮后,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雙方登記結婚后,在法律上已經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不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
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由于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某些地區,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有地方特色的婚禮,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還有人為了騙取對方的錢財,以結婚為誘餌要求對方給付價值不菲的彩禮,但登記后并不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這種為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目的的騙婚行為,極大損害了給付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的,實踐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的話,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據目前的司法解釋,上述問題能夠得到較好地解決,一些不良現象也將得到有效的抑制。
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正確理解:
實踐中,給付彩禮問題,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時候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都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就給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親屬所為的給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
同樣道理,就收受彩禮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的情形?,F實生活中,往往是給付女方父母家,真正用于其結婚置辦各種物品的很少。因為許多時候彩禮的給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的,所以考慮到這些具體情況,如果將給付的主體和收受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則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對于彩禮是否返還,原則上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作為判斷標準。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而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屬于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因此,對于這一點的掌握應盡量從嚴。
關于彩禮退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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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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