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插圖(民法典2021圖片)
找記者曝光算侵犯肖像權嗎?
一、找記者曝光算 侵犯肖像權 嗎? 找記者曝光不一定算侵犯肖像權,因為如果在采訪中,對一些污染環境、沒有社會公德的人和事,通過照片和寫文章的方式進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輿論監督,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德,并且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當事人的肖像,所以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雖然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權。但是,公民行使肖像權在某些情況下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對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可以提起侵權 訴訟 。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簽訂肖像權使用合同。 2、依照法律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在一些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時,及時未經本人同意,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肖像權的侵犯,屬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比如,為了新聞報道的需要是可以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但同時該肖像必須是新聞報道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為新聞報道服務的,要避免侵犯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為插圖配發,不屬于侵犯肖像權問題,因為我國的新聞報道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聞媒體大多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不可能與盈利沒有關系的,他們的收視率,發行量都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利益,因此, 上海 曾經有一個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聞媒體侵犯肖像權的案例——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最后最高法的函是還要經過當時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時也有一個問題,無論是報紙、雜志,還是電視、網絡,都追求圖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圖片。特別是通過音像傳播的電視,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影像,簡直就無法進行傳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問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聞報道都必須那樣做的話,不具操作性也沒有新聞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可見,肖像的使用不但關系肖像人的權利,也關系到社會和公眾的利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通常慣例,我們的新聞報道在如下情況下可以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公務人員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開場合下拍攝和使用參加集會、游行、慶典或其他社會公共活動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為了行使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而拍攝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攝不法分子正在破壞公共財物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照片,并予以發表,這就屬于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權問題。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發現了一些違法或者應該讓大家知曉來譴責的事情向記者曝光的,不一定就算作是侵犯肖像權的,因為新聞記者所報道的事件通常都不是為了盈利而只是在社會上引起公眾的注意后得到收視率,此時就不應該來追究記者的責任。
報道時事新聞肖像權使用照片侵權嗎?
報道時事新聞肖像權使用照片侵權嗎 我國《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為插圖配發,不屬于 侵犯肖像權 問題,因為我國的新聞報道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聞媒體大多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不可能與盈利沒有關系的,他們的收視率,發行量都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利益,因此, 上海 曾經有一個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聞媒體侵犯肖像權的案例——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最后最高法的函是還要經過當時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時也有一個問題,無論是報紙、雜志,還是電視、網絡,都追求圖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圖片。特別是通過音像傳播的電視,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影像,簡直就無法進行傳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問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聞報道都必須那樣做的話,不具操作性也沒有新聞的真實性和時效性。 一、新聞報道中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但該肖像必須是新聞報道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為新聞報道服務的,要避免侵犯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如果有可能會涉及到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即使該肖像是新聞報道中的一部分,也必須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 二、新聞報道中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一般不會產生侵害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問題。就享有隱私權的范圍來說,把公眾人物與非公眾人物區分開來,這是一個世界性的潮流。世界各國的新聞界均認為有些屬于個人隱私的事實發生在平民百姓身上不能報道,而發生在公眾人物身上卻可以報道。要成為一名公眾人物,在個人的隱私權上就要作出犧牲,這是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的。一個人之所以能成為公眾人物,他從新聞媒體的報道中獲取了許多名譽上的利益,那么他在新聞報道觸及他個人隱私時就必須作出相應的犧牲。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侵犯肖像權主要有兩個要素,而新聞中難免會用到真實的人的影像資料,如果每個人都要征求同意之后才可以使用,那么這將是耗費大量時間和勞力的部分,有些情況下新聞媒體會給報道中的人物打馬賽克,或是聲音做處理來保障公民的利益,但也不排除有些媒體惡意營銷的情況。

民法典手抄報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發展
隨著法國政治、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于抵押權的規定。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后,進行了范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于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別是放松了對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離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廢除,1884年得到恢復,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離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復。關于親權的行使,發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年、1910年、1921年的《受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親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剝奪或限制。由于戰爭的結果,1923年的法律曾對收養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進行了修改。關于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由于1891年、1917年、1925年的法律補充規定了對配偶遺產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權而有所擴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變更了在丈夫單獨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廢除了奩產制,并且許可妻子在不經其夫同意下開立銀行帳戶,并管理其個人財產。1970年的法律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長的原則。最后,1972年的法律廢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影響
《法國民法典》在不少資產階級國家里有較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于它的效力范圍的一些國家中適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干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家以該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范本的 。最后,還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侖法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隨著拿破侖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侖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于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后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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