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退還的金額標準是多少(彩禮退還的規(guī)定)
彩禮返還的標準是多少
彩禮返還的比例是按照實際情況和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如果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還未共同生活;給付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彩禮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返還要如何確定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
發(fā)生彩禮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1、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chǎn)共有制。3、必須是當?shù)卮_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4、要區(qū)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彩禮返還數(shù)額確定標準如下: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chǎn)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彩禮應該返還多少
彩禮 可以說是我國歷史發(fā)展的一個產(chǎn)物,也是一個特殊的產(chǎn)物。那么,關于彩禮的返還我國的 民法典 ,也是規(guī)定了一個基本的條件,那就是一方給另一方財禮以后。付出彩禮的一方導致無法正常生活的情況。這也是 彩禮返還 的一個基本原則。 一般彩禮是男女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xù)的時候所給予的。一般是以資金的形式給予。如果說沒有到民政局辦理 結婚 登記。雙方就 同居 在一起,那么這個返還彩禮的金額也是要按同居的時間長短來決定了。 一般如果雙方同居時間在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之內,那么雙方其中的一方如果要求返還彩禮,返還的金額遵循的原則是,不超過當時給與彩禮總金額的三成。如果沒有結婚登記的雙方,同居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但是又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情況下,這個返還彩禮的金額,一般規(guī)定不能超過當時給予彩禮總金額的一半。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就同居在一起,但是在三個月以內的。那么這個返還彩禮的金額,要遵循的應該是不能超過彩禮總金額的七成。 如果在雙方?jīng)]有做結婚登記,由于其中的一方過錯而解除同居,或者在同居生活中造成女方,未婚先孕的情況,那么在這個基礎上。彩禮的返還應該酌情減少。除了按照法律的一些規(guī)定。另外也需要遵循一些原則,那么都需要遵循哪些原則呢? 首先我國每一個地方的風俗習慣不同,那么返還的情況也就有區(qū)別,要按照當?shù)氐奶厥獾娘L俗習慣來制定。如果在 未婚同居 的時候,由于一方的過錯。比如說,另有新歡而導致的。那么按照規(guī)定應該照顧沒有過錯的一方。這也是一個原則。另外就是遵循一個基本的公平原則,綜合考慮。
彩禮的返還數(shù)額怎么確定
一、彩禮的返還數(shù)額怎么確定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shù)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xù)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 同居關系 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chǎn)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二、 彩禮返還 案件誰承擔 舉證責任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證據(jù) 。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guī)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舍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jīng)]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后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后果”之法諺來由。 需要注意只有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而此時 彩禮的返還數(shù)額 一般是需要扣除女方家為準備婚禮而做出的實際做出,換言之,此時肯定是無法全額返還彩禮了。同時在具體返還的過程中,當事人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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