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撫養權口頭協議是否有效(撫養權的協議)
撫養權歸屬協議有效嗎
撫養權歸屬協議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是有效的。具體條件包括:
1、當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當事人簽訂協議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3、協議的內容和簽訂形式均不違反法律法規;
4、沒有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口頭說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有法律效力嗎
口頭說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口頭協議孩子的撫養權有效嗎
口頭協議對孩子的撫養權有效,前提是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口頭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合法的;其次雙方必須是真實意思表達,沒有被強迫威脅的行為。主要的口頭協議才是有效的,并受法律保護。需要注意的是口頭協議易變性大,還是盡量采取書面合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孩子的撫養權協議有效嗎
一般情況下,孩子的撫養協議書是否有效,通常由實際的情況來決定。如果行為人具備了以下的三個條件,那么該行為就算是有效的民事行為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表達了真實的意思;3、行為人的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孩子撫養權的口頭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口頭約定子女撫養權,如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口頭約定取證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最好簽訂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可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
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第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第三,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還要說明的是,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望的權利,對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另一方長期不允許您探望孩子,剝奪您的探望權,嚴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這同樣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總之,當雙方或者是子女的某些情況與離婚判決時的情況發生了足以影響孩子的利益要求時,可以變更撫養權。
口頭約定的撫養權有效嗎
看情況: 一、只要雙方通過協商,合理分配 撫養 義務,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 撫養權 ,口頭約定的撫養協議也是有效的。 二、撫養協議如果侵犯了未成年子女受撫養權,父母希望借此協議來逃避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則該撫養協議無效。 《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