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規定)
ems法院郵寄送達規定
郵寄送達是為保障和方便雙方當事人依法行弊禪野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相關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租喊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最高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相關規定》第二條 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襲源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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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郵寄送達的司法解釋
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記入筆錄。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內容。當事人要求對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的內容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保密。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第二條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記入筆錄。
第四條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內容。當事人要求對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的內容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保密。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條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郵寄送達應滿足什么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何謂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最高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若干規定》(下文簡稱郵寄送達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顯然,條文之中“有困難的”表述和民事訴訟法一樣,并沒有細化。在2015年1月公布的最高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之中,期間和送達篇甚至沒有提及郵寄送達。可以說,立法方面存在著缺陷,是導致審判實踐中郵寄送達濫用和不規范的一個重要原因,法院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辦理流程是:從寄信開始,到寄信結束。
送達方式有幾種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由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在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的,法律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具有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
3、委托送達。委托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電子數據方式送達。電子數據方式送達,是指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為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
7、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幾種方式均無法送達時,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公告期滿后,即產生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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