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立案后雙方和解能撤案嗎)
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
法律分析:傳喚還是抓人,由辦案單位根據案件情況和嫌疑人人身危險性而定,如果認為嫌疑人可能立即逃跑的,應當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案件情節較輕的或者嫌疑人可以配合調查的,傳喚也可以。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行刑事拘留,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準的,才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后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被人報警,警察立案后會傳喚,或者聯系嫌疑人嗎
公安機關立案后不是必須傳喚嫌疑人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住處進行訊問。即公安機關需要傳喚犯罪嫌疑人接受調查時,可以經批準后傳喚,不需要傳喚的可以不傳喚。
法律分析
警察不會打電話通知嫌疑人。因為如果已經納入犯罪嫌疑人,警察一般采取傳喚或者直接拘留,不會提前電話通知的,打電話通知嫌疑人是打草驚蛇,警察不會這么做。警察給嫌疑人打電話,讓他來派出所說明情況,如果不來就抓人,這個是詐騙的一種蹩腳做法,但是往往由于被騙的人一時驚慌失措,沒有判斷,也不懂得詢問其他人,所以容易上當。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立案是不是就要抓人
一、立案是不是就要抓人
1、立案后是否要抓人,需視情況而定:
(1)立案后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會進行逮捕;
(2)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就會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偵查的一般要求】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差唯猛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二、立案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山寬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虛橋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再比如盜竊沒有達到當地盜竊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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