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一無所有法院會怎么處理(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
名下無財產法院怎樣執行
法律分析:1.如果被執行人真的是沒錢且無擔保人,而使法院無法執行,法院就會裁定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了,再恢復執行。
2.如果被執行人有執行擔保人的話,在被執行人無法履行償還義務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擔保人為共同被執行人,促使其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失信人員名下沒車沒房,法院會如何處理?
最近幾年失信被執行人不斷增多,每年都有數十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后,當事人不論是工作還是生活各方面都會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一談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很多人都是談黑色變。
我們先來看一下什么情況下才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規定,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我國實行失信被執行名單最初的目的是為了震懾那些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的老賴,并不是所有欠款不還的人都要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欠款不還的人有多種類型,有的人有能力償還但是從主觀上拒絕償還,而有的人在欠款之后確實沒有任何能力償還。所以應不應該將欠款不還的人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一刀切。
不過目前有些地方在執行政策的過程當中,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而是采用簡單粗暴的方式將欠款人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來達到執法的目的,這種做法明顯有違政策的初衷。
如果失信被執行人確實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的,經法院確認之后,可以從失信被執行名單當中移除。
欠款不還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不講誠信的人,有些人向銀行借款去做生意,因為行情不好導致投資失敗沒有能力還錢的大有人在。對這些投資失敗的人來說,并不是他們不想還錢,而是他們確實沒有能力還,但只要還有機會他們還是會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償還所欠下的債務。
因此對這類有意愿還款的人,不能簡單粗暴的把他們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為一旦把他們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后,他們的很多行為都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工作生活都受到很多限制之后反而不利于他們的還款,因為他們想做很多事情都做不了,這樣他們連賺錢的機會都沒有,那又怎么去償還所欠下的債務呢?
在意識到這個問題之后,最高法院在2017年發布了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修改被執行失信人名單若干規定的決定》增加了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刪除失信人名單的規定。
其中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查控系統查詢和網絡查詢,最高法在兩次確認,被執行失信人卻無財產可執行,而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沒有提供有效的財產線索,最高法應該在3個工作日刪除被執行失信人黑名單。
根據最高法院的這個法律文件,如果大家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沒有房產沒有車產,也沒有其他任何可供變賣的財產,那法院在經過兩次核實之后,就應該在三個工作日之內解除你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果你確實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但是法院仍然沒有把你移出失信被執行名單的,你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抗訴,要求法院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但是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即便你名下沒有房產車產,法院仍然不會把你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現實當中,有些人名下確實沒有任何房產車產,但這并不代表他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很多人在自己欠下債務之后,在被債權人起訴之前就通過轉移或者藏匿財產的方式,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賣出去了。
如果在債務延續期間,借款人刻意把自己名下的相關財產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給別人,或者無償轉讓給其他人,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法院對不合理的財產轉移做出相關的查封,而且借款人也不會被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看到本文的提問,有很多專業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回答,本人由于這幾年因為創業失敗,經歷很多法院糾紛的案子,深有感觸和體會,對法院的工作有所了解,下面我就將知道的內容跟大家分享下,來回答這個問題。
1、如果被執行人有多個案子,一般執行局駁回強制申請;
2、失信人名下沒車沒房,法院如何處理;
3、管控失信人的支付寶,微信,凍結失信人所有的銀行卡;
總結下,失信人名下沒車沒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是不能上失信人黑名單的,盡量想辦法讓失信人賺錢是解決債務糾紛的最好辦法,一味地限制失信人,寸步難行,不能賺錢,那些債務如何來處理,國家其實也在積極的完善法律,來解決這 社會 比較突出的矛盾。
告訴所有人:我是老賴,房產、現金早轉給離異配偶,使用別人銀行卡,車、公司掛靠別人名下,生活一切正常。就是不還錢,法院能奈何與我。[耶][耶]勝利 是屬于我們廣大老賴一族的。
沒有房子,沒有存款,沒車,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你以為法院就不會執行了?那就大錯特錯了,法院還可以通知劃撥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金等,行政單位還可被執行財政資金。現在法院對執行難問題比較重視,力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的財產,可以由個人支配,個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對其采取凍結、劃撥等強制執行措施。
由上文的答復意見可以看出只有當被執行人符合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時(如購買住房、離休退休、喪失勞動能力等)執行法院才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公積金賬戶強制執行。
退休人員可執行養老金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由此可見離休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賬戶也是可以被執行的!
失信人員名下沒車沒房并不意味著不能繼續執行,法院還是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直到法院查詢無財產且并執行人未能提供任何的財產線索后,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等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執行財產后恢復執行。
所以并不是失信人員名下沒車沒房就不能執行,銀行存款;股票、基金、債券;支付寶、微信余額;工資等等財產都可以被執行,就連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債權等無形財產也有可能被執行。
可能有一些申請執行人自己就對“可執行財產”有誤解,認為只有房、車、現金、銀行存款這些常見財產可以執行,從而沒有提交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是未對被執行人可能轉移的財產進行吊車,導致執行陷入困境,最終只能終本執行。
申請執行人需要了解,在填寫執行申請書時,可以將自己所知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全部羅列其中,財產線索并不是財產證據,所以申請執行人提供房產的具體地址,車輛的車牌號等線索即可。
沒房、沒車、沒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這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情況。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可以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執行其財政資金;
4、可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賬戶中非黨費資產;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并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于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我先簡短的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如果失信人員名下沒有房沒有車,也沒有其他的任何財產,法院會列為執行不能案件會終結執行。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被執行人有財產而查詢不到的情況。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就是抱著有錢沒有要命一條的心態。這種被執行人一開始就沒有準備還款,這種情況下應當做好對被執行人執行罰息。第二就是積極的尋找這個被執行人的財產的線索,很多人起訴到法院申請執行以后啊,認為法院會主動的幫你查找財產資料或者是財產信息,但是法院工作繁忙,不可能對每一起案件都去查詢被執行人的個人信息,這只能由申請者去積極的配合法院去尋找線索。比如申請執行人。用冒充女性的微信號或者用別的女性給被執行人打電話,套出對方的信息,像這種情況法院就不會采用。
其次是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在經過法院的認真核實和當和申請人也沒有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的情況下,可以認為被執行人確實是沒有財產而列為執行不能案件。
執行案件分為執行不能和執行難兩種,執行不能是指沒有財產能夠執行而執行難,是指有財產而執行不當,或者說是查詢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失信人員名下沒車、沒房、沒存款,法院會如何處理?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終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嗎?當然不是。
第一、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和條件
依據《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第1條,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并責令申報財產。
2.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窮盡執行措施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
4.執行立案已超三個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一一與查找或者已采取罰款,拘留措施構成犯罪已啟動追究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如果被執行人同時符合以上5種情況,那么法院經過你的申請,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之后,符合以上條件,法院就會終結本次執行,因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為無法執行,所以說會導致執行難,如題所說,對方沒車沒房,再申請強制執行毫無意義,只有等對方有財產或者你發現財產線索之后可以恢復執行。執行不能屬于客觀障礙,無法避免,對方沒有錢,不可能讓執行人員墊錢給你,或者把錢“變”出來給你吧,債務人也只能“成妾做不到哇!”
第二、“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是區分是否可以繼續執行的關鍵
1、“執行難” 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執行,導致名下財產查詢、查找、凍結、扣押困難,對于這一類被執行人應當加大強制執行的力度、強度、多方位多措施強制執行。
2、“執行不能 ”是窮盡所有的強制執行措施之后,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難以變現,對方貧病交加、債臺高筑,舉步維艱,家徒四壁如此狀態之下的被執行人慘不忍睹,一分錢也執行不了,這個就是執行難。
第三、終結本次執行之后法院還會財產什么措施?
1、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應當在每6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2、如題所問對方沒車沒房沒存款,法院終結本次執行后,并不代表法院不管了,法院還會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有沒財產,有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有沒有財產,有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沒有則會終結執行。
如果是名下沒有車沒房,甚至沒有一點銀行存款,也就是說失信人員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讓法院來執行的!這種情況在法院哪里是很常見的。
那么失信人員就能逍遙自在了嗎,不是這樣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對被執行人的微信,支付寶,公積金,養老保險等作為賠償!
還有就是通過起訴,可以查到失信人員的真實財產狀況以及轉移的財產!法院可發協查函,調查令等向有關單位查詢其財產賬號等信息,避免失信人員隱藏財產而達到逃避債務!
法院可以限制失信人員高消費以及公安的介入調查布控,失信人員子女無法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無法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座及以上座位!從生活的方方給予限制,迫使失信人員償還債務,只有還清債務后,才能從限制高消費解除,以及失信人員名單中排除!
這是個很無奈的問題。
不管什么原因失信了,他沒房,沒車,除了關他幾天也真沒辦法。唯一的辦法是等他某日翻身了。
頭幾年,我們這一個老實人在麥收季節在地引發失火,小麥收完了還好,但套種的下季種苗燒死幾十畝。
這個老實人也不賴帳,嚇的滿頭大汗,話也不會說了,村民不愿意,要求賠償,無奈家窮,只有一頭牛,沒辦法,支書只好讓他去派出所住了幾天。
在現實中失信人大多是創業失敗無力償還,但還想方設法去償還,但債主一起訴,限制失信者的行動,就更無力還了,只好和債主同歸于盡了。
另一少數人,是有錢耍賴不還,這號人應依法嚴懲。
生活中好多人就是這樣,把錢借出去了,債務人發達了,有錢了,不注意要,甚至還想沾光,一旦失敗了,又采取逼的辦法,這時一切都晚了。
名下無任何財產如何被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可能會暫時中止執行。
在強制執行中,如被執行人沒有財產的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不會因此而被拘留。
司法拘留是法院為了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被執行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且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后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名下一無所有,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
如果被執行人名下一無所有,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等待被執行人有能力還錢的時候再向他催繳。如果被執行人把名下財產轉移給別人了,可以要求法律追究他的責任,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等到被執行人有了工作收入,有能力償還時,可以申請執行。
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有的人投資破產,實在是身無分文,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暫時停止申請執行。等到被執行人找到了新的工作,重新創業,有能力償還這筆債務的時候,還可以繼續申請執行。只要被執行人沒有死亡,這筆錢就可以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并不是一無所有,他把財產進行了轉移,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有些人就是故意欠錢不還,遇到這種老賴,去法院告他,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發現他名下一無所有。如果發現他把財產進行了轉移,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他這樣做是違法的行為,他明明有能力償還債務,卻把財產轉移給別人了,他這么做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要回自己的錢。
被執行人轉移了財產,他的行為已經違法了。
被執行人悄悄把自己的財產全部轉移,或者轉移給家人,或者轉移給朋友,只要一經查實,他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依法要回自己的錢。如果被執行人拿不出,那么被執行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欠債還錢再借不難,欠了別人的錢又不想還,作為成年人應該承擔自己的責任,我們借錢的時候也要先小人后君子。借錢的時候要打好證明,同時要找好中間人,最好還要有影像資料,這樣才能更加穩妥一些,如果實在要不回來,只能走法律程序。
名下一無所有法院會怎么處理
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是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財產時恢復執行或者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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