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民法典(民法典中關于租房新規定的法律)
民法典710條對租房規定
法律解析:
房屋出租需要辦理以下這些手續: 1、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屋租賃合同 ;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 房屋所有權證 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在市、縣人民政府 房產管理部門 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房屋租賃 合同無效 ,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和本解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 合同成立 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民法典關于房屋租賃的相關規定
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能出租;出租人發現房屋被轉租應及時提異議,提異議時間為6個月;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被查封,可以退租;租房人享有優先租賃權,不用擔心租期到了被趕出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關于租房的法律規定
關于租房的法律規定是:出租人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當定期給付約定的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完好無損地返還于出租人。房屋租賃應當依法辦理租賃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房屋出租規定
房屋租賃規定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并且收取相關的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需要簽訂租賃合同,房屋出租可以適用民法典第十四章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民法典關于房屋出租的規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租房要簽租賃合同,合同的內容要包括租賃物的名稱、用途還有租金和支付期限方式等等條款。而且根據規定,租賃的期限不能夠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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