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規定)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介紹?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指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政府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平等競爭,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制定本辦法。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基本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政府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平等競爭,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情況開展競爭,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施工招標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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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介紹?
一、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基本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政府對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使建設單 位和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平等競爭,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建筑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情況開展競爭,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 單位和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施工招標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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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裝飾等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組織工程建設的施工招標,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有權參加投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部屬(含軍隊)、省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州、市)屬的建設項目。省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和監督。
獨資、合資合作企業以及無主管部門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投資額度計劃分:非工業項目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或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限額以下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限額以下的由項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建設委員會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二) 監督、檢查各地(州、市)省級各廳、局(總公司)、中央在甘各單位的招標投標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供服務;
(三)省批省內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四) 調節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五) 否決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規、規章的定標結果;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七條 省招標辦公室是省建設委員會管理招標投標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質;
(二)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認證中標通知書;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具體辦理省建設委員會的處罰決定;
(七)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定、履行。
招標投標管理費,按分管工程中標價或合同價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各繳納50%。此費用列入標底和投標報價之中,由管理費中支出。
第八條 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標辦公室,應依照省建設委員會及省招標辦公室關于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職能,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標辦公室收取的管理費,其中10%上繳省招標辦公室。
各級招標辦公室收取的招標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九條各中央在甘單位、建設工程上級主管部門,應協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督促、檢查所屬建設單位從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作好招標投標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條 按照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有權正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的價格管理規定和招標辦公室審定的評標辦法,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印發經認證后的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經省建設委員會批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經有關單位批準并已報建;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三條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為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分管的招標辦公室審查批準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五條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招標單位組織一個與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相符的招標班子;
(二)由招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已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抱招標辦公室審定;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招標辦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指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認證后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通知書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預付款的百分比及結算辦法;
(五)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辦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按排;
(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調整要求;
(十)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額度,其數額視工程大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補充和變更,報招標辦公室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發出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報招標辦公室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九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標底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應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咨詢、監理單位代理編制。
標底內容一般由造價、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等構成。
第二十一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二)按照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基價及規范,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三)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招標投標管理費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四)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計劃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五)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以及包干費、措施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第二十二條 標底必須報經招標辦公室審定。
第二十三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拒絕參與競爭。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和開戶銀行自信證名;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標單位可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自主報價;
(三)保證工程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文件及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八條 投標書須有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的外。如果發現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主要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和投標單位及評標定標組織成員單位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即宣布作廢:
(一)未密封;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辨認不清,涂改處沒有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印鑒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在一個招標工程中,投標單位報兩個以上的標書或報價,又未聲明哪個有效的。
第三十三條 小型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委員會、計劃委員會、主要投資方、造價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等組成,必要時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評標、定標應采用科學的方法。評標、定標成員單位,要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法原則,維護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評標辦法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 自開標(或評標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公室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的外于7天內經招標辦公室發出的指標通知書,同時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投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答疑、補充紀要和中標通知書簽定工程承發包合同,并報招標辦公室審查備案。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據《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應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不準開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條件的責令補辦招標投標手續,并可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處以一萬元以上一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三)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弄虛作假、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取消在該工程的投標資格;并在6個月內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四)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壓低標底價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宣布投標無效,另行組織招標,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的,取消在該工程的投標資格,并在三個月內不得參加投標;
(五)定標后逾期拒絕承發包合同的,是中標單位的責任,沒收投標保證金;是招標(建設)單位的責任,處以與投標保證金相等數額的罰款,工程另行招標。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并使用財政廳印制的統一罰沒票據。
第三十九條 有效施工合同是撥款的依據,凡沒有經招標辦公室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及不招標的批準手續,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批開工報告,不發施工許可證,規劃部門不驗線。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索賄受賄,授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后,由于招標(建設)單位的原因而終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建設)單位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與投標保證金額度相等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瀆職失職違反本辦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處理或由招標辦公室進行調解。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涉外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未作出規定前,省內暫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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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介紹?
一、最新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設計市場,優化建筑工程設計,促進設計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工程的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第八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
(二)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五)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八)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
(九)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
(十)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一)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第十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一)投標文件未經密封的;
(二)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的;
(三)無投標人公章的;
(四)注冊建筑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中標候選方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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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介紹?
最新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最新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是指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 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最新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基本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 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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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投標法介紹?
工程施工招投標法?
工程施工招投標法是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一、工程施工招投標法總則的基本內容?(相關閱讀:投標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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