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批判(民法典評論)
民法典中對于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如何判罪?
《婚姻法》第4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配偶權在我國屬于身份權的一種,其基本內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為配偶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種絕對的權利,任何人侵犯了這種權利,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者構成犯罪,就是要符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個情節。《民法總則》112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破壞了夫妻二人本來和諧的婚姻關系,導致一方不再與對方構成平等的,為社會所承認的配偶關系。第三者的行為明顯就是對該權利的侵犯。

法國民法典體現的原則及其表現??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可以被概括為: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 自由和平等原則 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于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后,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于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 所有權原則 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征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并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于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 契約自治原則,或稱契約自由原則 被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于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于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于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么保護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么保護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么保護,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里面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起著保障人們權力的作用,尤其是其中針對孕婦與兒童的條款,那么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是怎么保護的呢?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么保護1
一是保護婚姻平等。 我國《民法典》第1050條及第1055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摒棄了以往婚姻中以男方為主的傳統觀念,保護了婦女在家庭中的權益。
二是保障婦女孕期權益。 從生理角度來看,女方客觀上承擔著孕育下一代的“任務”,在孕期這一特殊時期相較于男性就處于弱勢。因此,我國《民法典》就婦女孕期相應家庭權益保障作出一些規定。如《民法典》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一規定為孕期婦女提供足夠的緩沖時間去面對或解決家庭可能存在的矛盾,同時也為家庭成員提供充足的溝通時間,以實現小家維穩、社會和諧。
三是維護婦女合法財產權利。 在我國現階段情況下,婦女相比男性普遍會將更多精力放在照顧家庭和孩子上。根據這一特點,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制定了盡可能保證家庭婦女權益的規定,如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明確在離婚案件中,女性作為家庭婦女有權利依據自身對于家庭的更多貢獻要求男性給予補償,在婚姻關系可能無法存續之時保證作為家庭婦女一方可多得相應一部分財產,保障基本生活周轉需要。
四是批判家庭暴力,保護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以毆打、禁閉、殘害或其他手段對受害家庭成員從身體到心理等方面進行傷害的行為。根據我國調查研究顯示,近3億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施暴者多為家庭中的丈夫。
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表明了我國司法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批判態度,應該認識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不僅危害受害者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狀況,不利于家庭和諧,而且危害社會的穩定、發展,易釀成大錯。
但是,由于家暴行為存在隱蔽性、復雜性以及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揚”的錯誤觀念的影響,家暴行為一般很難被發現和及時阻止。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么保護2
肯定家庭主婦勞動價值
《民法典》第1088條 :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
《民法典》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離婚分割財產照顧女方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受脅迫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對懷孕婦女怎么保護3
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50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禁止[性]騷擾行為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騷擾行為。
法條指引
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法條指引
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
全職家庭主婦從事的家務勞動有價值嗎?《民法典》明確作出了法律保護:
法條指引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特殊保護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對弱勢。因此,《民法典》規定了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等原則,并規定了家庭暴力等離婚損害賠償。
法條指引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我國如何批判繼承德國民法典
對德國模式的當代批判
不需要我說明資本主義進入福利國家時代后對人格關系態度的轉變。為此轉變,當代德國人也在反思那段歷史。最近出版的德國的權威的、詳細的民法總則教材的中譯本的作者說,與包括篇幅廣泛的“人法”的一些外國民法典(這些法典中當然包括了即使是屬于德語世界的瑞士民法典和奧地利民法典)相比,“我們的民法典總則中對人法的規定則顯得非常單薄,親屬法被貶入第四編”;“法律對自然人的規范過于簡單,因此沒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權”;“民法典的人法部分僅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人們幾乎不能從這些規定中推斷出一般性的結論”。[59]這些話表達了德國人對德國民法典的物文主義傾向的深刻反省,猶如他們對自己的納粹主義歷史的反省!這真是一個誠實的民族,其良心的審判不放過一切錯誤,恰恰構成某些死不認錯之民族的榜樣。
呵呵,“被告”已招,“律師”何辯?若再硬辯,有違程序。不獨此也,德國民法典的一些繼受者也在清算其錯誤,烏克蘭即為其著例。如所周知,199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結構是對德國民法典的模仿和發展,它在老潘得克吞體系的基礎上發展成新潘得克吞體系,包括如下7編:1、總則;2、物權;3、債法總則;4、債法分則;5、著作權和發明權;6、繼承權;7、國際私法。這一民法典結構也是獨聯體國家的示范民法典的基礎。參加這一民法典合作項目的國家有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白俄羅斯等。[60]但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誕生后的兩年,即1996年8月25日,誕生了烏克蘭民法典草案,[61]它并未完全遵守上述范本,它包括如下7編:1、總則;2、自然人的人身非財產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人身權);3、財產權;4、知識產權;5、債法;6、家庭法;7、繼承法。從現有的資料可看出,烏克蘭盡管有義務接受以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為基礎的獨聯體國家示范民法典的模式,但它并未照抄這一示范民法典。首先,它把人身關系提前于財產關系,表明了其清算前蘇聯時期從德國繼受的物文主義的意圖;其次,它把家庭法納入民法典中,徹底否定了在前蘇聯集團國家長期存在,甚至在東歐劇變后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也存在的把家庭關系排除出民法典的消極傾向,它與第二編的規定相配合,恢復了人身關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62]這些要點,到處閃爍著創新的火花。也許因為它醞釀的時間較長,在結構上,它對蘇俄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結構反思最多最深,所以它完成的上述改革令人神清氣朗,耳目一新,產生換了人間的感覺。我們終于看到,不僅德國人自己,而且德國民法典的繼受者,都在反思物法前置主義的缺陷,如果我們還要堅持這種主義,就顯得不近情理了。
順便要分析的是烏克蘭民法典草案第二編的具體內容。該編規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保護權、消除威脅生命和健康之危險權、醫療服務權、對自己健康狀況的知情權、個人健康狀況的保守秘密權、患者權、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權、器官捐贈權、家庭權、監護和保佐權、體弱者的受庇護權(The Right to Patronage Care)、環境權等為確保自然人的自然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財產權;另外規定了姓名權、變更姓名權、自己姓名之使用權、尊嚴和榮譽受尊重權、商譽之不受侵犯權、個性權(The Right to Individuality)、個人生活和私生活權、知情權、個人文件權、在個人文件被移轉給圖書館基金會或檔案館的情況下文件主人的受通知權、通訊秘密權、肖像權、進行文學、藝術、科技創作活動的自由權、自由選擇居所權、住所不受侵犯權、自由選擇職業權、遷徙自由權、結社權、和平集會權等為確保自然人的社會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財產權。這兩類人身權共計32種,大概是目前世界上關于人身權的最完備規定。烏克蘭民法典草案極大地擴展了人身權的范圍,并打破了在自然人權利領域憲法與民法的嚴格分工。它用47個條文將人格權結構成獨立的一編的作法,也是對梁老師之人身權“條文畸少,不足以設專編”[63]之結論的不利證明。
在某種意義上繼受了德國法的意大利,其教授也對德國民法典的物文主義發起了攻擊。在去年10月于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參崴)召開的第8屆中東歐國家與意大利羅馬法學者研討會上,桑德羅·斯奇巴尼作為第6屆同名會議確定的羅馬法示范教材編訂組的成員提交了書面發言“關于以優士丁尼《法學階梯》為基礎編訂羅馬法初級教材的意見”,其中提出了示范羅馬法教材之編訂格局。他高度評價了優士丁尼《法學階梯》通過確定人的中心地位表現的人文主義精神及其廣泛影響,建議各國基本根據該書的闡述順序編訂羅馬法教材。[64]此舉顯然是想取代過去流行的潘德克吞式的羅馬法教材,以消除物文主義的消極影響。
在斯奇巴尼教授發表上述言論的這個會上,我也作了介紹我的民法典草案結構設計的主題發言。在一個繼受德國法的國家批評德國法,當然對東道主有所冒犯,其學者就此分裂為兩個陣營:一個陣營認為自己民法典的結構沒有什么不好,至于怎么個好法,好在那里,持論者卻不肯說;另一陣營認為我的發言很有意思,從而要發表我的文章的俄文本,并熱烈地討論我提出的問題。但會議的主持者意大利教授P·卡塔蘭諾認為,我提出的人與物的關系問題是“一個當代不能討論,只能回答是或不是”的問題,以此表達了自己的人文主義立場和對我的觀點的聲援。[65]
看來,無論在德國自身還是在受德國影響的國家,物文主義都在遭受批判。梁老師還在中國堅持這種廣遭詬病的主義,與時代精神頂著牛呢!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