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方法(法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
加班費怎么計算?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二、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節長假七天加班為例,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即除夕、春節、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300%),后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即初三至初六)拿雙薪,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200%)。
三、幾個固定數據說明
按照法律規定,每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時間為250天,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為115天。
計算方法:每月工作時間 20.83=(365-104-11)÷12;月計薪天數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時間 250=365-104-11;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115=104+11。
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法律分析:加班費的計算有三種標準,即平時加班費,周末的加班費和節假日的加班費。其計算的標準分別是平時工資的1.5倍,2倍,3倍。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加班,但是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其計算標準不得低于國家的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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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怎么算
加班費該怎么計算?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加班費怎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計算基數
(一)計薪日和工作日
1.制度工作日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
(1)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3)工作小時數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制度計薪日
制度計薪日直接體現在日工資、加班工資方面。
(1)月計薪天數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月平均計薪時數174小時
(二)工資基數
1.月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工資,而非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但加班工資、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2.日工資標準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3.小時工資標準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二、不同工時制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一)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延長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休息日工作天數×日工資×200%
或:休息日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日工資×300%
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300%
(二)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前提:經過審批。
實行綜合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1.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日工資×300%
2.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
小時工資×(總工作小時數-法定標準工作小時數-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150%
(三)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前提:經過審批。
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勞動者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日工資×300%(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時數×小時工資×300%)
(四)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三、關于加班工資的程序規定
(一)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p>
(二)加班工資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加班費計算方法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4、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勞動節、端午節和中秋節1天、春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1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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