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結婚彩禮可以退的情形有哪些(定婚彩禮錢可以退嗎)
退彩禮的三種情況下
一、什么情況下彩禮錢要退回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p>
二、結婚一年后離婚女方需要退彩禮錢嗎
關于彩禮返還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么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三、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3、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最后,男女雙方在結婚時,彩禮并不是必須要求要給的,因為國家法律并沒有要求女方結婚男方一定要支付彩禮,而且也沒規定要支付的彩禮金額,彩禮只是傳統習俗的產物,代表的是傳統文化,并且被現在人支持的一種行為。
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退還 彩禮 的情形有哪些?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在 結婚 前,由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財物,包括但不限于現金、煙、酒、茶葉等禮品,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婚嫁習俗,是男婚女嫁中的必經程序之一,代表了男、女締結婚約的誠意。 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女方在收到彩禮后,沒有和男方結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規定,有三種情形下,法院會支付要求退還彩禮的請求,分別是:第一種,男女雙方沒有去民政局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這是典型的騙婚或者悔婚行為;第二種,男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從實質角度,這依然是騙婚或者悔婚行為,只是表現得比較隱晦,因為男女雙方結婚是為了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沒有實現這一點,也可以認定為婚姻不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第三種,男女雙方確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為了給彩禮導致婚后生活困難的,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這是從有利于結婚當事人的角度出發,避免出現當事人因為無力承擔高價彩禮,雖然結婚了,但婚后生活難以維持的情形。上述這三種情況是有明確法律依據、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退還彩禮的情形。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通過上述三種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情形,我們可以知道,婚姻不是獲取財物的途徑,不能抱有收取高價彩禮賺一筆的想法,如果沒有締結婚姻的誠意,哪怕收了彩禮,這彩禮也需要退還回去,這也體現了誠實信用的法律精神。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是這樣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2、男女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從未共同生活過的;
3、給付彩禮的一方在婚前給付彩禮后,導致生活困難的;
給付彩禮的一方通過以上第二點和第三點要回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男女雙方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就不能要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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