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性婚姻(民法典對同性婚姻)
新《民法典》夫妻性生活規定是什么
一、新《 民法典 》夫妻性生活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關系。忠實義務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 同居 住。一般包括通奸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 相關知識: 解除婚姻關系情節如下: 1、當事人自愿。 2、 夫妻感情破裂 且調解和好無效。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 的,應準予 離婚 ”,而分居2年只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一個情形,且必須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對于因工作關系等常年分居的夫妻是不適用的。 3、其他條件。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如: 婚姻無效 、婚姻可撤銷。您所說的一年內沒有性生活,不屬于婚姻關系解除的情況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系 。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性義務的法條,但是性義務應是包含在其中的。 一 協議離婚 。雙方對離婚能達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等機關進行離婚。需要提交: 身份證 ,戶口本, 結婚證 , 離婚協議書 。 二, 訴訟離婚 。雙方對于離婚不能夠達成一致,可以通過 訴訟 進行離婚。 首先確定是否具備 離婚條件 。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其次,具備離婚條件后,確定 管轄 法院。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經常居所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在經常居所地法院起訴,需要提供在此地居住1年以上證明;此證明可有居住地的物業或者居委會提供。 最后,確定管轄法院后,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訴離婚 一般需要的材料有: 起訴書 ,身份證明,戶口簿復印件,結婚證明,其他 證據 材料等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是否有性生活并不是離婚允許的條件而僅僅在 婚姻法 中規定了合法的性生活以及違法情形的處罰情況,至于是否要離婚還是得看夫妻之間的協商情況才能讓法律做出合適的判斷。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生活的規定是什么?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 婚姻法 》將廢止。 其實夫妻生活當中無非也就是柴米油鹽以及其他各種各樣的生活瑣事,當然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夫妻之間的性生活,這也是很多人因為夫妻生活不和諧所以產生了 離婚 的這種想法的關鍵原因。其實現在很多人對這個話題并不覺得特別的隱晦,人們甚至比較關注于關于夫妻生活的規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關于夫妻生活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 同居 住。一般包括通奸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 《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互相享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而且配合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配偶權派生的同居權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與對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權利,另一方有與對方同居的義務,包括夫妻間的性生活、共同寢食和相互扶助等權利。一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盡夫妻間義務,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種精神虐待或 家庭暴力 。因此,無性婚姻是可以通過 訴訟離婚 的。 目前審判中主要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來處理該類問題。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結婚 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認定 夫妻感情破裂 ,從而判決準予離婚。而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 證據 予以證明。 二、無性婚姻 訴訟 應注意哪些? 無性婚姻的訴訟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注意收集無性婚姻的有關證據。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導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首先應當積極治療。在治療無效的情形下另一方應保存好相關治療病歷。以防訴訟中發生舉證困難。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實,在對方否認沒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時,負責舉證一方將很難得到有力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負有 舉證責任 的一方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無性婚姻訴訟涉及到當事人的個人隱私。無性婚姻訴訟一般會涉及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患有不能發生性行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關系, 及一些當事人有同性戀等個人絕密隱私。如公開審理勢必會將這些隱私公之于眾。建議當事人及其授權的 代理 律師 在 開庭審理 前申請不公開如審理。 由此可見,《民法典》關于夫妻生活其實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只是用夫妻雙方之間相互有忠實義務簡單的進行了概括,并沒有對于夫妻生活做出其他細節上的規定,但是在這里的忠實義務當然就包括夫妻之間的性生活的。所以有些人以對方長期,不履行性生活為由提出離婚的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民法典 婚姻家庭明知道對方有配偶還發生性關系是違法的嗎?
【回答與建議】
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其發生性關系,需要區分具體情況。如果是偶發性的,就只是屬于道德層面的問題,并不涉及法律;如果是較為頻繁,達到一定程度,則可能構成法律規定中的過錯;如果是達到同居、甚至重婚的程度,就不僅是民法上的過錯,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建議您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分析與法條引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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