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管理辦法(典當管理辦法實施手冊)
典當行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典當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是從事典當業的,都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安人員到典當行執行公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予以協助。第四條 經營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
(三)有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制度和相應的安全保衛人員。第五條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分的,不得經營典當行。第六條 申請經營典當行,須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文件,經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核,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后,由市、縣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第七條 典當行有歇業、合并、遷移、更名、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5日前,向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手續。第八條 典當行嚴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財產;
(三)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四)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典當的其它物品。第九條 典當物品,屬于個人典當的,應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屬于單位典當的,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屬于委托典當的,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第十條 典當行承接典當物品,應當查驗典當單位和個人出具的有關證明,對典當者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及典當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當據編號等逐項登記。第十一條 典當行對典當的物品,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第十二條 典當者贖取物品,典當行憑典當者居民身份證和當據等有效證件辦理贖取物品手續。第十三條 典當行發現可疑物品、可疑人員或者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屬于贓物的典當物品,應當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有贓物嫌疑的典當物品,應當暫時封存,查清后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無《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典當行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歇業、合并、遷移、更名、變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并令其限期補辦變更、注銷手續;
(三)承接禁止典當的物品或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的,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經營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發現可疑物品、可疑人員或者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予以警告或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經營單位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十六條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典當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典當行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全國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含有“典當”字樣。
未經批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典當業務。第六條 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七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條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第九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數額與來源、機構住所、經營范圍及可行性分析等內容);
(二)典當行章程;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六)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第十二條 典當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內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典當行承擔。第十三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并在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經批準后,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分支機構《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分支機構《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第十五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機構住所等);
(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 典當行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典當管理辦法2022
除開房屋以外,典當行一般對非絕當品都需要貸款利息,一般為5天以內收當鋪價錢的1% ,15天2% ,一個月4% ,三個月后要是你沒續當,這一件物品就算是絕當品,可以實現交易。
典當行亦稱典當公司或典當,是關鍵以財產做為質押貸款開展有償服務在續借款股權融資的非銀行金融企業。以物換現是當鋪的本質屬性和運營模式。當戶把自己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財物交貨當鋪組織具體占據做為債務貸款擔保,進而獲得一定額度的資產應用,本期期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根營利方式:一是當戶贖當,扣除當金貸款利息和其它雜費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罰當物用以填補損害并營利。除此之外典當行也有其它一些作用,例如給予對當物的評定、評估、作價等業務作用
在其中,綜合性花費包含三類:車輛、古物、首飾等動產質押花費限制是每月4.2%;鋪面、住房、辦公樓等不動產抵押費限額是每月2.7%;股權、債卷等財產權質押貸款費限額是每月2.4%?!兜洚敼芾磙k法》第三十七條要求:當鋪當金年利率,按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組織6個月期法律規定貸款年利率及當鋪限期換算后實行?,F階段六個月貸款貸款基準利率為5.6%,按一個月測算,為0.4667%

典當管理辦法
《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當管理辦法》
第八條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第九條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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