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保險可否作為財產分割(民法典對財產分割)
民法典保單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
法律分析: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保險可否作為財產分割
保險需根據保險性質來決定是否分割。
養老保險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他商業保險需視情況而定。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等。
人壽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人壽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個人財產繳納的,保單現金價值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候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內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關于保險的問題比較復雜,因為不同類型的保險在離婚時所處理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原則上如果婚后所購買的保險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具體保險賠付的金額要根據不同的保險種類來區分對待。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理財型保險,最后獲得的理財收益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具有人身屬性的保險,像人壽保險,或者一方患重大疾病或者身故之后理賠的這些保險金原則上應當是屬于受益人所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應當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給子女購買的保險,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子女,這種保險由于受益人是子女,所以應當是屬于子女所有。
總之,這些保險的賠付金額是要根據不同的保險類型區別對待,但是,如果保險未到期進行了退保,退還的現金價值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買的保險能作為離婚財產分割嗎
保險是否歸入夫妻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 保險合同 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 養老金 都屬于婚后 夫妻共同財產 。否則應認定保險為夫妻一方財產。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 離婚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保險參與財產分割嗎
如果保險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離婚時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當參與分割,分割方法可以是退保后分割現金;也可以是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如果保險是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則離婚時保險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拓展資料】
離婚保險,是投保人按照離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保險人投保,在規定的約定期限屆滿后結束婚姻關系所能獲得現金補償。
基本資料:
約定:
為了防止人們在離婚前才去投保,可規定保險客戶必須在離婚前繳納最低4年的預付金,如果投保人愿意購買額外付費,也可以將預付期限由4年縮短至3年,并且在預付期限屆滿前離婚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償還保費。如果客戶有幸擁有更長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會增加相應的賠付額。
詳細介紹:
由來:
200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原本幸福的羅根、瓊斯夫婦因為家庭經濟上遭遇的變故而走上了離婚的道路,2009年2月,兩人離婚案進入了訴訟程序。雙方在近一年的法庭較量后,羅根落得了以賠償60%的共同財產和每月支付3000美元生活費的慘淡結局。作為風險企業家的他意識到:家庭就像企業一樣面臨著各種風險,一旦離婚,不僅家庭支離破碎,高昂的離婚成本也讓丈夫和妻子這兩個“股東”傷情又傷財。如何才能讓離婚也像企業一樣規避風險呢?羅根建立了博客,讓網友們探討如何應對高昂的離婚成本,網友的意見五花八門,但大部分人認為,讓第三方機構為夫妻的離婚買單是不錯的主意。羅根受到了啟發,構思了“離婚保險”的方案并將其發布在網上,立刻獲得了大量的關注。羅根發現,在當今離婚率較高的年代,人們普遍渴求離婚時遭受的情感傷害和財產損失得到彌補。于是羅根和一家名為“安全衛士擔保”的保險公司合作推出了離婚保險這項特殊產品。
背景:
在過去的40年里,從歐美開始,世界各國陸續迎來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離婚高潮,離婚似乎成為了一種社會時尚,離婚率不斷上升。以英國為例,青年夫妻中有1/3最后都以離婚收場。為了降低離婚率,各個國家采取了諸多措施,但是效果卻不盡人意。2010年第一份離婚保險合同的售出意外地給購買者帶來了更為成熟和堅固的婚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