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窩藏包庇罪和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窩藏、包庇罪】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窩藏、包庇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窩藏、包庇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主體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了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3、客體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于 刑罰 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解釋第362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 嫖娼 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4、客觀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 (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 (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 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二、窩藏包庇罪如何處罰 1、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對于窩藏、包庇罪構成要件,上文已經做出了介紹。應當注意的是,窩藏、包庇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與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罪名時,可根據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來使用罪名。如果您有包庇嫌疑人的行為,應及時去公安局自身,說明情況。如有必要,可以尋求 律師 的幫助,爭取寬大處理。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4、客觀方面是捏行為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窩藏包庇罪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最佳答案根據法律規定和我的辯護經驗,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須有窩藏、包庇犯罪人的行為。首先,窩藏、包庇的對象限于犯罪的人,既包括已被法院定罪的罪犯,也包括 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其次,必須對犯罪的人實施了窩藏、包庇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庇,是指為犯罪的人作假證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注意,司法實踐中時常發生的替他人頂罪的行為,其實質屬于隱瞞犯罪人,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包庇行為,應當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以幫助偽造、毀滅證據的方式包庇犯罪人的,不構成本罪,而應以幫助毀滅、 偽造證據罪 定罪處罰。 2構成本罪,以行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前提,并且與犯罪的人事前沒有通謀。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是犯罪的人而給予幫助的, 不構成犯罪 ;如果行為人與犯罪人事前有通謀,由其事后加以窩藏、包庇的,不構成本罪,而應以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3根據刑法第362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窩藏、包庇罪定罪處罰。 4本罪既可以由未犯罪的人構成,也可以由雖犯罪但不是同案犯的人構成,但是,同一共同犯罪的行為人相互進行窩藏、包庇的,不構成本罪。 5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取保候審的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確系犯罪分子,視其情節,已構成犯罪的,對保證人應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6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結果,還要看具體案情和律師辯護情況。事關重大,建議盡早聘請專業 刑事辯護律師 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可以進一步聯系。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應當指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與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罪名時,可根據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來使用罪名。3、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了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主流學說認為犯罪人的近親屬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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