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是指什么人
監護人是指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制度有助于滿足實踐中一些父母在生前為其需要監護的子女做出監護安排的要求,體現了對父母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遺囑指定監護應當優先于法定監護。
愿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的區別:
自愿監護人也叫作無因監護人,是指不負有法定監護義務的人自愿監護,并經有關組織同意的監護人。自愿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的最大區別,在于是否有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自愿監護人應以有關組織同意為必要,非經同意不能作為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自愿監護人的資格是:
(1)須被監護人不存在法定監護人和意定監護人。
(2)須自愿監護人出于自愿。
(3)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什么是監護人
監護人 ,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 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3) 遺囑 監護人,(4)委托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 監護權 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1、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2、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北O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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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是指什么人呢
監護人是指什么人呢
監護人是指什么人呢,在現實生活中,監護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我們平時常說的監護人就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那么下面就一起來看看監護人是指什么人呢吧。
監護人是指什么人呢1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根據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監護人是指什么人呢2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條件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什么人呢3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對于處于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
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以及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他人保護的權利也是監護權。
(一)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
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意定監護也叫委托監護(有別于法定監護且高于法定監護),特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簡單來說,意定監護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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