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律師(民法典出來了)
律師對民法典編纂建議
民法典計劃“兩步走”,先制定《民法總則》,再編纂物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分則各編內容,進而整合為民法典。在立法機關人士眼中,這些問題“贏得共識難度較大,下一步要編纂民法典各個分編,到時各種意見會比現在更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3月9日答記者問時提出這般擔憂,稱《民法總則》制定中最困難的是各方面意見紛紜,各有道理。
張榮順同時披露,民法典各分編目前正在編纂,目標是在2018年把民法典分編草案一次性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力爭在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2021-06-04
《民法典》已實施近半年,那民法典對企業家有哪些重要影響呢?楊小珍律師和企業家們一起看看《民法典》對企業家的三個方面12大影響。
? 1、員工維權意識增強,企業管理難度加大
? ? 律師建議:企業應主動梳理勞動用工風險,規范企業規章制度,并加強對員工的日常管理。
2、員工信息不可隨意泄露(員工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
《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第1035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律師建議:《民法典》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并且明確了個人信息的范疇。用人單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員工個人信息,本身并不違法,但應該明確經過勞動者授意。搜集的員工個人信息應用于正當目的,不得從事《民法典》規定的兩個“不得”行為,另外需要注意《民法典》1035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原則。用人單位對于其收集到的員工個人信息,應采取各種合理、有效措施,確保安全,保證不被偷竊或泄露。用人單位自己更不能泄露或者篡改員工個人信息。所以企業一定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妥善處理相關信息,平衡好單位知情權與勞動者個人信息保護兩種法益的關系,否則可能面臨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用人單位在日常的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務必妥善存儲和保管職工的個人信息,不得隨意進行公開,企業內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間、宿舍均屬于私密空間不得安裝攝像頭等。必要的話,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建立《員工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規定》、《利益沖突申報制度》等規章制度,當然,規章制度的建立仍然要遵守合法、民主和公示的程序。
3、用人單位有義務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
《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律師建議:《民法典》第一次對性騷擾進行了界定,第1010條對“性騷擾”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賦予了“性騷擾”受害者依法請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的法定義務。企業如果沒有履行防范制止性騷擾的義務,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如果沒有制度性的預防和監控,特別是受害人投訴機制和對實施者的懲罰機制一旦缺位,利用職權或從屬關系實施的性騷擾就很難被防范和制止,建議企業更加重視建立、完善尊重和保護員工權益的制度與文化。
4、勞動者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追償
律師建議:《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對比可以發現,現行規定下勞動者履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只有雙方勞動合同有特別約定時單位才可以按照約定追償,沒有約定則缺乏維權依據。而《民法典》實施后,勞動者履職中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勞動者追償。對勞動者來說,工作中更加要謹慎、用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履職,否則賠償風險增加,這也增強了員工的責任心。
5、商業合同更難簽訂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個亮點就是關于合同效力認定規則進行了一定調整,特別是《民法典》496條和497條對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更應該引起企業家的注意。
《民法典》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49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律師建議(如何規避合同無效)
1、不僅自身主體要合格,還要仔細審核合同相對方和簽約人的主體資格、簽約履約應具備的相關資質。
2、遵循公平誠信、協商一致的原則,做好前期“盡調”工作(查詢合同內容所涉及的強制性規定,確保簽約目的和合同條款均不違反強制性規定)。
3、完備相關程序手續(規定需經過評估、內部審批的,履行相應程序)。
4、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等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并按照對方的要求給予說明的義務,另外不要用帶有單位LOGO標識打印合同。
6、保證人的責任變天了
《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692條第二款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律師建議:《民法典》頒布后默認連帶保證責任修改為了默認一般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也更明確了,因此企業在今后簽訂擔保協議時需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和具體的保證期間,避免因約定不明或未約定導致保證為一般保證或保證期間縮短。企業如果想要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一定要明確寫在擔保合同內,否則視為一般保證責任,而且應該約定明確的保證期間。
7、抵押物可以自由交易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律師建議:以前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是不能夠轉讓抵押財產的,在民法典實施后,抵押物是可以自由交易的,企業一定要注意會“跑路”的抵押物。企業今后在選擇抵押權作為擔保方式的情況下,應對抵押期間內抵押物的轉讓問題作出約定,避免抵押物“跑路”,以影響自己債權的實現。
8、離婚不是想離就能離(離婚冷靜期)
以前,兩口子協商離婚,一起去民政局,半個小時左右雙方就可以拿到離婚證。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重新定義了協議離婚程序。分三個階段:申請離婚、冷靜期和登記離婚,總結下來,重要的信息就是以下幾點:
(1)雙方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后,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2)冷靜期30天滿后,必須雙方都親自到場申請離婚證。未親自到場、只有一方到場、或逾期領取的,都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3)冷靜期后依然申請離婚,需要再等待30天的審理期,最后才能拿到離婚證。
總而言之,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的程序變復雜了,協商順利也要60天。
9、增加共債共簽原則(夫債妻不一定償還)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1064條從正面更加清晰的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共債共簽”原則:
(1)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
(2)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10、出軌有錯要罰,顧家有功要獎
《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內出軌,過錯方將少分財產,而且如果出軌導致離婚,出軌方存在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隱藏了不平等,家務補償正是對家務貢獻較大的一方進行的一種補償
11、侄甥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1128條第2款新增一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的范圍,將被代位繼承人擴大至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將代位繼承人擴大至侄、甥子女。故企業家應該提前作好家庭財富傳承的規劃。
12、公證遺囑不再優先,最后的遺囑最管用
《民法典》第1142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公證遺囑不再優先,無論是什么樣的遺囑形式,均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內容為準。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是對遺囑人真實意愿的尊重,更大程度地保護了遺囑自由和公民對自己合法財產處分的自由。

楊小珍律師分享《民法典》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9大影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人可能會說,我在《民法典》中沒看到有勞動法的規定啊,那《民法典》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哪九大影響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民法典》與勞動法的關系
二、《民法典》擴大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范圍
三、勞動者維權程序不變,依然是“一裁兩審”
四、合伙人提供勞動有無報酬看約定
五、員工提供虛假信息入職會被開除嗎?
六、員工提交了離職申請可以撤銷嗎?
七、員工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
八、用人單位有義務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
九、勞動者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追償
一、 《民法典》與勞動法的關系
舉個例子:丁佶生與阿里巴巴勞動爭議案,再審公司充分利用了誠信原則而勝訴。黑心老板承諾工資
二、 擴大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范圍
《勞動合同法》國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民法典》公司及各類企業等營利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依法設立的慈善機構、宗教場所)等非營利法人,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特別法人,以及業主委員會、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
三、 勞動者維權程序不變,依然是“一裁兩審”
四、合伙人提供勞動有無報酬看約定
《民法典》第971條規定,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員工提供虛假信息入職是否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實踐中,員工提供虛假信息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并不一定屬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這些虛假的信息、資料對履行勞動合同、工作內容等沒有任何實質影響,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在法律上無法得到支持。
? 如果用人單位將員工提供虛假信息這種違反誠信的行為作為嚴重的違紀行為,且在《入職登記表》上明顯標識“提供虛假信息入職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那么員工提供虛假信息入職,則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被用人單位解雇。
六、員工能否以重大誤解主張撤銷提交的辭職申請或者簽訂的協議?
《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實踐中,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的通常有以下三類情形:
1.員工提交辭職申請之后,稱懷孕、生病要求撤銷辭職申請;
2.員工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協議之后,以懷孕、生病、工傷主張協議無效;
3.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以懷孕、生病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七、員工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
1、案例:京東梳理員工親屬關系上微博熱搜
2019年3月19日下午,有京東員工爆料,京東要求員工梳理親屬及同學關系,名義是“管理需要”,并要求當日下班前提交。具體范圍包括:
1、配偶:包含情侶及訂婚關系;
2、直系血親;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配偶關系;
4、近姻親關系;
5、同學(自小學起)。
原本一條簡單的人事要求,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幾個小時就上了微博熱搜。
大多數網友在微博評論中認為,京東這么做是為了摸清裙帶關系,京東開始內部自查,防止關系戶越來越多,類似公務員的回避制度。
2019年3月19日17:50,京東發布聲明稱:這次對京東員工親屬和同學關系梳理是一個日常管理舉措,旨在進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建立一個人際關系簡單透明、晉升更加公平的職場環境。
上述案例就涉及到用人單位知情權與員工個人信息和隱私,那《民法典》有哪些規定呢: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對用人單位管理建議:
現代社會,越來越注重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人事人員在員工入職前背景調查、入職、在職和離職都涉及要接觸員工的個人信息甚至員工個人隱私,用人單位的知情權與員工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之間可能會產生沖突。
用人單位在收集員工個人信息前最好征得其同意,必要時讓職工簽署《個人信息采集同意書》,用人單位在日常的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務必妥善存儲和保管職工的個人信息,不得隨意進行公開,企業內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間、宿舍均屬于私密空間不得安裝攝像頭等。
必要的話,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建立《員工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規定》、《利益沖突申報制度》等規章制度,當然,規章制度的建立仍然要遵守合法、民主和公示的程序。
八、 用人單位有義務預防和制職場性騷擾
《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由此可見,盡管用人單位不是實施性騷擾的直接責任人,卻負有監督管理之責,對于性騷擾行為,單位應該負什么責任、應建立怎樣的防性騷擾機制,目前《民法典》尚未明確,需要未來法規或司法解釋作出進一步的細化。
2018年12月12日,最高院將“性騷擾責任糾紛”列為新增案由。
《民法典》第一次對性騷擾進行了界定,明確了實施性騷擾應承擔法律后果,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負有采取措施防范性騷擾發生的法定義務。
《民法典》實施后,性騷擾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會將用人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九、 勞動者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追償
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對比可以發現,現行規定下勞動者履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只有雙方勞動合同有特別約定時單位才可以按照約定追償,沒有約定則缺乏維權依據。而《民法典》實施后,勞動者履職中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勞動者追償。對勞動者來說,工作中更加要謹慎、用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履職,否則賠償風險增加。
律師可以在幼兒園做什么講座
律師可以在幼兒園開展“民法典與校園管理”法治講座。
2021年6月,繁陽司法所聯合繁陽鎮“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的徐成新律師在春谷幼兒園開展“民法典與校園管理”法治講座。
活動過程中,徐律師向春谷幼教集團的老師們闡述了民法典的定義、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及編纂歷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等知識,同時結合真實的案例向老師們講解“民法典與校園管理”之間的聯系。
也可以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題講座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強化幼兒園安全教育工作,用法律守護幼兒健康成長。2021年9月27日合肥市啟明星幼教集團金斗路幼兒園特邀請包河區中小學幼兒園法律顧問建緯律師事務所楊玲玲律師開展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題講座,我園全體教職工參加此次講座。
以上內容參考包河區教育體育-合肥市啟明星幼教集團金斗路幼兒園:“法護未來,守望成長”——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題講座
以上內容參考蕪湖市繁陽區人民政府-繁陽司法所在春谷幼兒園開展“民法典與校園管理”法治講座
“民法典”時代已開啟,網友最關心哪些變化?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律和道德風險、婚姻家庭等內容受到輿論關注。
文 | 張靖天
屬于民法典的新時代終于來了!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志著屬于民法典的新時代已經到來,同時也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草案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草案“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00多個條文。
無論涉及土地權屬制度、遺產繼承歸屬、個人隱私保護,還是高空拋物、鄰里糾紛、婚姻問題、性騷擾等情況,民法典都能夠覆蓋到每個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它也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決定提出這一重大立法任務——編纂民法典后,“民法典”一詞便開始頻繁進入公眾視野。
回顧近幾年來編纂民法典之路,從出臺民法總則到進行拆分審議各分編草案,再到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我國在制定民法典這方面,已陸續邁出了重要的“十大步”。
▲圖:民法典草案中重要的十步
各方面普遍認為民法典是以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體現,切實維護了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都能夠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單獨設置的“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創,也為世界展示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國際輿論方面也認為,中國對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已經進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2020年作為民法典正式出臺之年,在今年兩會期間也更加備受關注。近幾天有關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律和道德風險、婚姻家庭等內容都受到大量的輿論關注。圍繞相關話題,網絡中充斥著眾多高頻詞匯。
▲民法典詞云圖
在民法典草案提請審議期間,新浪微博中有關“高空拋物”“設立離婚冷靜期”“未成年人遭性侵”等均形成了多個熱搜話題,吸引網友關注評論。截至28日15時,上述話題的累計閱讀量已突破2億。
此外, #權益受侵害如何自助免責#、#死者生前不反對家屬可決定捐其遺體#、#撫養權糾紛已滿八周歲子女有話語權#等與民法典草案關聯的話題也吸引著輿論關注。
新京智庫經過統計分析,梳理出了在民法典草案審議階段最受關注的幾大核心話題,具體如下:
關注度最高話題:防高空拋物寫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侵權責任編規定有關機關應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建筑物管理人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此外,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賠償,引發了很多爭議。民法典草案對此要求有關機關要查處責任人,大大減少“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因為明確了物業公司責任,也會從源頭上守護好頭頂上的安全。
微博中有關“高空拋物”的話題出現較多,@人民日報、@央視新聞、@頭條新聞等媒體主持了相關話題,累計吸引多達2.5億次閱讀。這是網友關注度民法典相關話題中最高的話題之一。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對于防高空拋物寫入民法典草案,網友普遍予以支持。但不少人認為“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確有不妥之處,建議安裝攝像頭監視,嚴懲高空墜物者。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但也有大V表示要想解決高空拋物還得靠《刑法》。
知名法律博主@楊文戰律師(242萬粉絲)則認為:“防高空拋物這事兒民法典是解決不了的。民法解決的是賠償數額和責任的問題。高空拋物的難點在于‘真兇’的確認,以前民法的解決方案是找不到‘真兇’,所有‘嫌疑人’一起賠,顯然這種方式沒啥震懾力。”
支持率最大話題:未成年時遭性侵18歲后仍可訴
民法典草案規定:遭受過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央視新聞在微博主持了相關話題后,吸引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轉發,在網友留言中可以看出,點贊、支持的聲音層出不窮。僅首發微博的點贊量就突破了30萬人次。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民法典草案的這項規定之所以成為兩會期間熱點話題,源于近期幼童性侵害事件的頻發。從新城控股董事長猥褻9歲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師猥褻兒童,以及前不久讓輿論沸騰的“鮑毓明性侵14歲養女”一事,都引起網友高度關注和不滿。網友紛紛留言譴責鮑毓明這樣的人,同時也對受害人積極維權予以大力支持。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微博大V、育兒名博@王人平(291萬粉絲)指出:“支持!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時,受限于自己當時認知能力和心智發展水平,或出于恐懼,或出于不知所措,都沒及時報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可以更好地打擊性侵犯罪,支持受害者維護自己的權利,保障自己的權益。”
爭議較多的話題:設立離婚冷靜期
圍繞首部民法典草案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條款是否應該刪除,在網上引發熱議。
首先看看支持該條款的聲音:
5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對于每個人而言,離婚自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離婚太多太隨意,某種程度上也會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和后果。
白巖松認為,設計這樣一個冷靜期,不是說要限制離婚自由,而是說現在有越來越多的沖動的、輕率的決定要離婚的念頭。有這么一個月的時間冷靜一下,真想離婚的不差這一個月。這一個月恰恰不是對婚姻自由的一種破壞,而是為了防止因過度自由而導致的草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婚姻法專家金眉也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有利于減少沖動離婚,它不但不會阻礙離婚自由,還有利于促進家庭圓滿和社會穩定,對未成年子女的培養也有積極意義。
然而,從整體輿論來看,呼吁刪除“離婚冷靜期”條款的占比更高。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作家協會全國委員會委員蔣勝男建議民法典草案刪除“離婚冷靜期”。她表示,婚姻就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對于90%的人來說不需要“離婚冷靜期”,要離婚的人一天都等不得。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蔣勝男的言論一度成為微博熱搜話題,不少網友留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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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支持刪除“離婚冷靜期”條款的還有微博大V、兩性專欄作者@女王易衡(718萬粉絲),她認為:“大家不希望有離婚冷靜期,它就是侵犯了婚姻自由,立法不能太過走‘精英’‘父母官’思路,要照顧到普遍的常識和訴求。”
@新京報發起了【你如何看待離婚冷靜期?】的投票,約91%的網友并不贊成設立離婚冷靜期,具體原因有家暴、成年人可為自己決定負責等。更有網友調侃稱:“結婚也需要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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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外界對“是否有必要設立離婚冷靜期”爭議,全程參與了此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中國著名民法學家、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作出回應,他表示:“多數人是認真考慮婚姻問題,對于95%的人來說,要離婚一定是經過了深思熟慮,有些可能已經爭執多年,在離婚時感情破裂一定有相關證據,針對這部分人群,冷靜期是不是還要適用,法院也需要慎重考慮,因此亦不存在少數人綁架多數人的問題。”
結語
無論是社會沖突、家庭矛盾還是倫理道德,一些話題在民法典草案審議階段受到輿論熱議的同時,也從側面凸顯出了不少存在多年的社會痛點。事實上,生活中還有很多新老問題都要遵循和依靠民法典來解決。民法典的出臺不僅及時全面地回應了公眾關切,體現出“民有所呼,法有所應”,還能夠通過引導我們每個人積極地貫徹和落實,從而防止或減少不良負面行為事件的發生。相信隨著民法典的出臺,未來百姓生活定會更加安全、美好。
律師談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通過后,“一人拋物,全樓賠償”局面將扭轉
近年來,高空拋物致人損傷案件屢屢發生,“頭頂上的安全”成為社會焦點。一些案件中,由于難以確定肇事者,最終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賠償。“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引發熱議,特別是對于無辜業主來說,為他人的行為買單實在想不通。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針對上述問題,草案在《侵權責任法》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擴展和完善。草案通過后,將會給大家生活帶來怎樣的影響與變化?對此,封面新聞記者采訪了太琨創始合伙人、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
草案在《侵權責任法》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擴展和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侵權責任法》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擴展和完善。朱界平指出,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規定,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因而,要求每一個人都負有這樣的法定義務。草案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造成損害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任何人違反“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都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就是拋擲物品的行為人,或者墜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草案中明確了補償人的追償權,出于道義或者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和救濟,責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其中的無辜者由于缺少事實和公平原則的依據,因而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后,如果已經查到了真正的侵權人,就應當將責任轉移給真正的侵權人承擔。補償人的追償權意味著給與補償行為是墊付行為,如確定加害人,可追償,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連坐”。
草案還明確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管理人,他們對建筑物的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致人損害情形的發生,保障公眾的安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仍應由受害人一方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的嚴格責任。
草案中新增機關的調查義務,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只有在動用偵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體侵權人的,才可以讓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且對行為人享有追償權。
朱界平:草案通過后,“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局面將改變
草案通過后,“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局面能否得到改變呢?朱界平律師說,對于物業公司而言,以前只有在高空墜擲物屬于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公共所有部分情況下,物業作為公共部分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該承擔責任,其它情況,物業很難承擔責任。現在只要發生高空墜擲物,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草案加大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
對于業主的影響,發生高空墜擲物,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查清違法行為人。只要公安機關的介入,就會將絕大多數高空拋擲物損害案件的行為人予以查清。即使查不清侵權人,能提出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證據,如拋擲物,家中沒有該物品、事發家中無人、物理學規律證明不可能等等證據。最后,如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其補償是墊付性質,查清真正侵權人,還可追償。草案中關于墜擲物規定,加大找出真正侵權人賠償的力度,減少無辜業主補償的可能性。
對于當事人的影響,依照《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判決后所有業主承擔給予補償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業主自己沒有拋擲行為,卻讓自己承擔補償責任,其內心不滿,拒不執行判決。如重慶煙灰缸案,20年內僅3人賠償。依照《民法典(草案)》,發生高空墜擲物,公安機關查清侵權人,如無法查清,由可能加害人補償。物業公司管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也要承擔責任。上述有關規定無疑極大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朱律師認為,草案關于墜擲物規定減少無辜業主補償的可能性。只有滿足公安機關找不到人,有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才能由全樓補償,其補償也是墊付性質,查清侵權人,還可追償。
朱界平說,以前發生高空拋擲物,不能查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加害人實行補償責任的“連坐”,無疑是對高空拋擲物行為的縱容。如今明確有關機關的積極調查義務,采用刑事方法查清侵權人,如構成犯罪,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對拋擲行為人有很大的震懾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從源頭上減少拋擲物事件,也保護好“頭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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