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拔掉呼吸管(兒子拔掉呼吸管重病母親死亡)
兒子拔掉腦死亡母親呼吸管,該立法允許安樂死嗎
您好!本人個人認為,國家應該出臺允許安樂死的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國還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只能談一些對于安樂死問題的思考。
一、安樂死問題概述
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個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傳出顫抖卻又有力的聲音: "各位先生,我想問問你們,若我不能批準自己去死,那我這個軀殼的主人是誰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誰擁有呢?"的確,我們有死的權利嗎?對生與死的考問和思索幾乎是人類社會有史以來就始終存在的永恒困惑。2001年4月,荷蘭通過的安樂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光聚焦到這個令人關注的話題上。
安樂死一詞源于古希臘文,意思是無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是個古老的問題,史前時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原始部落遷徒時就常常把一些年老體衰的人留下,任其在自然中淘汰。古希臘柏拉圖、畢達哥拉斯等思想家與政治家們,贊成當病痛無法治療時以自殺作為解脫手段。當時認為,對于老人與衰弱者,經自愿使之安樂死是合理的。進入中世紀后,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等主張人的生死是神賜的,禁止自殺或安樂死。"文藝復興"運動帶來了人文主義興起,賦予人以生的尊嚴,并不提倡安樂死。20世紀30年代,歐美各國都有人積極提倡安樂死,但后來由于納粹德國在1938~1942年間利用安樂死殺害了數百萬計的缺陷兒童、殘疾人、慢性患者及精神患者,于是使這種提倡被看作是納粹主義而聲名狼藉,旋即銷聲匿跡。國際上對安樂死問題的再次興起,主要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來,由于社會的文明,醫學科技的進步,尤其是人工呼吸機的應用普及,雖然使許多人,尤其是上了年紀的老人得以起死回生,這就為病患及家屬注入了無限的希望。但也使其中的一部分人長期處于一種半死不活的境況下,過著悲劇般的痛苦生活。一些醫生由于滿足了患者的這一要求而被指控為"謀殺";另一些未得到這種滿足的患者或家屬則向法院起訴,提出"人既有生的權利,同樣也應當有死的權利"(即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如生不如死時,有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使法官和醫生們處于兩難之中。
二、安樂死的合法性紛爭
(一) 雖然安樂死贏得了那么多人的贊同,但是各國仍然對安樂死采取消極或至少是謹慎的態度。那么關于安樂死的紛爭到底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從倫理方面來看,首先就關系到人們對生命的態度或是對生命價值的批判標準。其中有截然對立的兩種觀點,一種是基于基督教教義的生命神圣觀,認為生命是上帝賦予的,只有上帝才有權剝奪人的生命。這種文化價值判斷在西方有很厚的歷史底蘊。其中以康德為代表,"人并不因為痛苦而獲得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利"。[1]因為生命是一種"神圣的信托"(Holy Trust)。相對立的,在西方自由主義者眼中,一個人有權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處理自己的身體,當然也就包括選擇死亡。但這種學說因為將權利絕對化而經不起推敲。其次從社會整體效果來看,贊同者認為,安樂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醫學資源浪費,使社會有限的醫學資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同時,反對者認為,允許安樂死會阻礙醫學的新突破。但最重要的是安樂死與生命權的關系。
(二) 生命權和安樂死
安樂死的問題,之所以不是純粹是個人問題,在于從憲法上講國家負有保護公民生命權的義務。一般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人的三大自然權利。其中生命權又是三者的核心。生命權是憲法價值的基礎和核心,集中體現了人的價值與尊嚴。生命權保護對憲法的存在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生命權是表明人類生存的自然意義上的權利,具有自然法的屬性,是憲法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基礎;生命權的憲法確認意味著國家或政府負有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生命權的道德、法律義務,使生命權成為社會共同體價值體系的基礎;生命權的憲法意義還表現在它為全社會樹立憲法權威,提高社會成員的憲法意識提供了社會價值基礎。生命權憲法價值的普及過程是推動法治發展進程的基本形式。憲政經驗告訴我們,生命權價值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國家不可能形成社會共同體的價值體系,進而無法形成實現憲法的"共同的社會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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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拔掉母親呼吸管 為何子女這么狠心
兒子拔掉母親呼吸管 為何子女這么狠心!四川眉山城區一起車禍中,朱素芬傷情嚴重,躺在重癥監護室里,插呼吸管維系生命。朱素芬孩子前來探視時,卻趁機拔掉她身上的呼吸管,甚至阻止醫護人員搶救,以此想提前結束母親的生命。
兒子拔掉母親呼吸管 為何子女這么狠心
四川眉山城區一起車禍中,朱素芬傷情嚴重,躺在重癥監護室里,插呼吸管維系生命。朱素芬孩子前來探視時,卻趁機拔掉她身上的呼吸管,甚至阻止醫護人員搶救,以此想提前結束母親的生命。
朱素芬不久離世,目前包括她的兩個子女在內的多名家屬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到,警方正在對此案做進一步調查,但警方暫不透露更多細節,成都商報記者多方進行了調查采訪。
探視時 兒子拔掉母親呼吸管
2015年10月31日,眉山市城區杭州路上發生一起車禍,50多歲的朱素芬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傷嚴重,隨后被轉到眉山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搶救。11月2日,朱素芬兒子鄭某某等家屬在探視時將朱素芬的呼吸管拔了,呼吸機報警后護理人員要去接呼吸機,被家屬阻止。
11月16日,眉山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多名護理人員向成都商報記者證實,事發當時,醫護人員劉某進行巡查,重癥監護室并不大,視野也比較開闊,鄭某某等人拔掉呼吸管后,很快就被劉某等人發現了。“只要呼吸器報警或者儀器出現異常,一下就發現了。”這個過程中,他們還和一名拍攝事發過程的醫生發生了沖突。
拔管前 家屬拒絕簽字放棄治療
“當時看到他們硬要拔管,我們還是有點氣憤,畢竟是自己的父母,怎么能用這樣的方式解決問題呢?”劉某稱,當時患者家屬語言上有點激動,自己和同事不停地安撫他們。
據劉某介紹,之前家屬就有過放棄的念頭,自己與同事曾就此事跟鄭某某等進行過溝通,提出了應對方案,但遭到了家屬拒絕。“我們說你要放棄治療,就簽字放棄,但他們說不可能簽字。”
記者在眉山市人民醫院見到了11月2日拍攝鄭某某等人拔管的ICU醫生葉雪梅。對于11月2日當天事發時的情況,葉雪梅說已經到警方做了詢問筆錄,她不愿再做介紹。
悲劇背后兒子:“確實是沒有辦法了”
其實,自從朱素芳入住重癥監護室,劉某和其家屬接觸比較多,也很同情家屬,“他母親腦部傷得特別重,昏迷起,他看到他媽媽越來越惱火,花費比較大,他們又要籌錢,又要愁病情,也很惱火。”
雖然有過沖突,但劉某也認為,“他們對我們沒有惡意,沒有想要傷害我,也不是故意針對我們。”
11月16日晚9點多,在眉山市東坡區杭州路一理發店內,成都商報記者見到了朱素芬的兒子鄭某某。鄭某某稱,當時車禍發生的地點離理發店并不遠,采取拔去母親呼吸管的做法實屬無奈,“確實是沒有辦法了,醫院說了幾次,說沒多大希望了,他們(醫院)不斷地喊我們交錢,我們腦殼都大了。”
鄭某某說,理發店是自己和姐姐一起經營的,目前還沒有還清債務。“現在的錢太難掙了,競爭又大。出了這個事情后,我店鋪都關了幾天。母親都還在殯儀館,作為兒女,不能讓她入土為安。”鄭某某說,“我時刻都想到,可能有一天會被關進去,要是關進去了娃娃咋個辦哦?兩家人都散了……”
專家:主動拔管不同于放棄治療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中家屬的行為是涉嫌故意殺人罪。
阮齊林分析,搶救是維持生命,主動拔管和放棄治療有區別,把呼吸管拔掉,顯而易見對正在搶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讓傷者活下去,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為,在這種特定的情境下,主觀上希望傷者生命提前結束,確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條件。阮齊林說,刑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剝奪他人生命。
如果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是否還構成犯罪?阮齊林表示,即便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從法律上講,鄭某某等人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殺人罪。從理論上說,拔管客觀上是足以致命的行為就可以,不要求實際致命。“比如我為了殺一個人,朝對方開了一槍,打沒打中并不影響這是殺人行為。”
相關案例深圳“拔管丈夫”被判緩刑
2009年2月9日16時許,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治療期間胡菁一直昏迷不醒,醫院發了病危通知書。
7日后,文裕章探望,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護士與醫生見狀上前制止,文阻止醫生救治,并說病人太痛苦了,要放棄治療。約1小時后,胡菁死亡。
經法醫檢驗鑒定,死亡原因為死者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拔管丈夫”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檢察院抗訴。廣東高院終審裁定,維持深圳中院的一審判決。
不過,在眉山朱素芳死亡一案中,拔掉呼吸管與朱素芳的死亡究竟有無關聯,目前尚未得到定論。

兒子拔掉母親的呼吸管算犯罪嗎
涉嫌故意殺人罪
搶救是維持生命,主動拔管和放棄治療有區別,把呼吸管拔掉,顯而易見對正在搶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讓傷者活下去,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為,在這種特定的情境下,主觀上希望傷者生命提前結束,確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條件。刑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剝奪他人生命。
即便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從法律上講,兒子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殺人罪。從理論上說,拔管客觀上是足以致命的行為就可以,不要求實際致命。“比如我為了殺一個人,朝對方開了一槍,打沒打中并不影響這是殺人行為。”
望采納
兒子拔掉母親呼吸管 是殺母還是讓她有尊嚴地死
觀點1
觀點·爭議
涉嫌故意殺人根據情節可從輕處罰
知名死刑復核律師謝通祥認為,母親朱素芳遭遇交通事故在重癥監護室搶救,主要靠插呼吸管維持生命,此時醫院方面并沒有正式確定完全死亡,兒子阿林看著母親生命垂危未必能夠挽救回來,又無力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一時糊涂而選擇拔掉維持母親生命的呼吸管,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據《刑法》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兒子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是根據具體情節可從輕處罰。
觀點2
或是讓母親有尊嚴地死
四川中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石軍認為,據他了解的案情,兒子阿林的行為,從罪名構成主觀要件上,僅僅是因不忍直視媽媽身體被“毫無意義”地殘忍地注射大劑量藥液,情急之下的條件反射行為,這有別于刑法意義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取管”行為,或系其出于“維護媽媽身體完整”,以及“讓媽媽有尊嚴地死去”的主觀目的。因此,其主觀目的到底是什么,應得到核實和排除,故才可能構成涉嫌故意殺人罪。
觀點3
呼吁“安樂死”立法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施杰認為,兒子阿林的行為,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從目前的處理情況來看,警方在守住法律底線的同時,又不失人性化,值得點贊。
施杰說,這起悲劇讓他想到了“安樂死”立法問題。人們快樂幸福地活著,同樣也愿望快樂地死去。特別是當親人見到親人遭受病痛折磨時,從人道主義角度,病痛者及其親屬,理應有權利為其作出生死選擇。關于安樂死立法目前尚在爭論中,不過,如有了類似立法,兒子阿林及其姐姐,即可依法替正在遭受痛苦,且毫無生還希望的媽媽作出選擇,而不是盲目沖動地去取呼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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