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了沒有結婚彩禮錢以退嗎(我訂婚了我不想退彩禮怎么辦)
沒結婚訂婚彩禮錢能退嗎
可以,關于 彩禮返還 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 結婚 ,那么如果解除婚約,則 彩禮 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 離婚 ,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么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了,但還沒結婚,彩禮應該返還嗎
這個具體要看兩人協商的結果。未婚同居彩禮糾紛大多是作為婚約財產糾紛進行處理,但在處理時應與單純訂立婚約后退婚的這類糾紛有所區別。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辦了訂婚、結婚儀式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法律上屬于同居關系,本應可自行協商解除。
婚約雖是男女雙方訂立,但在婚約訂立過程中,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不僅僅涉及男女雙方,而且涉及雙方的家庭成員,雙方及家庭因此彩禮糾紛成訟,如果法院完全依上述規定判女方全部返還,既不符合善良風俗、人情世故,也不利于雙方利益平衡。因此,判決應當符合情理法,兼顧公平和雙方實際情況,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
同時在考慮返還數額多少時,應當綜合考慮到未婚同居對女性的身心、名譽等各方面均有影響,且雙方已按照民間習俗舉辦了儀式,得到親朋好友、周圍群眾的認可,并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等多方面因素。
未結婚彩禮錢需要退還嗎?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彩禮錢并不一定要全部返還,這是由于在現行法律規范之中對彩禮返還的數額返還的比例等事項,并沒有作出限制性的規定。而僅是規定了材料需要返還的情形,具體規定如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領證沒有同居可能需要將彩禮全部退還給男方、也有可能僅需要退還50%、70%等比例的彩禮,具體的退還比例可以由那女雙方協商,對于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則可以由任意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通常情形下,未領證未同居,則彩禮100%退還。
未領證已同居,同居時間長短與返還比例沒有關系。彩禮返還一般50%或6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沒結婚彩禮錢可以退嗎
一、沒結婚訂婚彩禮錢能退嗎
一般情況下,雙方不結婚了,彩禮應當退還。但是如果存在未婚同居情形,彩禮已經用于雙方同居生活的,可以不予返還。
1.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同居生活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適當地考慮女方因舉行婚宴所花的費用,80%以上的彩禮應予以返還。
2.對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記結婚、已登記結婚且已同居生活、結婚登記前后均同居生活的,應重視對婦女身心權益的保護,畢竟人身權價值的保護應遠遠超過對財產價值的保護。法院在審理中,可以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時間長短以及同居期間是否懷孕等情況作為婚約財產返還比例的主要參考因素,其返還的比例應有明顯的降低,考慮返還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對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禮數額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證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還。
如此才能凸顯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統一,與當代國情、民眾的認知水平相統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由誰來返還
通常認為,由于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于真正解決糾紛。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確立戀愛關系;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維持戀愛關系、增進感情等等。顯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給付時均不是以結婚為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當地結婚習俗所為給付。因此,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訂婚沒結婚彩禮能退嗎
1、一般需要退還,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于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 離婚訴訟中 要求返還彩禮 ;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2、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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