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情形)
中國著作法
最新的著作權法是于2020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旨在保障創作者的著作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條例。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第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視為創作。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是:
(一)文學作品,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指交響樂、歌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指話劇、歌劇、地方戲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現的作品;
(七)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八)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九)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供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指為施工和生產繪制的圖樣及對圖樣的文字說明;
(十一)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指地圖、線路圖、解剖圖等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圖形或者模型。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義是:
(一)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二)表演,指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詞等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
(三)播放,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
(四)展覽,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
(五)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
(六)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
(七)攝制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以拍攝電影或者類似的方式首次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將表演或者景物機械地錄制下來,不視為攝制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八)改編,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
(九)翻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
(十)注釋,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
(十一)編輯,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
(十二)整理,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點、補遺等。第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制品,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
(三)錄像制品,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
(四)廣播、電視節目,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傳播的節目;
(五)錄音制作者,指制作錄音制品的人;
(六)錄像制作者,指制作錄像制品的人;
(七)表演者,指演員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第二章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第七條 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
(二)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三)批準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并監督、指導其工作;
(四)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
(五)負責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六)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七)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七條 科學技術作品中應當由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適用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第八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第二章 著作權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第十四條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第十五條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制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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