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的效力(什么錄音證據有效)
錄音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能證明錄音的真實性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錄音要符合以下三性:
第一,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錄音證據有什么效力
第一,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是合法的,如果是在他人家里或者辦公室等私密場所私自安裝竊聽器的方式偷偷錄音;
第二,錄音時對方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威脅等手段獲得的錄音證據無效;
第三種錄音證據應當前后連貫完整,還應當將錄音的內容編輯成書面文字,經過剪輯或者篡改的錄音很難保證完整性;
第四種,錄音資料千萬不要刪除,要保留原始載體,如果向法院不能提供原始載體記錄的錄音,僅僅提供復制的錄音,法院同樣不會采信。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1)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么關系,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說“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得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么,承認什么,答辯什么,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讓對方多說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對方進行交涉,情緒就很難控制,話匣子一旦打開就自己滔滔不絕說個沒完,而且還不讓對方插話。更有甚者,在對方說的時侯自己卻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詞去壓制對方,根本忘記了自己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說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說;
(5)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錄音設備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為了把空間節省出來,就把所錄制的音頻文件移動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但他卻忽略了法律的規定,可能因為他的這一個看起來無關緊要的行為,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
錄音有法律效力嗎
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也是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錄音證據屬于視聽資料,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私采的視聽資料也是證據。如果錄音錄制的過程沒有侵犯了國家的、社會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就不會影響它的效力。合法取得的錄音是有證明效力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錄音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錄音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類型之一的“視聽資料”,當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只是證據和證明力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證據是一種資格,證明力是一種結果和作用,證據未必能夠證明待證目的,包括錄音證據在內的所有證據都應當具備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錄音證據具備證明力,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錄音證據應當是真實存在的,訴訟當事人確實使用設備錄取了音頻資料。
第二,錄音材料的來源應當是合法的,不能是通過綁架、脅迫對方陳述出來的。在這里需要知道,秘密獲取的錄音也就是偷錄音未必不具備法律效力,只要偷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即可。
第三,錄音的內容應當與本案有關聯,能夠反映本案的相應事實,不能是與本案無關的內容。【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手機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
如果錄音是合法手段取得,則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證據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
錄音屬于電子證據。信息時代變革的節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與取得方式的飛躍使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面臨諸多考驗。在 證據信息化的大趨勢下,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數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以新的形態出現的證據形式在證據法律實踐與理論研究中的有識之士定義為電子證據。錄音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作為法律證據:1、錄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3、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