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父親遺產多久可以過戶(民法典中父親遺產多久可以過戶給女兒)
父親去世,房產證是父親的名字,可以過戶嗎?
父親去世以后,房產證是父親的名字,母親健在的情況,也可以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但是需要滿足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母親和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再沒有遺囑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情形下,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都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 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遺產繼承一般應當平均分配,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父親的遺產若要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需要母親和其他繼承人同意。另該房產雖然登記在父親名下,但仍然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想要過戶到其中一個子女的名下,還需要母親同意將其本人的份額轉讓給子女。
民法典中關于遺產中房子過戶的問題規定
民法典規定,涉及到遺產繼承的房屋,由繼承人辦理過戶登記,繼承人辦理過戶登記時,要提供相關真實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協議(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父親過世房產母親全部繼承,過幾年再過戶給子女
父親過世房產母親全部繼承,過幾年再過戶給子女,這種做法不合法,因為子女與配偶同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均分遺產,但遺囑繼承例外。
法律分析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還健在,子女有權要求繼承遺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結合相關法律條文,一般來說第一順序繼承人內的配偶和子女之間,他們是沒有繼承認的先后順序的區別,更沒有男女不同,都是按人數的均等還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調查核實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世時有沒有對其盡到應盡的撫養或贍養等義務,繼承人在日常生活上是不是有困難,結合這些情況對繼承的先后順序做適當的調整。同時,在同一繼承順序當中,作為各個繼承人在實際繼承遺產的時候,往往所繼承的遺產份額都是均等相同的;但對于那些生活中確確實實有困難的或者是沒有一定勞動能力或是完全沒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給予照顧,遺產份額多分些;還有一些是在被繼承人在世時與其生活在一起,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的,在分配時,也可以視情況多分配些;但對于那些有能力對被繼承人盡到應盡義務,卻沒有做到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不分或少分;除此之外,如果繼承人相互之間經過友好協商,如征得繼承人協商同意的,繼承的順序、分額都可以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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