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民法典(民法典)
民法典關于欠債不還的相關規定
“債”相關的合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調整范圍,按照其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約定欠債不還的違約金,賠償責任,以及單方解除權等;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中債務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中債務的規定為: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
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條
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民法典關于債權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關于債權的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的加入民法典規定
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債務加入的性質
債務加入是屬于并存的債務,債務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擔的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債務加入的性質
債務加入是屬于并存的債務,債務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擔的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為什么民法典沒有債法篇
民法典在體系結構上未設立債法編,而是將其分解為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原因就在于:債法中的大部分內容與合同法總則的內容存在重復,如多數人之債、債的效力、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讓、債的消滅等。事實上,債法的這些制度都是來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適用于合同法。所以,最后確立以合同編通則代行債法總則的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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