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釋二關于彩禮的解釋是什么(彩禮司法解釋二)
民法典關于彩禮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民法典》并沒有關于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同時彩禮的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是男方為達成結婚目的而贈與女方的,因此,無特殊約定,彩禮應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因此,彩禮屬于女方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婚姻法彩禮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經廢止失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彩禮規定是,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關于彩禮作何規定
民法典關于彩禮的規定是:不禁止按照一般習俗給付的彩禮,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要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適用前述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新民法典關于彩禮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新民法典對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如下:法律規定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對于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則不能請求退還彩禮。彩禮是指按照風俗習慣,以締結婚姻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原則上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且同居生活,那么彩禮可以不退還,除非因為給付彩禮導致對方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對婚姻彩禮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并未對彩禮作出新的規定,因此關于彩禮依然沿襲了舊婚姻法。
根據法律的規定,存在以下情況需要返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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