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悔婚該不該退彩禮(結婚反悔彩禮可以退嗎)
男方悔婚彩禮錢要退還嗎
一、男方悔婚都需要退彩禮嗎
根據規定,男方悔婚彩禮不一定退,如果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要退還彩禮。不過,在后兩者的情況下,要求必須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怎么判斷是否屬于彩禮
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此外還要區分贈與和彩禮,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首先要明確一點,彩禮并非是男女締結婚姻關系的必備條件。從法律層面來講,雙方滿足《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即可,男方并不是一定要給女方彩禮。也就是說,法律上面是否給付彩禮給女方,并不是影響結婚證領取的因素。因此,當事人可以協商給付或不給付彩禮。
男方悔婚彩禮應該歸還嗎?
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所以,沒有結婚,彩禮是應當全部歸還的。可是這是法律意義上的,還有民俗意義上的。訂婚。我們怎么認定。法律上不承認訂婚具有法律意義。但是,訂婚就形成了一紙婚約。即便沒有書面的,至少也是口頭上的,而且是公之于眾的。我們可以認為合同。
現在已經同居。然后再分手。那你要對同居去做一個界定。
如果沒有訂婚,兩個人的同居不代表什么,因為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問題是現在已經訂婚了。訂婚,婚約,如果認定為合同。那么,訂婚以后的同居,就是這個合同的提前履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都發現對方不合適,可以解除合同。就得重新協商,重新定新的合同或者解約,雙方的損失可以協議解決。如果只有一方,提出分手,那就是毀約,或者說毀約。得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男生提出分手,同時,要求返還彩禮。那就是渣男。
嫌涉使用假合同來蒙騙女方,女生的初夜。彩禮就,不應該歸還了。

男方悔婚彩禮退嗎
男方悔婚的,彩禮應當全退。男方按照民間習俗向女方給付彩禮后,男方悔婚,不愿意和女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屬于退還彩禮的法定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全部的彩禮,女方也應當將財產全部退還給男方,女方不退還的,男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給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男方悔婚要退彩禮嗎?
在司法實踐中,雙方已經同居,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給付彩禮的一方悔婚,彩禮需要返還嗎?
按照前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返還,但鑒于雙方已實際同居的事實,對于返還的比例,我國沒有統一的法律條文予以規定,需要法官綜合案件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一些地方法院還給出了指導意見,所依據的標準則是雙方同居的時間長短,比如有的地方法院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當一方悔婚時,應返還彩禮,但不是全部返還,應返還不超過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雙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不超過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不超過彩禮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上文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律師提醒:彩禮首先是一種禮節,如果過度,便會變得“無禮”。我國法律禁止買賣婚姻和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婚姻的締結應當以感情為基礎,要樹立正確的“婚姻觀”。
男方悔婚要求退還彩禮,女方應該退還嗎
返還彩禮的范圍主要限制在男女雙方未結婚的情形下。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已經登記結婚,結婚時間比較短或者確未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并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一方因彩禮的給付造成其生活的絕對困難,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主張對于男方結婚超過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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