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題(民法典答題)
推薦民法論文題,包括提綱,和參考書目,有獎勵
論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樣,都具有滯后性。所謂民法滯后性,是指由于民事關系具有復雜性、廣泛性和活躍性,社會生活是發展的,新的民事關系會不斷涌現,而民法總是會落后于社會關系的發展的,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定難以囊括各種民事關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國民法中都不可能對各種民事關系都一一作出規定,另一方面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關系又大量存在,并且這些都是與社會經濟或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又不能不調整,這就客觀地要求民法對社會經濟生活中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關系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又何以來斷別當事人的行為,如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何以作出判決呢? 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特別在實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國,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因為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才是評價和判斷當事人行為的準則,有關規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文完全可以作為司法和仲裁機構裁判的法律依據。
一 關于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則問題,須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則須考證原則一詞的含義。
對于“原則”一詞,就一般意義來講,據《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指“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標準”【1】;但“原則”一詞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義,根據英國《科林法律詞典》,“原則”是指“基本點或一般規則(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原則”解釋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為其他(指法律)構成基礎或根源的全面的規則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從上述考證可以看出,“原則”在法律中,或說“法律原則”是指構成法律基礎和根源的總的或根本性的規則或原理。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對此研究比較多的主要是中國國內的學者和日本的學者,在許多民法學教科書和著作中,一般專門設立一章進行論述和介紹。但就“民法基本原則”一詞的概念和內容,國內外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解釋法律的依據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4】;有的認為,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規范從制定到實施所貫穿始終的根本準則【5】;也有的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
雖然上述各種觀點和表述有所差異,但學者們的認識在許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民法基本原則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無論是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上,還是在判斷民事主體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終發揮根本原則的作用,任何對民法規范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
通過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的有關內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則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則一樣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 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能夠體現民法的本質和特征,對各項民事制度的規定和實施都有指導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為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整個民法制度的“靈魂”,是民事主體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滲透到了民法的各個方面和各種法律狀態下【6】,在各類民事規范中都有體現;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規范中,只對某一類民事活動起指導作用,則不能認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只能為民法的某項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物權法中的“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它只是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而不能視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 它是由法律規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則雖也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但它須具體化,由法律固定下來,不是以法律條文規定下來的內容,不能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只能是一些“學說”、“習慣”或“精神”。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章第3條至第7條的規定即為“基本原則”,因此一般認為只有在此章中規定的原則才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 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將被一貫視為法律的基礎,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引申和發展法律的原則、規則和制度【7】,是無可爭議的、必須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則和從原則中引申出的必須遵守性還強【8】;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盡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還是無效的【9】。
三 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則都是法律條文規定下來的內容,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據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10】。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
其二,民法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和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11】。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民法是規范民事主體行為的法律,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要符合民法的具體規范,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因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更準確,更概括,更容易掌握和理解。因此,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既要遵守民法的具體規范,又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在民法中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后者更為重要。
四 民法基本原則應當成為司法裁決的法律依據
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律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決定了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則來裁判案件和處理糾紛。對此,雖然在一些學者之間和司法實踐中有些爭議,但各國無論在民法理論、法律規定或司法實踐,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既然民法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和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那么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處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裁判,都不能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為應當支持,哪方的行為應當譴責或不予支持,必須依據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判斷的基本標準。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適用民法的具體規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所作的判決不能違背民法基本原則和民法的具體規范。
引用法律基本原則進行裁判,這是各國民法所允許的,中國當然也不應例外。不僅法律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可以作為民事判決的依據,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習慣或法理也可作為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施行的《臺灣民法典》第一章第1~2條就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12】,其明確規定了以習慣、法理補充法律的方法。
在司法實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縣酒廠訴文登釀酒廠不正當競爭案” 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違反了第5條的規定,侵害了被上訴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第7條的規定,上訴人的這種行為,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必須予以制止。被上訴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必須由上訴人賠償。” 【13】作出了終審判決,這也為我國司法機構通過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作出裁判而形成的一個開創性的判例。
民法題,麻煩做一下啊,辛苦了
一)填空題
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 人身)的法律。
2: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的(民事法律規范借以表現的具體形式 )。
3.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中華民國民法》 )。
4.古代社會民法的典型代表是( 《漢穆拉比法典》)。
二)單項選擇題
1.人類近代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c.法國民法典 )
2.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 (c.民法的時間效力)
3.民法調整的身份關系包括(A.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 )
4. 下列( A.誠信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
5.民法通則調整(c.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
(三)多項選擇題
1.民法的性質是( B.民法為實體法 C.民法為私法 )
2. 我國民法調整(A. 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 B.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
3.民法的效力包括(A.對人的效力 B.對物的效力 C.時間上的效力 D.空間上的效力 )
4.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A.平等原則 B.自愿原則 C.公平原則 D.公序良俗原則 )
5.下列規范性文件,屬于民法淵源的有(A.憲法 B.法律 D.地方性法規 )
填空題第四題找了好多資料,希望是對的。

一道關于民法法系的論述題
封建-近代-現代,以法國為典型
(一)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4年《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侖民法典,它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也是影響最廣泛的一部民法典,直到今天,雖經修改、增刪,但仍在法國施行。
1.民法典的制定
法國制定民法典,一是為了進一步統一法制,二是為了鞏固大革命的成果。資產階級需要一部大規模完整的民法典,系統而周密地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維護資產階級私有財產權,促進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進行。自1789年國民議會通過法律,要求制定一部全國性的統一的民法典以來,法國先后于1793年、1796年和1799年由著名法學家康巴塞雷斯主持起草了三部民法典草案,但都因政局動蕩、立法思想不統一而被否決。1799年拿破侖就任第一執政,他雷厲風行地進行了政治經濟改革,以鐵的手腕穩定了資產階級的統治秩序,為大規模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的社會環境。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熟。1800年,拿破侖任命包塔利斯、特朗舍、比戈?普勒阿默那、馬勒維爾等著名法學家組成法典起草委員會。4個月后,民法典起草完畢。1801年,根據拿破侖命令,法典草案送交各法院征詢法官的意見,并由參政院逐條討論修改,在參政院討論時,拿破侖親自參加會議并積極發表自己的見解。他傾聽法學家們的討論,當討論糾纏不清時,他便出面清理頭緒,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結論歸納出來。1803年討論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立法院通過。1804年3月21日經拿破侖簽署,民法典頒布實施。通觀以上全部過程不難看出,資產階級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政治經濟需求是民法典所以產生的客觀依據,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是制定法典的重要條件,拿破侖等統治階級代表人物的活動和思想則對民法典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2.民法典的篇章結構及經典性條款
民法典由總則和三編組成,共36章、2281條。總則是關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適用范圍的規定。第一編編名為“人”,是關于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及其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包括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證書、住所、結婚、離婚、父母子女、收養與非正式監護、親權、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計11章。第二、三編是有關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規定。第二編編名為“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包括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役權或地役權等4章。第三編編名為“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包括繼承、生前贈與及遺囑、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買賣、互易、租賃、合伙、借貸、寄托及訟爭物的寄托、賭博性的契約、委任、保證、和解、民事拘留、質押、優先權及抵押權、對于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時效共20章。法典各章有的是對羅馬法基本原則的繼承,有的借鑒了日耳曼習慣法,還有的則是借鑒了教會法、大革命前王室頒布的某些法令以及大革命時期的民事立法。
《法國民法典》作為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意義,并且對近代西方國家民事立法有廣泛影響的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經典性的條款,主要有:第8條:“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488條:“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后,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民事生活上的一切行為”;第544條:“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條:“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第546條:“物之所有權,不問其為動產或不動產,得擴張至該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產生或附加之物”;第552條:“土地所有權并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第1101條:“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34條:“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第1382條、1383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任何人不僅對其行為所致的損害,而且對其過失或懈怠所致的損害,負賠償的責任”。
3.民法典的主要特點
(1)以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營利主義為立法指導思想,著重強調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無限私有、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17、18世紀至19世紀初,西方世界普遍泛濫著個人最大限度自由、國家和社會最小限度的干涉,為了營利的目的而追逐最高額的利潤是合乎理性的這樣一些思潮。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各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法律制度無一例外地遵循了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私人財產所有權不受限制、締結契約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效力神圣以及無過失便無責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國是最早制定民法典的國家,它的民法典,即1804年民法典第一次用簡明扼要的法律語言,用經典式的法律條文系統而準確地表達了以上所述民法基本原則,這在人類立法史上是一個創舉。當然,個人權利、個人自由都是相對而非絕對的,這在民法典里都有所體現。但從民法典的內容里我們還是看到,它所刻意強調的乃是個人主義的民法原則,而不是對這種原則的限制。
(2)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
除以上所講,它鮮明地體現了早期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外,法典里沒有關于法人制度的規定。民事權利主體“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這充分反映出當時的社會還處于早期資本主義發展階段,資產階級的經濟活動主要是商人個人的活動,法人組織還極為罕見。關于法典的編制順序,由于法典產生于大革命剛取得成功之時,這時資產階級迫切需要的是保護其通過革命而取得的私有財產權,同時這一時期資產階級的債權債務關系還不夠發達,所以法典突出了物權法的地位,而把債權法置于了物權法之后。
(3)注重維護小生產者的利益。
法國制定民法典時,小農經濟在國家經濟中還占有很大比重,農民和手工業者為數眾多,因此維護這些小生產者的利益,特別是維護農民通過大革命獲得的一小塊土地就成了法國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另外,主持制定法典的拿破侖,雖然本質上代表了法國大資產階級,但他也是小生產者特別是農民的皇帝,這也決定了民法典勢必要十分關注農民的利益。正因為如此,注重維護小生產者利益成為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特征。例如,法典第二編有許多對小農和手工業者所有權具有重大意義的條文,像所有權、役權、用益權等。馬克思曾對法典的這一特征作出十分精辟的論述:“第一次革命把半農奴式的農民變成了自由土地所有者之后,拿破侖鞏固和調整了某些條件,保證農民能夠自由無阻地利用他們剛得到法國土地并滿足其強烈的私有欲。”①
(4)保留了很多封建法殘余。
這集中體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法典強調夫權、親權,在親權中父權居于首要地位。法典還剝奪了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5)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
《法國民法典》的名稱直譯意為“法國市民法典”,僅此便可看出它與羅馬法之間繼承與被繼承的關系。民法典對羅馬法的繼承是多方面的。它的體例仿照了《羅馬法大全》中法學階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則,乃至法律概念、術語都來自羅馬法,特別是關于所有權和債權的內容更直接淵源于羅馬法。羅馬法關于以個人權利為本位,高度重視公民個人私權的立法精神,關于對所有權本質屬性的認識以及所有權、用益權、役權等物權法的規范,關于債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關于債的原因的理論等等,所有這些無不對民法典有著深刻的影響。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對羅馬法的繼承并不是簡單的照抄照搬,而是把羅馬法的制度和原理資本主義化、法國化,這就為近代西方其他國家繼承羅馬法樹立了樣板。
(6)法律用語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實際運用。
民法典貫徹了拿破侖的意圖,沒有刻意追求體例的嚴密性,而是從使用方便的角度出發,其編排體例密切結合實際,法律用語言簡意賅,很少抽象概念和彈性條款。
4.民法典的意義和影響
1804年法國民法典內容豐富,風格突出,對近代西方國家具有經典的意義。它頒行后,在世界各地產生了廣泛影響,在歐洲,比利時、意大利、西班牙、希臘、丹麥、羅馬尼亞、葡萄牙等國,或者采用了這部法典,或者在制定本國民法典時不同程度地參考了它的立法成果。在拉丁美洲、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國編纂民法典時也受到了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在亞洲,它對日本和中國的民法典,對一些前法屬殖民地,如中東、印度支那地區的民法都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即使在素有普通法傳統的北美,由于歷史的原因,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其民法制度也承襲了《法國民法典》的傳統。正因為如此,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形成了世界一大法律體系——大陸法系。恩格斯評價這部法典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直到現在還是包括英國在內的所有其他國家在財產法方面實行改革時所依據的范本。”
(二)現代時期法國民法的變化
民法典頒布后,自19世紀下半葉,特別是20世紀中葉以來,法國民法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在保留民法典原結構體例不變的前提下,對法典進行了增補和修訂,另一方面頒布了大量單行法,用來彌補法典的不足。這一時期新的民事立法主要有:
1.關于法人制度的法律。
(1)1884年工會合法化法令。它宣布廢除1791年關于禁止工人組織工會的夏普利埃法,允許“從事同一職業、同類職業的人均可自由組織工會或產業聯合會”,“資方產業工會和工人產業工會都有權提出訴訟”。(2)1901年結社自由法。它規定“自然人的結社可以自由組織”,“一切按正常手續申報過的結社有權進行訴訟,有權購置財物。”(3)1978年法律對合伙制度作了全面修訂,除隱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記之日始取得法人資格。
2.關于夫妻關系、親子關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
(1)1927年8月10日法律。廢除了民法典第12、19條關于妻從夫之國籍的規定。(2)1938年2月18日法律。廢除了民法典關于妻應順從夫的規定。①(3)1942年9月22日法律。它規定“已婚婦女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只有婚約和法律能限制這種權利能力的實現”。(4)1970年6月4日法律。它改變了1804年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在家庭中權利不平等的規定,宣布“夫妻在道德上和物質上共同管理家庭,負責子女的教育,并安排子女的未來”,(5)1972年1月3日法律。它規定“原則上,非婚生子女在其與父母的關系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一般而言,非婚生子女在繼承其父母與其他直系尊血親及其兄弟姊妹和其他旁系血親的遺產時,具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3.關于所有權關系的法律。
(1)20世紀30年代、40年代以及80年代初的國有化法律。它們先后對鐵路部門、軍備工業、飛機制造業等一些國民經濟的關鍵部門以及法蘭西銀行實行了國有化。特別是80年代初的國有化法律把12家大工業公司、兩家金融公司和36家實業銀行收歸了國有。(2)1885年7月28日法律和1906年6月15日法律。規定可以不給任何賠償而在他人私產上空架設電報、電話線等,只有發生損害時才給予賠償。②(3)1924年、1935年關于為航行利益的地役權的法律。它們規定航空公司享有“為航行利益的地役權”,其飛機有權在任何地段上空飛行,禁止在機場一定距離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在其土地上建設或保存有礙飛機航行的設備和林木,政府有權拆除妨礙航行的一切障礙物。(4)1956年在以往有關經營礦產的法律基礎上匯集而成的《礦山法典》。它規定必須根據國家頒發的定期特許證才能開采礦藏,地面所有人對礦藏已沒有任何權利。
4.關于契約關系的法律
(1)1918年3月9日和1919年10月23日法律。他們規定了房屋租賃的強制出租制度,嚴禁非法抬高租金。(2)1940年8月16日和9月12日法律。它決定成立分配工業品中央局和工商組織委員會,它們有權責成企業出賣或不出賣自己的產品,有權責成生產企業建立商品儲備,違者受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3)1968年對民法典第1125條的補充條款。它規定“非經法院批準,任何在養老院或精神病院擔任職務的人,不得買住院人的財產,也不得租他們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
5.關于侵權責任方面的法律。
如1898年工業事故法,該法第1條指出:“在建筑業、工廠……以及在一切生產或使用爆炸物的企業和在使用不以人力、畜力為動力的機器的企業中,工人或職員因工作本身或在工作時發生事故,以至停工4天以上者,有權從企業主那里領取事故賠償。”當然,根據該法受害者能夠得到的賠償金額是很低的。
對于上述立法,學界主流意見認為它們的產生說明了19世紀以來在法國的民法領域中:第一,傳統的個人主義、自由放任等法律觀念已逐步轉向個人權利社會化,財產權應為公共福利服務,以及國家和社會應加強對私人經濟生活的干預和控制等新觀念。第二,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受到了現代社會的全面沖擊。第三,傳統的公、私法之間的嚴格界限已經打破,出現了公、私法互相滲透的傾向。現代法國民法之所以發生這樣重大的變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壟斷資本出現,現代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發展水平迅速提高,工人運動、婦女運動等人民民主運動的強大壓力,資本主義各種社會問題的復雜化等等。
乙冒名領取了甲的獎狀侵犯了甲的名譽權這是哪里的題目
乙冒名領取了甲的獎狀侵犯了甲的名譽權這是《民法典》的題目。某甲曾被授予省勞模稱號,某乙出于嫉妒、散布謠言,稱某甲有作風問題,乙的行為侵犯了甲的名譽權。
貴州省《民法典》知識競賽題問答?
民法的基本原則有七個方面。
首先我們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它是貫穿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起統帥作用的基本準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中位階最高,是民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它是指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是民事主體應遵循的行力準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
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具有非規范性與不確定性。
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有
一、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①平等是特權身份的對力物
②平等原則是指機會平等
③平等原則具體指法律資格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表現形式。“自愿”就是主體的意志自由,在傳統民法上稱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并非適用于民法的全部內容。具體而言,該原則表現為物權法中的財產自由原則,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繼承法中的遺囑自由原則等。
三、公平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合同法》第5條均規定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公平觀念在民法上的體現。
公平原則在民法中體現在:
①、在合同法中的運用,主要表現在等價有償與顯失公平制度中。
②、在物權法中的運用,根據公平原則來補償。
③、在侵權法中的運用。
四、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表現形式。
誠實信用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作用。一方面,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良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另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構成,對應于《民法通則》第7條和《合同法》第7條規定的“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德。”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政策”。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原則
民法題目求助
1、有效,理由原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現民法典597條。先無權處分,后甲乙追認,變有權處分。
2、都有效,屬于一房二賣,八民紀要有具體取得順位,登記第一,交付,價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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