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見代理(什么是表見代理?)
什么是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表見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給予這種信賴而與無權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意義是承認外表授權;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對人不因相信表見代理人的行為發生了變化;保護動態交易安全。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無代理權
即行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并無代理權。所謂無代理權,僅指行為人對于正在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代理權,包括根本未取得過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以及曾經取得的代理權已歸于消滅。
(二)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對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通常情況下,交易相對人得通過證明有如下情形存在,來證明自身為善意。
1、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他并未對該他人進行授權或未就特定民事法律行為對該他人進行授權,交易相對人信賴被代理人的表示而與該他人為交易。
2、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托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但尚未收回代理證書,交易相對人基于對代理證書的信賴,與行為人進行交易。
3、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系終止的事實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證書,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關系終止而仍與代理人為交易。
4、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但被代理人能夠證明行為人持有的介紹信或空白合同書系“盜用”的,不發生表見代理制度的適用。
(三)交易相對人基于對行為人擁有代理權的信賴,與行為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四)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合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什么叫表見代理
【法律分析】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什么是表見代理,舉例解釋下
表見代理,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后果。
例如本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向相對人表示已經授權而實際上未授權,相對人依賴本人的表示而與行為人進行的交易行為。這種情況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廣告授權方式的相對人為公眾),本人對于自己的授權聲明,可以撤回,但是應在相對人與行為人的民事活動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應有效地到達相對人,一般應以授權聲明同樣的方式做出。
擴展資料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在符合以下要件時,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在訂立合同行為與過程中存在表見代理行為。
表見行為指行為人表現出的其享有代理權的外觀或被代理人表現出的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行為或語言。表見行為包括兩類:第一類是行為人方面存在的使人以為其享有代理權的外觀;第二類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的使人誤認為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行為或言詞。
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主觀上屬于善意。
構成表見代理對相對人的主觀方面有兩層要求,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相信是有理由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表見代理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表見代理
什么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給予這種信賴而與無權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表見代理的意義是承認外表授權;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對人不因相信表見代理人的行為發生了變化;保護動態交易安全。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但被代理人能夠證明行為人持有的介紹信或空白合同書系“盜用”的,不發生表見代理制度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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