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結婚了離婚彩禮屬于共同財產嗎(彩禮屬于共同財產嗎離婚中)
離婚時彩禮算不算共同財產
離婚時彩禮一般不算共同財產。彩禮一般是指男方按照當地習俗,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者財物,以表示其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后彩禮算共同財產嗎?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離婚后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該如何分配
男女雙方辦理婚姻登記之前,男方按照當地習俗向女方支付彩禮的,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果男女雙方辦理婚姻登記之后,按照當地習俗向女方支付彩禮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后彩禮是共同財產嗎
一、 離婚 后 彩禮 是 共同財產 嗎 根據我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已登記 結婚 ,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二、結婚彩禮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對于登記結婚之后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 婚姻法 》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結婚彩禮雖然是由男方家支付給女方家的,但有些情況下可能就直接給了女方家的父母,但更多時候卻是在婚后直接由夫妻共同來使用、支配這個彩禮錢的。那么在不同的情況下,對結婚彩禮是否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就不同,若是前一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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