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保密委員會(中央保密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什么是黨中央統一領導黨政軍保密工作的領導機構
中央保密委員會是黨中央統一領導黨政軍保密工作的領導機構。
國家保密局既是保密委員會辦事機構,又是依法主管保密工作的職能機構。制定和組織實施國家保密工作計劃,提出改進和加強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議。
擬定保密法規,經立法機關批準后頒布;制訂或會 同有關部門制定保密規章制度;負責保密法規的解釋。指導、協調黨、政、軍、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保密工作。
擴展資料:
指導和組織有關各單位依法對領導干部和涉密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制訂保密干部和涉密人員的培訓計劃,組織編寫教材和實施培訓工作。
組織開展保密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泄密事件進行查處;組織或參與對重大的或跨地區、跨部門泄密事件的查處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對國家秘密的泄露采取補救措施。
制訂保密技術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申報和管理保密技術經費,組織實施保密技術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工作;指導黨政保密電話專網的保密管理工作。
主管全國保密工作的是
國家保密局。
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保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下屬機構序列,承辦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職能。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權限。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擴展資料
法律責任: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權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保密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保密局-主要職責

嚴重泄密問題的查處由哪個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我國保密工作組織機構分為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兩大類。領導機構的基本形式是各級黨組織的保密委員會(保密領導小組)。中央保密委員會是我國保密工作的最高領導層,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縣(市、區)三級黨委保密委員會是各地區保密工作的領導機構。上級保密委員會對下級保密委員會的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職權,但是上下級保密委員會之間沒有直接隸屬關系。各級保密委員會都是由本級黨委組建,受本級黨委直接領導,代表本級黨委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保密工作進行領導,對本級黨委負責。保密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由本級黨委領導班子中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會內部實行委員分工負責制。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除地方各級黨委保密委員會外,中央和國家機關、地方各級黨政機構,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也都設立有保密委員會,負責領導本部門、本單位及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管理機構的基本形式是政府的保密局和機關、單位的保密辦。國家保密局是全國保密工作的最高管理層,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縣(市、區)保密局,是各級政府管理保密工作的職能部門,對本級政府負責。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地方政府保密局與本級黨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也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除各級政府保密局之外,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如高校、大型企業單位、大型事業單位),一般也設立保密工作管理機構(通常稱保密辦公室或保密處)或指定某個部門承辦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我國保密管理機構有哪些
我國保密工作組織分為領導和管理兩大類。領導的基本形式是各級黨組織的保密委員會(保密領導小組)。中央保密委員會是我國保密工作的最高領導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一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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