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不退彩禮屬于詐騙罪嗎(如果女方不退彩禮,可以以詐騙罪起訴嗎?)
未領證未同居離婚不退聘禮構成騙婚嗎
沒有構成騙婚,我國并沒有騙婚的規定,但女方可能構成詐騙罪。男女雙方未同居,未領證的,對方反悔不結婚的,屬于法定的可以退回彩禮的情況,男方可以向女方主張要回彩禮。女方不同意退回彩禮的,根據具體情況,女方可能構成詐騙,男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給完彩禮女方反悔還不退錢,這算詐騙嗎?
對于女方收了彩禮反悔不結婚的情況,還真不是個例,對于男方來說肯定是希望拿回彩禮的,但是是不是女方不返還就算詐騙呢?其實還需要分情況,下面來分析,什么情況下女方不退還彩禮屬于詐騙,什么情況下僅僅只是民事糾紛。男方又應該怎么拿回彩禮錢。
不退還彩禮什么情況下屬于犯罪詐騙
首先,詐騙,在刑事上,為詐騙罪,和本案最接近的詐騙場景,那就是騙婚,通常騙婚是女方利用男方想結婚的情況,偽造戶口,偽造身份,各種理由騙取錢財,最后一走了之,讓男方面臨人財兩空,一般來說這種騙婚都是團伙犯罪,配合作案。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得出來,這和不退還彩禮并不完全相同,要構成刑事犯罪的詐騙。首先本罪最突出的一個特點就是以非法占用為目的,具有欺騙性質,并且利用對方錯誤認知,獲取錢財。放在本案通俗來說就是,女方一開始索要彩禮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錢財,本就不是為了結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另外如果需要構成詐騙罪,還需要滿足數額較大,通俗規定是三千元以上就能立案,在這里提醒的是,即使金額不足夠立案上升到刑事犯罪,但是如果的確涉嫌犯罪行為,也應該積極報案,詐騙者還會面臨治安管理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所以,本案,如果的確女方是抱著利用男方結婚,采取欺騙的手段,用彩禮的形式騙取錢財,那么就屬于詐騙,達到一定數額以后,就屬于詐騙罪,遇見這種情況就應該報警解決。
那么自然,這時候彩禮作為被騙取的錢財,最終是會返還給受害者的。
?不是詐騙情況如何要回彩禮
其實生活中大多數情況下,涉及到彩禮的糾紛,其實基本上都屬于民事范圍。這點從裁判文書網,搜索關鍵字也能看出來。
也就是這種情況更多是男女雙方為正常戀愛關系,只是最終鬧掰了,沒辦法結婚,這時候因為糾紛等各種原因,女方不愿意退還彩禮,這時候男方怎么辦?
首先,在排除本能詐騙上,針對因為結婚贈送的彩禮,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有幾種情形是可以要回來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通過法律,我們也可以看出來,類似本案這種明顯女方和男方還沒有正式結婚的情況,女方是應該退還彩禮的。如果女方堅持不退還,男方是可以通過起訴,索要這筆錢的,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現在很多女生要求結婚前男生房產直接加女方名字,這種情況,如果女方最終反悔,沒有結婚,房產份額的贈送由于是以結婚為前提,因此也屬于彩禮,附條件的贈送,也是可以通過起訴要回的。
?并不是所有贈送都算彩禮能要回
類似這種彩禮糾紛中,最常見的其實是雙方對哪些算彩禮,要退回多少爭執意見很大。
需要嚴格說明的是,并不是男生給女生花的所有錢,都屬于彩禮,都可以通過起訴要回。
一般而言,正常的兩個人談戀愛的開支,類似吃飯玩耍,男方因為逢年過節,給女方送的禮物,為了討女生開心,給女生買的東西,或者日常微信里發的特殊日子的紅包,特殊數字的紅包,比如520 1314之類。除非已經屬于刑事范疇的詐騙,否則這些禮物和紅包都屬于贈與。這種贈與,男方是不能以女方不愿意結婚,而通過法律手段要回的,更沒有辦法把給予的紅包轉賬之類,說成是借款。
因此,總結一下,女方反悔不結婚也不退還彩禮時,如果的確存在以欺騙錢財為目的,惡意欺詐那么男方應該報警,以詐騙罪把壞人一網打盡,拿回被騙取的錢財,但是,類似關于彩禮的糾紛,真正詐騙的其實很少,更多還是屬于民事糾紛,因此,如果女方惡意不退還彩禮,還是建議男方通過法院起訴,要回這筆錢財。
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娶媳婦男方要送彩禮,嫁閨女女方要陪嫁妝,不僅僅是時尚,而且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但是現在有些夫妻可能在一起沒多久就離婚了,男方索要回彩禮,女方不退。
一、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
二、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3、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退婚不退彩禮構成詐騙罪嗎
退婚不退彩禮一般情況下不構成詐騙,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或者給了之后導致你家生活困難的你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起訴,請求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女方不退還彩禮原則上不犯法。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女方不退還彩禮可能違反法律規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資料擴展:
對于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對于已經給付彩禮但締結婚姻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對“當事人”應該做擴張解釋,即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給付彩禮,接受彩禮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說給付人與接收人不僅限于男女雙方。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應包括雙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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