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政策二婚怎么算(三胎2022年新規定)
三胎政策二婚怎么算
再婚夫妻申請再生育三胎條件如下:
1、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3、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再婚家庭生育三胎政策
再婚家庭生育三胎政策具體如下:
1、不論是不是再婚,只要一對夫妻只有2個孩子的,都可以再行生育;
2、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可生育三胎;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生育三胎;
4、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生育三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我是離婚
目前的潛規則就是不允許生3胎。
雖然已經全面放開2胎,但是對于離婚再婚,相對開放前并沒有相應改變。
以下是開放前的關于再婚者在生育的相關政策
按二胎開放前的政策,一般來說,再婚夫妻之前生育過,但是孩子都隨前配偶生活,目前再婚家庭沒有一個孩子的,再生育不算超生。
再婚夫妻,有一方從未生育過的,而另一方的孩子不超過2個含2個的,再生育不算超生。
最后一種情況,就是再婚夫妻都生育過,目前有一個孩子隨你們生活,但是這個孩子有疾病,將來不可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也允許再生育。
老公是二婚,我是初婚,他有兩個孩子,我生的孩子算三胎嗎?
雖然她有兩個孩子。要看這兩個孩子是否,都由他來扶養,如果是的話,那么就算是三胎,如果他只扶養一個,就算是二胎,如果一個都不撫養的話,可能就算是一胎吧
三胎政策二婚家庭可以生幾胎?
現在是可以生育的,即使是第三段婚姻,已經有了三個孩子也是可以生育,基本上是放開了。
二婚夫妻各自有娃,再生一個可以算三胎,可以享受三胎的福利嗎?
各地情況不一樣,比如在安徽,可以在生育一個;在廣東,一般不可以。 法律依據: 1、《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于復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一)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2、《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六)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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