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鄰接權的內容)
鄰接權是什么意思?
鄰接權屬于廣義的著作權,原意是相鄰、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之為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廣播組織對其播出的廣播信號以及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鄰接權人除表演者以外,僅享有財產性權利。
鄰接權包含表演者權、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版式設計者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四章、第五章規定了鄰接權的內容及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2020發布),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進一步加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什么是鄰接權?
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廣義的著作權可以包括鄰接權。狹義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極為密切。
1、鄰接權,也稱作品傳播權,指作品的傳播者享有的專有權利。它是從英文和法文直接譯過來的版權術語,它的本意是與著作權有關及相鄰接的知識產權。簡言之,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其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一般承認廣義鄰接權的國家,都承認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與廣播電視組織權三項傳統鄰接權。
3、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擴展資料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1、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而鄰接權保護的主體是以表演、錄音、廣播方式幫助作者傳播作品的輔助人員。
2、著作權在向公眾傳播創作者的作品時,加上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或是為此付出了大量投資,從而使原作品以一種新的方式表現出來,具有新的創造性,因此有理由得到法律保護。19世紀末20世紀初,錄音錄像和無線電傳播技術的發展導致了鄰接權的產生。
由于唱片、電影片大量復制和廣泛發行,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演員的實況表演,這就嚴重損害了藝術表演者的利益,從而產生了權利保護的法律要求。
對于鄰接權的保護,各個國家采取的方法不一,有的國家采用勞動法、禁止不公平競爭法或合同法解決,有的國家則運用刑事賠償的方法解決,但大多數國家是通過知識產權法來加以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鄰接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鄰接權有幾種?鄰接權的內容是什么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有四種,即: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著作權法》第四章用四節分別規定了這四種鄰接權。鄰接權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出版者權,指圖書、報刊出版者享有的權利,主要有版式設計專有權、專有出版權;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和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的客體是表演活動;錄制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權利,錄制者權的主體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客體是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組織權也叫播放者權,是指播放者享有的權利,播放者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不是廣播、電視節目。鄰接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其中人身權的保護沒有期限,而財產權的保護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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