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審程序(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提綱)
刑事案件庭審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的流程:1、庭審準備階段。需要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2、法庭調查階段。包括: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辯護人發問、退庭候審;3、舉證、質證階段;4、法庭辯論;5、被告人最后陳述。包括:被告人陳述、法庭教育、休庭。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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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審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庭審流程分為五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分別訊問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 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舉證、質證階段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四、法庭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 訴訟 參加人( 公訴人 , 辯護人 )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分別訊問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 起訴書 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 證據 ;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 公訴 意見;辯護 律師 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 五、評議、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 刑事訴訟 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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