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最新)
青島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居民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給居民提供舒適方便、安定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經過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
已入住居民、暫不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應搞好規劃,創造條件,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逐步實行物業管理。第四條 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社團法人組織。管委會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辦事處等有關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應不低于管委會組成人員的70%。管委會主任由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辦事處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會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由管委會組成人員實行投票表決制度。第五條 管委會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和本辦法;
(二)負責接收按規定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
(三)通過招標、招聘等形式確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并與其簽定《住宅小區管理承包合同》;
(四)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接受居民對物業管理單位的投訴;
(五)負責協調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與各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
(六)確定住宅小區內管理服務內容。第六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由物業管理單位實行專業化統一管理和綜合性服務。
物業管理單位須按規定經資質審查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單位是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法人。第七條 有關管理部門、單位應將住宅小區內的下列事項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納入管理范圍:
(一)公有房產、公有房產與私有房產毗連部分的維修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三)綠地和綠地上的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
(四)集貿市場和其他商業網點的經營管理;
(五)部分供水、供熱、供(燃)氣、供電、照明、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和維修;
(六)其他。第八條 有關管理部門、單位將前條所列有關事項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的,應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托管合同,明確雙方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托管合同期限應與《住宅小區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對托管的事項,有關管理部門、單位不再直接進行管理,但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物業管理單位需改變其接受托管的設施的現狀或使用性質,應按規定經有關管理部門和單位批準。第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對下列事項實行有償服務:
(一)為單位、居民代收垃圾,清掃樓道及道路,代收水、電、燃氣、供熱、有線電視、通訊等費用,治安保衛等公共服務;
(二)為單位、居民看管車輛、粉刷樓宇、維修樓內公共照明設施和水電設施等專項服務;
(三)為單位、居民代管房屋、車輛及維修室內水電設備、家用電器和提供其他日常生活服務等特約服務;
(四)單位和居民委托的其他服務項目。第十條 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在交付使用時,向負責接收的管委會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一)小區規劃圖;
(二)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及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房屋分配方案;
(六)其他。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保修;開發建設單位也可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由物業管理單位養護修繕。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住宅小區建設投資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繳納住宅小區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區的公共設施更新、大型設施(項目)的增改以及為其他已建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提供補助資金。其中管理基金的30%,委托金融機構一次性貼息貸款給物業管理單位作為流動資金合理使用。第十三條 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建設的專業管理用房和住宅總建筑面積0.5%的商業網點房,屬國有直管房產,應按民用住宅房屋租金標準,由管委會提供給物業管理單位使用和經營。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蘭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保障住宅小區房屋及公共配套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建文明、安全、整潔、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本市城區內以住宅為主,并有相應配套共用設施設備的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內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或業主自治管理組織委托,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綠化、治安和環境衛生等進行有償服務的行為。第四條 蘭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
(四)審查批準物業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使用。
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環保、物價等部門,以及市政、綠化、環境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按其職責分工,做好物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體制,積極推行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與物業管理企業第六條 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開發建設、售房單位應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由住宅小區內的全體業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組成。業主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選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第七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住宅小區所在地居委會代表列席。第八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增補、罷免管委會組成人員;
(二)審議批準管委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決定關系業主利益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管委會的工作,聽取管委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其他需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第九條 管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員若干名。
管委會每屆任期三年,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管委會選舉結果或變更情況,應在三十日內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管委會是住宅小區業主自治管理物業的群眾組織,向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管委會的權利:
(一)起草、修改管委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決定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審議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管委會的義務:
(一)支持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各項管理工作;
(二)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責:
(一)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制定管理、服務方案,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提供服務;
(二)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和業主公約的行為;
(三)依照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依法經營,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三)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亮證收取,并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資質認證和年檢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標準及資質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設施的正常使用,創造文明、安全、整潔、便利、優美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市區具備相應生活配套設施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第三條 住宅小區推行專業經營型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住戶)自主管理與專業有償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協調物業管理有關問題,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行業管理。
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受理有關物業管理的投訴。
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 住戶享有參與物業管理和良好居住環境的權利;有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的義務。第六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法經營,其經營自主權、收益權以及授權、委托的管理權等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物業管理組織第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入住率超過50%時,當地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業主大會由住宅小區的業主組成,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批準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和住戶公約;
(三)決定關系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審查批準物業管理基本金的開支方案;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大會產生的文件,應報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對每個住戶都具有約束力。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業主(住戶)合法權益的群眾性組織,負責物業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可邀請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人員參加物業管理工作。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擬訂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和住戶公約;
(二)提出物業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業管理資金的開支方案;
(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簽訂和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四)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與服務收費;
(五)聽取并反映住戶的意見、建議,接受住戶監督;
(六)協調處理住戶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糾紛;
(七)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住戶公約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持有《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物業經營業務。第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應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書面合同。
物業管理合同應載明物業管理的項目、內容、費用,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區范圍內,可進行下列物業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
(二)環境衛生保潔、花木綠地管護以及噪聲管理;
(三)供電、通訊、燃氣、給排水、化糞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設施的維修、管護;
(四)道路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衛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專項及特約服務;
(七)其他物業管理事項。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基本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按規定收取費用;
(二)勸阻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制定、住戶公約的行為;
(三)委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物業管理業務;
(四)要求業主委員會協調其與住戶的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的基本義務:
(一)依法經營,為住戶提供優質服務;
(二)執行物業管理標準,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戶的物業管理代收代支費用情況。
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住宅小區房屋及其設備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為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的生活環境,加強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根據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公用配套設施及住宅小區使用范圍內的公共場地。第四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指導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用資金的收取辦法、標準及管理規定;
(四)制定物業管理有關合同、公約等示范文本;
(五)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
(六)參與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方案的論證和竣工驗收;
(七)監督、檢查、指導物業管理活動。
建委、計委、規劃、城建、公用、民政、衛生、環保、公安、財政、物價、廣播電視、電業、電信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指導。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遵循經營自主、有償服務、自負盈虧、微利經營的原則。第二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第六條 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由住宅小區內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選舉代表組成,委員總數為單數。管委會選舉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辦法實施前成立的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期限內,直接改組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改組確有困難的,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重新選舉管委會。第七條 管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八條 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管理企業,代表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簽訂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專用資金和住宅維修儲備金的使用計劃;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度的年度管理計劃,決定住宅小區維修和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
(五)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第九條 管委會的義務:
(一)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其監督;
(二)不得選聘不具備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管理住宅小區;
(三)保護和改善住宅小區環境質量;
(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有關管理工作。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通過住宅小區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公約。
住宅小區公約對全體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具有約束力,由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監督執行。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和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管理項目、管理標準、管理費用、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經管委會續聘的,應當重新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示范文本。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
(二)具有30萬元以上的貨幣注冊資金;
(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具有進行物業管理所需相應數量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持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經審查合格、領取《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后,方可接受委托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業務。
本辦法發布前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領取《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為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持物業管理在企業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生產和生活環境提供了范本。 下面是小區物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一
一、房屋產權界定及管理
小區單位用房的產權歸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產權部分屬個人所有。公司授權高碑店基地管理處對單位用房行使財產所有權,對居民住宅進行常規管理。為加強房屋管理,保證房屋的正常維修,維護單位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應自覺遵守《水電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于業主違反規定的行為引起的后果和經濟糾紛,由業主承擔。
1、對室內裝修的管理
凡需進行室內裝修的業主,在動工前必須到管理處經營部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并在財務部繳納裝修押金后,到經營部領取《裝修許可證》,業主憑《裝修許可證》方可進行室內裝修。裝修時應遵守《水電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區住宅裝修管理辦法》。裝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積收取,裝修完畢后業主通知經營部和物業公司共同檢查達標后,憑收據退還押金。如果經檢查有下列情況發生的,首先從押金中扣款,押金數額不足以扣款時,業主另行交款:
(1) 破壞了房屋受力結構,造成了安全隱患的;
(2) 改動和損壞了公用供水、供電、供暖管線,可能影響其他業主的;
(3) 產生超標噪音引起周邊業主投訴的;
(4) 占用公用空間堆積建筑垃圾不及時清運的。
2、對房屋維修的管理
本小區房屋分為公用和自用兩部分,公用部分的維修由物業公司負責,其費用屬物業管理費用中范圍的,在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維修由業主負責,業主可以選擇物業公司提供服務,也可以選擇社會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維修費用業主自理。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共用設施包括供電系統、供水系統、供暖系統、化糞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統和屋頂防水系統等,與全體業主利益和公共衛生、安全密切相關,嚴禁任何單位和業主未辦理手續私自對其進行拆、改、增、遷或損毀,一經發現上述行為,由管理處和物業公司提出限期恢復,另外還要按實際損壞程度賠償損失。如確需改、拆、增、遷共用設施,必須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和說明,經批準后由物業公司指定專業人員按相關安全規范進行施工為保護屋頂防水層,嚴禁業主私自攀爬樓頂,如因此造成屋頂防水層滲漏,責任人必須承擔防水層修復費用,以及因此造成單位或其他業主的相關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太陽能安裝
業主如需安裝太陽能設施,必須先到管理處的經營部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并在財務部繳納安裝押金后,到經營部領取《安裝許可證》。業主憑《安裝許可證》和押金收據到物業公司領取鑰匙,同時確保按安全要求,保證樓頂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壞后方可進行安裝。業主如未經相關部門同意,私自安裝太陽能裝置,管理處和物業公司有權阻止其行為,除限期拆除太陽能裝置外,還應賠償造成的相關損失。對業主在使用的太陽能設施,管理處經營部隨時進行檢查,如因該設施自身原因,造成樓頂防水層滲漏和公用設施的損壞,由業主承擔補漏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三、物業服務費及各項代收代付費用的繳納
1、水費:由物業公司定期入戶抄表,業主在10日內到物業公司繳納;
2、電費:業主持購電卡到物業公司購買;未安裝磁卡電表的業主或單位,由物業公司定期入戶抄表,同時收取電費;
3、暖氣費:業主須在通知的規定時間內,到物業公司繳納,收費標準應符合物價局相關規定。
4、物業服務費: 業主應當自覺按規定及時繳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用的,如不能按規定及時交納,責任由業主負責。凡不按規定繳納水費、電費、暖氣費、物管費等各項費用,物業公司有權采取催繳措施,并由業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應繳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滯納金。
四、 用水、用電管理
1、用水管理
(1)、業主要愛護水表和公共管線設施,防止跑、漏水現象發生。如發現管道出現故障,請及時通知物業服務單位進行維修;
(2)、公共給水、排水管道由物業公司負責養護維修,業主不得隨意拆挖、安裝、更改管線;
(3)、嚴禁業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轉和倒轉等手段無償使用水資源,一經發現確認,物業公司除收繳水費外,還應按照當期應繳水費的兩倍賠償經濟損失。
2、用電管理
1)、當電路出現故障時,業主應及時通知物業公司進行維修,不得私自維修公共配電設施。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由責任人負責;
2)、嚴禁私自拉線用電,嚴禁偷、漏電現象發生,如有違章用電者,一發現,由物業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由責任負責。對于經查實偷電者,該業主需按照其上年度已繳電費的月平均數額的兩倍賠償經濟損失。如情節嚴重,管理處和物業公司均有權向當地公安機關反映、舉報;
3)、樓道照明燈泡損壞由業主自行更換,如需物業服務人員更換,業主需承擔材料費,燈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燈泡和人為造成燈口損壞及電路故障的,由當事人負責并支付人工、材料費。
五、供暖的管理
1、業主不得私自改裝供暖設施,不得私自關閉公用進水、回水閥門
2、業主安裝其他原供暖設施以外的取暖、熱水設施(如“小保姆”),須到物業公司登記備案,并按規定交費后方可使用。未經批準私自安裝使用的,該業主按照應繳取暖費的兩倍繳納取暖費用
3、業主如發現供暖故障,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時,應及時與物業公司聯系維修。未經批準,私自維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六、公共環境及衛生管理
1、公共衛生管理
(1)、業主應將生活垃圾裝入垃圾袋中,放入設置的垃圾箱內,禁止亂扔、亂倒垃圾;
(2)、禁止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果皮、雜物等;
(3)、禁止從窗戶、陽臺向外拋擲垃圾、雜物,禁止隨意傾倒污水、雜物;
(4)、禁止在公共區域和樓房外墻上亂寫、亂畫、亂貼廣告;
(5)、禁止在小區內飼養畜禽,不準在公共區域隨意放養寵物;
2、公共環境管理
(1)、禁止在22:00 — 7:00,12:00—14:00時段在公共區域彈奏樂器、使用音響器材;
(2)、禁止在職工活動中心等密閉的公共場所吸煙、喧嘩、帶寵物入內
(3)禁止占用公共空間擺放私人物品,一經發現,管理處和物業公司有權清除;
七、綠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綠地、在綠化區域堆放垃圾、雜物、放養寵物;
2、禁止攀折、損壞花木、圍欄及其他相關設施,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3、禁止在綠地上停放、行駛各類私人車輛;
4、禁止在綠化帶內種植蔬菜和挖設地窖。
八、治安綜合管理
1、車輛管理
對車輛的管理原則為:對車輛在小區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護責任。
(1)、禁止機動車在小區內鳴笛,行駛限速15公里/小時;
(2)、禁止在暖氣溝、綠化區域、人行道停放車輛;
(3)、禁止在小區內試剎車、加油和維修機動車;
(4)、車輛應停放在物業公司指定的停車區域;
(5)、車主如損壞道路和公共設施等,需按價賠償;
(6)、自行車或其他人力車輛均應停放在特定區域并自行設置防盜措施;
(7)、各種車輛(包括機動、人力)因第三人盜竊丟失、損壞、車內物品丟失均由車輛所有權人自行承擔。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動任何消防設施設備、將其用于其它用途,違者將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2)、禁止在樓道內停放車輛阻礙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險雜物;
(3)、禁止在生活區內,特別是陽臺上燃放煙花、爆竹;
(4)、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
(5)、禁止在本小區內傾倒液化氣殘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則是:對小區生活秩序的維護。
(1)、禁止私自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人員和車輛進入本小區;
(2)、自覺維護內部治安,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要積極主動舉報;
(3)、禁止利用房屋窩藏違法犯罪人員和贓物;
(4)、禁止在小區大門前或小區內亂設攤點、占道經營;
(5)、禁止亂貼、亂畫、隨意設置廣告、堆放雜物和危險器具;
九、對寵物的管理
1、飼養犬類等寵物必須到高碑店市有關部門辦理《免疫合格證》,定期為寵物注射疫苗,并到物業公司、基地安全保衛部登記備案并簽訂《居民文明養犬承諾書》;
2、嚴禁飼養大型寵物、攻擊性寵物,一經發現按治安案件處理;
3、嚴禁在小區公共區域內放養寵物,嚴禁攜帶寵物進入辦公樓、社區醫院、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嚴禁在綠化區域遛寵物,以保持公共環境衛生清潔;
4、攜帶寵物外出時,必須掛鎖鏈,長度不超過2米,并由成年人牽領。若飼養寵物產生噪音、出現傷人等事件,寵物主人必須及時處置并負全責。凡是有咬人記錄的寵物,必須自行清理出本小區,不得在本小區內遺棄所養寵物。
5、凡豢養寵物者自覺交納保障金,如物業公司、安全保衛部巡查人員發現有違反以上《管理規定》者,將給寵物主人送發扣除保障金通知單,保障金扣完后,飼養者應自覺補交。
十、樓頂檢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樓頂,不得在樓頂嬉戲玩耍及進行與安裝、維修等無關的活動;
2、禁止擅自撬鎖上樓頂,一經發現,管理處及物業公司責令其賠償損失;
3、凡安裝、維修電話、太陽能、有線電視等,須到物業公司交納押金后領取鑰匙,并辦理登記手續。安裝、維修完畢后,事主須檢查“樓頂檢查口”,確認關門上鎖后,及時向物業服務單位退還鑰匙。
十一、業主聯系告知管理
1、請業主填寫《業主基本情況聯系表》,以便在緊急情況時,物業管理公司能與您及時取得聯系。
2、為盡量避免因入戶通知而產生的打擾,敬請業主隨時留意設置在公共區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夠及時了解小區管理的通知和相關信息。
3、本物業管理規定在公共區域的告示牌予以張貼公示,自張貼公示之日起滿十日后生效。
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二
一、物業管理企業
1、本辦法中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綠化、衛生、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2、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業人員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應與業主、使用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內容應包括服務范圍、管理標準、權限、期限、費用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并報送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4、物業管理企業應設立固定的服務場所,專線電話,專職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確保及時為業主服務。
5、物業企業應按等級收費,并由物價部門統一定價,設“公示板”公開收費標準,便于業主和使用人監督。
6、日常維護與緊急事件處理。(1)物業管理企業應對房屋主體,水電設施,排水設施,消防設備共用部位和供用設備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確保設備運行正常,居住安全。(2)對上水管線發生跑漏、下水管線發生堵、冒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確保業主和使用人財產不受損失。
(3)對二次供水水箱,應一個季度或在重大節日前徹底清洗一次,日常派專人看管,確保水質安全使用。
7、小區綠化。小區綠化要與周圍建筑風格渾然一體,既要注意根據不同的功效進行適宜的綠化和小品布置,重點美化部分應放在小區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業管理企業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業主或使用人特別是兒童進行宣傳教育,使人人都來關心愛護綠化,并制定相應的綠化管理規定。
8、小區衛生管理。清潔衛生的工作應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間、定地點、定任務、定標準。每天清掃一遍,全日保潔,質量應達到“六不”、“六凈”。既:不見積水、不見積土、不見雜物,不漏收堆、不亂倒垃圾和不見人畜糞便。路面凈、路沿凈、人行道凈、雨水口凈、樹坑墻根凈、果皮箱凈。
9、小區治安。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接受指導,爭取配合,做好小區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區消防、消防管理在物業管理中占有頭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防意識,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應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車輛管理。小區內的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應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
二、業主、房屋使用人
1、業主、使用人應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并監督物業管理活動。有權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使用人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環境衛生費、經營性房屋的業主或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主動交納各種費用。
3、業主,使用人不應高空拋物、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內部平面布局,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在外立面設置立架改動采曖、供水、排水設施,不準隨意占用公共用地亂堆雜物;不準損壞花草樹木、小品、健身器材;不準在樓道內亂寫亂畫;不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制造妨礙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業管理企業有權督促拒交應交費用的業主、房屋使用人交納費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5、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6、當事人因房屋使用、維修、管理等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涉及千家萬戶,做好這項工作可以為政府和廣大居民排憂解難,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確保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保證社會的穩定。為開創我區物業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辦法施行監督機關為×市××區建設環保行政執法局物業管理辦公室。
四、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四月十日
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三
一、治安管理規定
1、小區住戶的機動車輛實行發卡、登記制度;住戶車輛按規定只能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并辦理相關手續。
2、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醫療衛生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住戶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小區的安全穩定。及時采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區和管理處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
4、住戶應“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識。
5、住戶要勇于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或事。
6、小區的經營戶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管理處的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二、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愛護園林綠化,不采摘花朵,不損壞樹木。
2、愛護公共設施,不亂拆、亂搭、亂建、亂貼,保持小區環境整潔。
3、小區各商業市場、商業網點,飲食門店不得亂扔廢棄物,亂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在晚上十時至早晨八時期間嚴禁制造各種噪音,違者管理人員有權干預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區內各種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出入禁鳴,整齊有序。
6、不在住宅內使用燃燒式采暖、取暖、餐飲設備。
三、清潔衛生管理規定
1、請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不高空拋物,不在樓內公共通道、樓梯走道等公共場所堆放垃圾,擺放物品。
2、垃圾裝好袋,置于垃圾收集點內。
3、請勿把垃圾、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
4、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飼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鄰里休息。帶寵物在小區散步時,不污染環境,寵物傷人由其主人負責賠償。
5、住戶裝修房屋,不得將垃圾廢物棄于樓道走廊及公共場所。
6、小區內任何公共場所,均不得亂涂、亂畫、亂張貼,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并在公告欄予以曝光。
7、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區域擴大營業場地。
8、提醒進入小區的親友,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維護小區的整潔。
四、停車管理規定
1、小區地下停車場,專供購(租)車位的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閑雜人員不得入內。
2、小區住戶車輛長期停放地下停車場須辦理車輛停放卡,一車一卡,持卡出入;臨時停車須登記,經同意發臨時車輛停放卡,持卡進入,離開時退卡。
3、租用固定車位的車輛應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對臨時進入區內的車輛停放實行擇位停放。
4、停車場地將采取24小時智能監控記錄,配備滅火器,煙霧器。
5、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擺攤點、會客、喝酒、睡覺、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6、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
7、停車場禁止裝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8、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
9、車輛停放后,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10、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迅等一切公共設備,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1、有固定車位的車主要嚴格按照小區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交費,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2、若車主不慎丟失車輛出入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后繳納辦卡費,由管理處補發出入卡。
13、若車輛在停放區被損壞者,原則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保安員與管理處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4、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車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15、院內嚴禁停放一切車輛,違者每次罰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綜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宣傳,提高住戶消防安全意識。
4、嚴禁外來裝有危險品車輛進入小區,教育兒童勿在小區內玩火。
5、發現初期火災要及時撲救,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撥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6、自覺遵守政府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杜絕火險隱患。
7、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8、不準從窗戶向外扔煙頭,沒熄滅的火種不得倒入垃圾桶內。
9、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10、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作出嚴肅處理。
11、管理處對違章、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12、以上各項規定望各位住戶極積支持配合,以便小區的管理。
本規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XXXX 公司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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