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行使注意事項是什么(關于探望權)
在婚姻中關于探視工作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我們國家的 婚姻法 當中,有關的規定中包含了 探視權 的相關規則,在這里我們就一起來講一下在婚姻中關于 探視工作的注意事項 有哪些?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一方應該注意時間是否有效以及正確。詳細的其他內容,我們一起來看下面的文章。 婚姻法關于探視權的規定: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 離婚 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 離婚協議 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 訴訟 。 在我們國家的婚姻 法規 定,我們已經看出來了,關于探視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項,所以我們就能夠理解在婚姻中關于探視工作的注意事項有哪些,這也是為了能夠讓子女能夠健康的成長,同時也說明了,關于孩子的成長方面,應該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如何正確行使探望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協助行使探望權也是義務,如果有探望權的一方不行使這一權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撓其行使這一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一種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探望權的行使有哪些規定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撫養 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 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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