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8的簡單介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41條內容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經過調查,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條, 經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7年7月22日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目的,就是要積極回應群眾對依法、公正、高效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斷推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范化,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5月1日起實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步驟
根據2018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為財產損失事故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警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交警確定當事人責任后,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警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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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全文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本規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條, 經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7年7月22日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交通警察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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