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締約過失民法典)
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主要的情形有:1.惡意磋商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訂約欺詐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情況: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是由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屬于違約責任嗎?
締約過失不屬于違約責任,二者是兩種完全不同的 責任承擔方式 。 締約過失責任 是一種法定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約定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 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違約責任是 支付違約金 、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法律其他規定等。《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四種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是:1、惡意協商,即以訂立合同的名義與他人協商,而不是為了訂立合同;2、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3、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分析】
1、當事人本身并不是要真的訂立合同,但是卻假借要與對方訂立合同的名義,惡意與之進行相應的磋商。2、當事人對對方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了虛假的情況。3、當事人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沒有盡到合同中所應盡的義務,致使另一方所期待的利益遭受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包括通過虛假的訂立合同行為惡意磋商,以及一方當事人沒有如實告知訂立合同之重要事實或者告知的是虛假的情形等。受損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加害方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需要承擔責任嗎
締約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情形;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法律規定的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是什么意思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的過失行為致他方蒙受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如下: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
2.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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