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離婚(起訴狀離婚模版)
離婚起訴書怎么寫
起訴狀離婚寫法如下:
1、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2、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3、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起訴書一式三份,人民法院要求2份,自己留一份。再加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等材料一起遞交到法院即可。
注意事項
1、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不能有任何的錯誤。
2、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3、在起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4、寫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寫對自己不利的話。
5、要寫明有何財產、怎樣分割、子女有誰撫養等若財產、債權、債務過多可另列清單。
離婚起訴狀怎么寫模板
一、標題。
標題就叫民事起訴狀。不要隨便添油加醋!
二、訴訟主體。
因為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為個人不是公司,所以應當原被告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所、聯系方式。如果已經委托了律師,就在當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寫明律師的基本信息。
三、訴訟請求。
1、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 不用再寫更多的話了,越簡潔越好。
2、判令女兒/兒子XXX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負擔撫養費XXXX元至女兒/兒子成年;
* 如果是兩子或兩女,可以繼續寫成“長女”“次女”“長子”“次子”,以此類推。
3、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詳見財產清單)。
* 包括:房產證、車輛行駛證、銀行卡照片、銀行存單、家具、電器等財產的照片、視頻等,股票、保險、理財合同、公司持股等。
四、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事實,不要長篇大論,不要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因為沒有用。
*
1、寫清楚婚前原被告是怎么認識的,經人介紹還是自由戀愛,還是微信搖一搖認識的,這個情節對于法官判斷能不能離其實很關鍵;2、寫清楚雙方結婚的事實、婚后生育子女的情況,以及婚后大致生活的情況,如婚后在哪里居住,子女主要由誰撫養,有沒有外出務工,有沒有發生過比較大的沖突等;3、寫清楚離婚的起因或緣由。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4、如果有條件,寫一下明確的法律依據,不確定的可以咨詢律師。
五、落款。
此致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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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起訴狀范本
法律分析:離婚起訴書范本最新版:離婚起訴狀格式: 離婚起訴狀(名稱) 原告:(基本情況: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民族、住址) 被告:(基本情況: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民族、住址) 訴訟請求 書寫自己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的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 事實和理由 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 離婚理由:應詳細敘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來說明沒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如有法定離婚情形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特別指出。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并無限定,但不宜過于繁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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