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人(民法典中的人身權)
民法典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人員
法定繼承人 包括以下這些人員: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這里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這里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 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法律上分什么人
民法典關于人分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又分為盈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等
《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是指的哪些人?
如果把在自然條件下誕生的人稱之為“人類”的話,那么不同階段的“人”就是屬于“人類”的子類,而每一件民事行為中的“人”就是這些“子類”的實例化了。子類繼承“人類”的兩個基本法律屬性,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因年齡、智力、辨別能力的不同而不能確定是否擁有。這里的“人類”,在《民法典》中稱為“自然人”,按其生長階段的年齡劃分,主要是指一下這些人:
1、胎兒。胎兒因為還沒有出生,所以不具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前提條件是胎兒出生時是存活狀態。
2、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單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性為能力人,實施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法律行為。
4、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5、18周歲以上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法律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為什么《民法典》要把“自然人”做這么細致的劃分呢?原因就是要明確民事權利和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明確什么年齡的人、什么健康狀態的人、或什么智力水平的人做了什么事,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在與他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一定要知道“自然人”的這些事。
民法典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有兩個順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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