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關系的變更條件有哪些(撫養關系的確定)
撫養關系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3.如果子女年滿十周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么撫養關系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如果滿足以上任一條件,而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庭就可能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 變更撫養權 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 撫養 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 離婚 后 孩子撫養權 如何變更 1.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 的兩種形式。 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 子女撫養 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2.關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訴訟 和審理。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 夫妻財產 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 監護權 的訴訟(變更之訴) 管轄 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 監護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不管是撫養權還是 撫養費 其實都是允許進行變更的,當然在變更的時候也要求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否則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訴訟變更,其實都是不會成功的。另外,出于對孩子的保護,降低對孩子的傷害,建議在處理撫養問題的時候,最好父母都能協商一致處理。
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哪些
變更撫養權的條件: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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