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2
民間借貸存在的時間是很久了,從古代開始其實就一直有的,只不過當時可能并沒有稱之為民間借貸。而現在民間借貸在我國有發展壯大的趨勢,畢竟去銀行申請貸款,雖然比較安全但手續繁復,條件也比較嚴格,所以在無法申請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很多人會選擇去進行民間借貸。對此,我國也作出了相應司法解釋規定。下文中小編帶來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15
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條文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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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的最新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做的第二次修正是最新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了變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解釋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所規定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民間借貸 的司法解釋確實涉及到民刑交叉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 民間借貸糾紛 案件往往都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還有 集資詐騙罪 等刑事案件交錯。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協調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們當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 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曾經共同頒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這一次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實際上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規定到我們民事司法解釋里面來。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在處理上應當堅持一體化解決的原則,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因此,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審理了,這是一種處理方式。 第二類處理方式,如果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與材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怎么辦?比如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后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怎么辦?我們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做了規定,涉及非法集資線索的材料,我們應當要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但是對于后面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審理。 第三類情況,在審理非法集資的案件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 擔保人 的擔保責任問題,我們在審理案件中不因為一部分當事人的非法集資犯罪就認定整個 合同無效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沒了,這是不行的。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受理的。 第四種情況,如果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實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繼續審理的,這類案件就應當 中止審理 ,因為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能涉及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基本案件事實可能涉及到主體、權利義務的確定等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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