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號稱(民法典被稱為?)
從民法總分則體系、法律規范的構造、法律行為概念等范疇,簡述近代民法典
民法的意義與近代民法的形成
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體性與嚴格自由主義的統一。具體而言,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現為對實質正義、個別正義的追求,對人格權的關注以及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則的修正與限制。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對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揚棄,是人類朝著純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進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反映了我們這個時代的時代精神,是對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辯證法的色彩,必將極大推動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發展。
自羅馬法復興、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以來,民法以其自身邏輯獲得發展。總的來說,依據一些學者的看法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即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近代民法,即指經過16、17、18世紀的發展,于19世紀西歐各國編纂民法典而獲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理論和思想的體系,在范圍上包括法、德、奧、日本及舊中國民法等大陸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民法。現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紀的發展與修正,與近代民法并無本質上的差別,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結構基礎之上,對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則進行修正、發展的結果。[1]本文闡述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基本特征和發展過程,并力爭指出這一發展背后的力量和啟示。
一.什么是民法的人文精神?
一部民法史,就是市民社會、民法、人文精神互動的關系史,一部弘揚民法的人文精神和推動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歷史。在民法文明這一個歷史形態中,人終于或多或少地發現了馬克思所說的人的全面自由的發展及對人的本質的占有。雖然作為歷史范疇的民法文明會因歷史傳統、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地理環境等諸因素影響具有歷史局限性,但是只要人文精神是它的精神和追求,那么它引導人民走提升主體性及高揚自由平等精神的本質就不會改變,否則它不成其為民法。因此作為歷史范疇的民法所抽象的"民法人",一方面具有歷史局限性,他要反映并記錄那個時代的時代精神,另一方面,他又具有歷史進步性,他要弘揚和實現民法的人文精神,這是人類認識非至上性與至上性、真理的相對性與絕對性在民法文明中的矛盾表現。民法的崇高正在于它以人文精神喚醒人去做一個"民法人",從而使他在人的解放的道路上前進。所以耶林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失,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法律對世界的征服之所以最為持久,既在于其私法制度的相對完備,更在于其私法精神對人的權利的肯定、對人的關懷已蘊涵了近代、現代民法人文精神的胚胎。
我們認為,民法的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內在、深層的精髓與內核,是民法文明的價值追求和終極關懷,是民法的最高原則。一方面,它旨在高揚人的主體性,肯定人的尊嚴與價值,肯定人-物關系中人的主體地位,對這一關系作出民法回答;另一方面,它旨在弘揚自由的精髓,肯定有限制的自由主義的價值,肯定人-人關系中的自由與平等,對這一關系作出民法回答。簡言之,民法的人文精神就是主體精神與自由精神。
我們可以說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市民社會及哲學革命矛盾運動的產物。首先,近代民法肯定提升了人的主體性,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真正把所有人生而平等享有權利寫進了法典,承認了人的獨立性與平等性,使人從等級、身份制度的壓迫中解放出來,它是以尊重人、肯定人、解放人為己任的;但另一方面,它對人的獨立性與平等性的關懷又是形式上的,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這導致了近代民法關注形式正義、整體正義而忽視實質正義、個別正義和重物輕人、重客體輕主體的現象,使民法降格為單純的財產法。其次,近代民法以唯理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其靈魂,奉"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為圭臬,與此同時它的革命性又把辯證法的另一面丟掉了,缺少應有的相對的一面和節制精神。所以說,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矛盾的統一,它具有二律背反和形而上學的色彩。一言以蔽之,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片面主體性與絕對自由主義,它反映了那個時代的時代精神。近代民法正是這一矛盾在制度上的展開。
二.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
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體性與嚴格自由主義的統一。具體而言,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現為對實質正義、個別正義的追求,對人格權的關注以及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則的修正與限制。所以說,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對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揚棄,是人類朝著純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進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反映了我們這個時代的時代精神,是對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辯證法的色彩,必將極大推動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發展。
(一) 現代民法人文精神之全面主體性
1.實質正義
締造近代民法的先驅們曾在理性主義耀眼的光環下滿懷信心地為打造無所不包、能充分預見未來的民法機器而努力。他們相信"只有立法者制定的才是法律,而其他的都不是",法官只是一臺自動售貨機,他的任務就是單純地運用已制定好的毫無漏洞的法律規則。這種認為法律無所不包的立法理念是法律形式理性發達的表現之一,而這往往傷害了實質正義和個別正義。隨著哲學史上對科學主義、唯理主義、實證主義的批判,科學與人文再度聯姻以及現實法律生活中對形式正義、法典化運動的反思與批判,一場民法學者、立法者和法官們拋棄絕對規則主義、法律無漏洞之說而尋求將理性與人文、理性與經驗在民法中統一起來的運動開始了。現代民法對近代民法揚棄的表現之一便在于認識到對人的關懷不僅是理性的而且是人文的,雖然理性也為人文開辟道路,但過度至上的理性顯然割斷了民法的終極關懷與民法制度之間的臍帶。現代民法正在逐漸擺脫近代民法中單面的一般正義,形式上的平等與自由,而努力將一般正義與個別正義、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結合起來,它既肯定所有人平等、自由的價值,又肯定單個人尊嚴、自由的價值,反對犧牲任何一方。從而努力使民法所關懷的人在制度面前不再被異化,相反成為一個完整的人。一句話,現代民法在近代民法基礎上使人從單面人走向完整人,從理性人、經濟人走向經濟人與倫理人的結合,從而使人的主體性由片面走向全面。現代民法的這一努力通過許多方面表現出來,例如兩大法系的合流趨勢、方法論意義上的歸納法與演繹法的結合等等,但是縱觀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這兩點最能反映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和人文關懷:一是"從具體到抽象",表現為現代民法中一般條款的出現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擴大;二是"從一般到個別",表現為現代民法在揚棄近代民法"抽象的人格"的基礎之上對"具體的人格"的規定。現代民法的這兩大趨勢從側面表達了我們這個時代的時代精神--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的初步融合。
對于個人法律權利倫理化、人文化的關懷,民法典那種邏輯嚴密的規定常常提供不了充分的可能,于是在法典中出現了一些"強調相對的社會責任的傾向"。其中一般條款的規定特別引人注目,它作為安全閥的作用眾所周知。從這個意義上講,《德國民法典》第242條的規定應是現代民法范疇的,無論是在其認識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該法條規定:"債務人有義務依誠實和信用,并參照交易習慣,履行給付。"學者認為,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著名的一般條款曾經而且現在仍然是契約關系倫理化的突破口。這一條款規定了 "情勢變更原則","交易基礎喪失","濫用權利"等原則性規定一起修正了民法典契約法中最初的個人主義的僵硬性。[2]因此一般條款被證明是契約法適應變化了的社會倫理觀念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法律與倫理由分化走向統一的標志之一。瑞士民法典曾被人看作是20世紀第一部民法典,是民法由近代向現代演進的一塊里程碑。在這部20世紀的民法典中,歐根·胡貝爾將這樣兩條規定寫在了法典的最前面:第1條第2款:如法無相應規定時,法官應根據慣例;如無慣例時,依據自己作為立法人所提出的規則裁判,第2條: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地行?谷ɡ?⒙男幸邐瘛U庖彩譴舐椒ㄏ檔諞淮握?降亍⑵熘南拭韉爻腥戲ü倭⒎ǎ?虼司哂兄卮笠庖濉P旃?跋壬??擔?quot;瑞士民法典第1、2條的理論意義在于,在大陸法系的歷史中,它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以補規則因素之不足,因而第一次采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糊。"[3]這實在是對將價值關懷作為中立和無足輕重的東西而造成司法中削足適履,犧牲個別正義,排除民法與倫理聯系的實證主義的一次嘲笑和反動,這意味著現代民法將人,特別是個別的人放在了制度之上。現代民法的這種設計,具有真正的以人為本,以人為中心的追求,是對人的物化的一次克服,正是在這一揚棄過程中,民法和人一起螺旋式上升了。
伴隨著"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程以及啟蒙運動對平等、自由的推崇和信仰,近代民法承認并規定了所有人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人首先被從交換價值層面,私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的層面來把握,在這一點上,近代民法否定和摧毀了等級的不平等的身份制,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和人。但是由于它是不考慮當事人知識、社會及經濟方面的力量之差異性的一種抽象性的人,因此,近代民法所調整、保護、關切的對象是抽象的人,它對于民事主體僅作抽象的規定,而不分年齡、性別、職業等之區分。這樣,它把各人的具體情況,如男女老幼,富貧強弱等等都抽象掉了而造成許多不幸的后果。因此,星野英一教授說:"在近代民法典中,人被作為抽象掉了種種能力的個人并且是以平等的自由意思行動的主體被對待。這種處理致使在各種情況下從人與人之間實際上的不平等、尤其是貧富差距中產生的諸問題表面化,從而產生了令人難以忍受的后果。"[4]這主要表現為經濟地位上強者對經濟地位上弱者實質上的不公支配。反之,"現代民法在維持民法典關于抽象的人格的規定的同時,又從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體的法人格"。[5]這主要表現有:首先,在涉及勞動合同或者說雇傭契約的勞動法上,形成具體人格,由雇傭契約的主體成為服從團體法理的勞動法的主體,它正面承認了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經濟、社會地位不平等,企圖糾正從那些不平等而產生的不正當結果,換句話說,是將人按照雇主和勞動者這一具體類型來處理。其次,為阻止大企業壟斷獨占的弊端,經濟法、反壟斷法也成為重要的獨立法域。再次,在社會關系中往往居于被動者和弱者地位的消費者和公害的受害者,也作為一定的具體人格,出現在特別法上。總之,"對于個法律權利的社會倫理相對化,民法典那種嚴密交錯的規定常常提供不了充分的論據,于是便導致了法典以外法律領域的相繼出現。如競爭法和卡特爾法、法房建筑法、農地租賃法、特別是勞工法。"[6]
這一轉變表明:民法正在實現從抽象的平等、形式的正義向具體的平等、實質的正義的轉移。西方有學者對這一現象曾進行描述:"我們必須給法律上抽象人(例如所有權人、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為進行論證而架空了的人(例如甲、乙)穿上西服和工作服,看清他們所從事的職業究竟是什么。"他們甚至主張:"在民事法律上是不能允許將一切權利主體、一視同仁地對待的。"[7]由對身份不平等的否定進入形式上的平等,再由對形式上的平等的否定到實質上的平等,這其中的民事主體在現代民法中似乎又恢復了"身份",但我們說,古代民法的"身份"與現代民法的"身份"有質的區別,前者是完全的、實質意義上的不平等,目的是為了保護少數強者、有權階層的特權,而后者是在平等保護所有人的基礎之上,強調保護少數弱者的利益。這種從身份到契約,又從契約到"身份",從實質不平等到形式平等,從形式平等再到實質平等的運動,顯示了民法和人在否定之否定的道路上不斷螺旋式上升的必然規律。
2.人格權優先
"人在從事主體的活動中,不僅把世界兩重化為屬人世界和自然界,而且兩重化為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在人的活動中世界被二元化,然后再去統一,是不可避免的。"[8]主體性的上升之路既是成為客觀世界、自然界的自由主宰,又是成為主觀世界、屬人世界的自由主宰的過程,因此,人既是物之主體,也是自身的主體。就民事權利而言,人除了對物的支配權之外,對自身也有支配權,前者是財產權制度的范疇,后者是人格權制度的范疇。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曾說:"精神生命是人的本質的一部分,從而,它是確定人的本性的特征,沒有這一部分,人的本性就不完滿,它是真實自我的一部分,人的族類性的一部分,完善人性的一部分。"[9]從羅馬法確認"抽象人的權利"以來,人格利益曾分別受到刑法和行政法的保護而未得到民法的充分保護。近代法典化運動以來,民法典大多缺乏完整、嚴密、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在號稱"人法"、"權利法"的民法里,人格權并未被充分的類型化、獨立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民法制度一直上是欠完備的,民法對人的關懷實際上也一直是片面的。"本世紀以來,人類終于有機會進入對自我的反省與反思的調整。人格權制度的創立,既代表了人類開始從一個新的視角對財產權進行規制,更說明民法理念的進步。"[10]現代民法在近代民法基礎上,對人所必備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各種精神性權利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進行了關懷。相對于財產權而言,人格權被置于優先地位,"一步步奪回桂冠",人性的另外一面被民法所發現和珍惜,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從片面正在走向全面。
在法國,雖然早在19世紀初便開始了通過擴大對民法典第1382條的解釋,來保護公民的名譽、姓名、通信秘密等權益的努力。但將人格權統一地予以理論上的承認也是本世紀初之后的事情,作為其成果,民法典修正委員會確立的民法典草案第一編第一章題為人格權,從第148條到165條的18個條文中,第164條和第165條與人格權相關。尤其是二戰以來,法國的學說和判例已普遍接受了人格權的概念。
在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中,第823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對被害人負賠償的義務。"第12條規定:"有權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他人爭奪該姓名的使用權,或因無權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使其利益受損害,得請求除去對此的損害。"基于這一規定,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得不到該條款的保護。二戰之后,基于對納粹輕視人的強烈反思和人權意識的加強,德國公眾強烈要求加強對人格權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圍繞著除個別的人格權之外,"一般人格權"是否應該被承認而展開熱烈的討論,法院順應這一潮流,于1954年撤銷了早期的判例,并根據新《憲法》第1條和第2條,確認人身的一般權利屬于受民法第823條第一款保護的絕對權利,因此德國民法典雖僅對具體人格權作出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逐漸承認一般人格權的存在。
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是第一部確認一般人格權的法律,它也是近、現代諸法典中對人格權的保護最為充備的法典之一,從而顯示出其現代民法的某些特性。該法典第28條規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時,可訴請排除侵害"、"訴請損害賠償或給付一定數額的慰撫金,只有在本法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始得允許。"此外,《瑞士債務法典》第48條還規定:"因過失侵害他人人格關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格關系受侵害時,以其侵害情節及加害人過失重大者為限,得請求慰撫金。"這樣,依瑞士民法典和債務法典,人格權遭受侵害時,就所生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均得請求賠償,就所生精神上的損害,除法定情形外,原則上亦均得請求慰撫金。[11]由此看來,瑞士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是廣泛的,具有現代氣息。其特點在于:"不象其他國家,在總則編只對姓名的保護略予規定,而是規定于'人格權'一章之內,且在該章標題之旁,法云:'人格之保護'。這種革新實為瑞士法律與其他各國法律不同之點。"[12]
相對而言,英美侵權法對人格權的保護,與大陸法相比要具體一些。特別是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要求保護人格權益的呼聲日益高漲。英美侵權法逐漸放松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人格權的保護也獲得發展與重視。
(二)現代民法人文精神之嚴格自由主義
1.所有權絕對之限制
20世紀以來,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日漸從分離走向融合,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以及理性至上主義衰微、科學與人文逐步融合,近代民法三原則的絕對性一面日漸得到修正和限制,形成民法原則新的發展,這直接影響了現代民法的觀念、模式與制度。
這一變化首先表現為對近代民法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第153條第4項規定:"所有權負有義務,于其行使應同時有益于社會公益。"換句話說,財產所有權人行使其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必須履行從公共利益出發的對所有人所強加的義務。1947年日本修改民法時,在第1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私權必遵守公共福利是一項基本原則,所有權發揮著營造社會共用生活的作用,與其他權利完全相同。"
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被學者稱為"所有權的社會化","變主觀的所有權為社會的功能"。社會法學派的代表人物狄驥認為:"所有權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社會職務。所有者,換言而就是財富的持有者,因持有該財富的事實,而有完成社會職務的義務。當他完成了這個職務,他的所有主之行為就被保護。"[13]耶林亦曾在其《法律目的論》中特別強調所有權行使的目的不僅應為個人利益同時亦應為社會利益,因而主張以社會的所有權替代個人的所有權。這反映了民法從近代到現代由絕對走向相對,由個人本位走向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結合,由絕對自由主義到嚴格自由主義的歷史必然趨勢。"各國大抵公法方面例如實行國家征收、征用及各種行政管理措施,私法方面則是通過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及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對所有權的行使予以限制。"[14]
前已述及,人是能動-受動的存在,同樣民法中的人也是權利-義務的存在,絕對-相對的存在,對自由的限制是自由主義的題中應有之義。在近代民法中,因為市民社會對絕對主義政治國家反抗之必要,亦因個人主義、絕對自由主義學說之盛行,在對人的財產權的保護中,其所有權保護和運用的絕對一面獲得了發展,這是歷史的必然,也確實推動了近代資本主義的自由發展。在現代民法中,民法因為經濟、思想觀念本身的否定而自我否定了,所有權行使相對的一面被予以了關注與發展,這是對所有權絕對性的一次揚棄。正是在這一揚棄過程中,民法制度更趨完善,同時也使得所有權背后的人更加理性、完整與全面。換句話說,它從一個方面促進了近代民法中的人由功利的"經濟人"走向全面的"經濟人"與"倫理人"的統一,只有在后者中我們才能真正找到了馬克思所說的"全面的"、"自由的"人的雛型。
2.契約自由之限制
作為近代契約法基礎的古典契約理論是在當時理性、自由至上主義的影響下而形成的,絕對的契約自由與當事人意思自治是近代契約法的根本原則,從而使當事人的契約責任減輕到了最低限度。但是20世紀以來,契約法中曾經盛行一時的契約自由原則一次又一次遭到挫折,與之相關的唯意志論、對價中心論和絕對自由主義也遭到抵制,契約自由原則發生了危機,甚至有學者在契約自由原則屢受限制和批判時驚呼"契約死亡"了。
1907年通過的《瑞士民法典》具有十分明顯的現代性,正是在其帶動下,很多大陸法系國家都在其民法典中規定或補充規定了作為一般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依照這一規定,當事人在締結契約的過程中必須從誠信原則出發,這要求一般義務(或稱前契約義務、信賴義務)成為契約法的實體要求,而締約過失責任也就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被廣泛接受,從而為二十世紀契約法打破以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為中心的封閉的契約法體系奠定了基礎,而且,誠實信用還和"情事變更"、"交易基礎消滅"、"權利濫用"等一系列一般條款一起使一般條款作為一個整體,把人的因素、利益衡量原則、相對性帶入信奉絕對性、形式正義的私法理論與實踐之中,對立法和司法活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契約法方面,從這些一般條款出發而產生的衡量當事人公平參與交易的實質正義、自由和平等對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雇傭契約中強者的有利地位產生了限制和沖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打破隨著商業的高度發達、資本不斷集中,卡特爾、辛迪加的出現而出現的經濟中大企業與小企業、生產者及消費者之間在簽訂契約中實質上的非自由、非正義;打破隨著娛樂、服務等領域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明顯的無選擇與任意選擇的實質非自由、非平等反映了這一契約自由之限制的變化。這種對交易雙方的真實利益、社會地位、資源控制和信息占有能力等進行真實衡量從而揚棄形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成為新的歷史條件下現代民法的一個進步。為此,國家也不得不介入到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之中,從而幫助實現當事人之間公平的交易。因此有學者認為:根據人權的要素,必須對近代異化的契約自由進行限制。而所謂契約自由的限制,不應表面化理解為就是限制契約自由,而應理解為是對那種異化的契約自由的限制,亦即限制優者強者勝者的單方面的契約自由,限制他們支配劣者弱者敗者的自由。[15]
總之,現代民法契約自由之限制實對近代民法形式上契約自由、正義注入實質自由、正義的一次超越,"契約法并不是契約本身,它更應關注的是人們通過契約所要達到的目的,即人們通過契約所要得到的權利和權益。"[16]進而言之,現代民法主張契約自由之限制并非是對人的自由的限制,而是在形式上關注人的自由同時強調實質上人的自由。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在契約法領域的真諦在于:形式與實質統一的自由,普遍性與特殊性統一的自由。
3、過失責任之補正
在近代民法中,依據自由主義、理性主義和私法自治原則,自由平等的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如果因此發生損害,亦應由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即過失責任。過失責任被認為是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被認為具有邏輯力量、道德觀念、社會價值及人類尊嚴四個價值,[17]對于淳化道德風尚、確定行為標準、預防損害發生、協調利益沖突從而推動近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8]但是,近代民法的這一原則在19世紀末期便由于意外災害的大量出現,填補損害的必要性增加,特別是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滲透及近代民法的個人主義思想基礎的動搖,而開始遭受壓力和危機,"在這種情況下,若刻意追求當事人之主觀可責性,那么利益的分配肯定要失去平衡,因此,要體現對弱者的保護,體現對人自身的終極關懷,無過失責任的出現就不可避免。"[19]從而出現了為彌補過失責任的不足而出現的無過失責任制度。
所謂無過失責任,是指當損害發生以后,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這實際上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民法之追求實質正義和私法公法化在民事責任制度中的表現。龐德曾從維護社會一般安全義務出發,論證了危險責任和嚴格責任的合理性。他認為19世紀后期開始的西方各國法律,其目的在于使社會化的思想進入法律領域,這個階段的法律,著重于社會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的保護。從"一般安全"的目的出發,應確定"持有危險物或從事危險事業者未能阻止損害的發生所致的損害"的責任。他認為嚴格責任原理是對個人主義的否定,在現代法哲學上,有高度的妥當性。"無過失責任之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失之合理分配,即Esser教授特別強調之'分配正義 '。"[20]因此可以說,無過失責任原則是現代民法追求實質正義的產物,從表面上看,它與古代結果責任都是不以行為人的過失為負責任的原因,但是二者有質的不同。過失責任原則的確立,是對結果責任原則的揚棄,而無過失責任原則是對過失責任原則的修正,這體現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正是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矛盾運動中,?穹ǖ墓樵鷦?虻玫椒⒄埂⒉拐?屯晟啤?/P
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規定:"除對于因自己行為所生之損害外,即對于其所應負責任之他人之行為或保管之物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依立法者原意,系指第1385條及1386條動物持有人責任及建筑物持有人責任而言。依法國民法制定之通說,當事人亦得證明其對動物之監督并無疏懈,或對建筑物建造及維持并無過失而免責。在1897年,為適應社會經濟需要,法國最高法院首先開始采取部分學者所提出的理論,認為法國民法第1384條后段所稱系一項概括?/ca
聽說繼承法革新了,現在是怎么樣的?
今天繼續來科普號稱“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中關于房產繼承方面的最新改革。#民法典#
隨著房子的價值越來越高,對于房產的爭奪也日漸激烈,近些年來大家聽到最多的,應該就是關于子女對父母房產分配意見不一致的事情吧
如果是獨生子女還好點,多名子女的最不好分配,而且往往因為房產分配不一致,兄弟姐妹之間對簿公堂的也一大把,那么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答案當然就在最新版本的“民法典”中,那接下來隨我一起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說的
民法典最新條例:
1.男女平等權
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在我國傳統思想教育里,男大于女,男人可以傳宗接代,女人只能外嫁,像潑出去的水一樣,所以這種思想對于女方非常不公平
所以根據《民法典》新規,財產的分配需處于一種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論是男是女,該得到的遺產一分不能少,所以請大家更正觀念,不要老是想著養兒防老,把所有的好東西給兒子,難道女兒就不是親生的嗎?
2.代位繼承權
之前的繼承規則大家都清楚,繼承人第一順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說到這里,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想到一個問題?假如說在沒有第一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那么這筆財產何去何從?所以這次的新規規定,增加了繼承人限定范圍,假如說在沒有第一、第二繼承人的時候可以擴大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身上,他們一樣能繼承遺產!
并且《民法典》還規定遺產不光能留給子女,也可以將遺產贈予那些沒有血緣關系的組織或個人身上,就好像因為子女不孝,父母傷透了心,不愿意讓子女繼承自己的遺產,那么子女就將喪失繼承權!
3.增加遺言記錄的方式
最新的《民法典》修改了留遺言的方式,以前的繼承法只認公證遺囑,但是最新的規則是增加了印刷及留影,也就是說新規則打破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
4.新增“饒恕機制”
什么叫“饒恕機制”呢?就比如甲的兒子因為前期對父母照顧不夠,沒有盡到孝道,那么老人傷心之余不愿意把遺產留給兒子,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兒子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當有一天,兒子突然醒悟過來,開始盡心盡力地服侍甲,甲被兒子感動了,還是決定把財產留給兒子,那么這樣的話,兒子就有了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權了!
5.父債子償不再是硬道理
在本次規則調整上,關于“父債子償”民法典重新下了定義,根據最新規定,父母生前的債務,作為子女的不再要求強制歸還,只有繼承了遺產的同時才能繼承債務,并且如果債務遠超遺產的價值,那多余的錢也不用女子償還
6.非婚子女繼承權
依據《民法典》新規,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能因為沒有結婚就能把婚外子女拋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假如父母留有遺言,明確表明婚外子女沒有繼承份額,那么作為婚外子女就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假如沒有遺囑明確第三方子女不能繼承,那么就另當別論了,雖然是婚外的,但是血緣關系擺在那里。
7.設立遺囑信托
不知道對于這個大家理不理解,這個信托的方式在國外是比較流行的,并且信托公司的信譽也是非常好的,因為父母就算留下再多的錢,如果子女不能發揚光大,那留著錢也沒用,所以父母在去世前做信托遺囑,可以把財產分配好交由信托公司管理。
這么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家族因為爭奪財產而出現大家都不想看見的景象,其次也是為了防止子女敗家,所以把遺產交由專業的經紀人去打理。
根據最新的民法典規則可以看出,國家這么做的目的就是為了杜絕因為爭奪遺產,而導致親生兄弟姐妹對簿公堂的事件!而且因為新規增加了,財產可隨心意贈予其他人的條例,也就意味著作為子女不再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了,以后是看遺囑寫誰,誰就是法定繼承人!
好了,今天的分享先到這里,我是李經理,如果您對我的觀點感興趣,可以關注、點贊、收藏、轉發、評論支持一下,我將每日更新樓市資訊及分享房產小知識,您的支持就是我創作的最大動力,謝謝大家!
創作不易,未經允許,請勿抄襲或搬運,違者必究!

有哪些和民法相關類書籍值得推薦?
之前的時候一直都是在看國內的民法書籍,后來的時候朋友推薦了一本《德國民法典》,著名的《德國民法典》,號稱民法典的“圣經”,2015年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集結臺灣地區諸位民法學者重新翻譯整部《德國民法典》,內容完整、品質優良。坊間已經有幾部《德國民法典》中譯本,專業人士更看中臺大版作品,可能是由于臺灣民法學者師從德國民法研習的傳統以及扎實的學術功底,還可能是因為列在編譯委員會之中的陳自強、謝銘洋、詹森林、蔡明誠、戴東雄這些在民法學界赫赫有名的學者吧。與臺灣元照出版公司早些時間出版的中文繁體字版不同,北大社的中文簡體字版在引進付梓之前,正值大陸《民法總則》通過,譯者又在《德國民法典》各編之后,重新編輯了《德國民法典》與中國最新《民法總則》以及《物權法》《合同法》的條文對照表,為各位讀者提供借鑒研習方便之用。
民法典草案合同編有哪些亮點內容?
亮點一、弘揚社會主義契約精神
這次合同編起草的核心,一個亮點,就是弘揚社會主義契約精神。契約精神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契約自由,二是契約正義,第三契約嚴守。
在整個民法典草案中,各個篇章中都體現了自由、平等、公正、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比如在合同編里面體現了契約自由、信守契約的精神等。
亮點二、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特別規則
大家已經習慣網上購物了,這就涉及到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這方面的內容也有相應規定。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合同編草案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做了規定。
電子合同怎樣才算訂立?
合同編草案中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
因為圍繞這個發生很多糾紛,到底我點擊之后是邀約還是承諾?我現在明確了你展示的就是要約,我點擊就是承諾合同已經成立了,就有拘束力了,然后這個網站就不能反悔了。這也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這也就是說:電商平臺不能再以“失誤”為借口取消訂單
按照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的規定,收貨人簽收電子合同標的物的時間為交付時間。買受人簽收的時間作為交付時間。沒有簽收之前,所有交付損失、交付風險,都是由出賣人來承擔的,也是為了加強對于買受人的保護。加強了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特別在互聯網交易上迎合了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發展的趨勢,反映了一些最新需求。
亮點三、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
民法典草案合同編專門規定電、水、氣、熱力供應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完善格式條款制度。在合同編里對于各類公共服務提供方建立統一的、嚴格的強制締約義務條款,并且強化公共服務提供方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對于優化整個多贏共享、包容普惠的公共服務市場,都是一項長期的制度利好。
亮點四、新增物業服務合同一章 規制物業服務亂象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法院民事審判中常見的案件類型,業主因對物業服務不滿拒交物業費;電梯里的廣告收益到底多少;物業號稱24小時巡邏,停在樓下的車被盜了;業主委員會炒掉老的物業公司聘新的,結果老的不走,新的進不來。
彩禮被取消,出軌受懲罰,《民法典》到底保護誰?
都說,“一典立、九法廢”,《民法典》的出臺,意味著《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物權法》等九部法律同時廢止。有律師更是調侃道,“半生所學,毀于一旦”。
這部將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被稱作“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幾乎囊括了你自出生到讀書、到工作、到買房買車、到生兒育女、到分家析產、到安享晚年的一切大事小事。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逐年上漲,但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大多數女性相對男生屬于弱勢一方,更有一些圖謀不軌的人故意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應盡責任,導致我國女性的很多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所以,今天這篇文章,特意為你整理了《婚姻家庭編》最讓人津津樂道的幾大亮點:
01、出軌將受懲罰!
按照以前的法律而言,假如因為男方出軌導致婚姻破裂的,不需要為此過錯承擔一切責任,而無過錯方的女性往往經常得不到賠償。
舉個人盡皆知的例子:正因為法律對于婚內出軌的過錯行為沒有明確界定,所以馬蓉跟王寶強的離婚案才如此轟動,硬是拖了近三個年頭才徹底結局。
不過!這種行為!自《民法典》出臺以后,會被狠狠打擊!
因為《民法典》規定,在以下5種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提出經濟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一方有重大過錯。
而出軌、嫖娼、一夜情等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重大過錯”范疇內,所以無過錯方完全可以向不忠誠的另一半索求賠償。
02、不準要彩禮!
還記得今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提前預支彩禮被拉黑”的事情嗎?
女方父親病重,希望正在談婚論嫁的男友可以提前拿出8萬元彩禮,沒想到竟然遭到男方拉黑處理,終結了一段5年的感情。
這件事情鬧上網絡以后,眾說紛紜,有人站男方,有人站女方。按理說,既然已到談婚論嫁的地步,女方按照地方習俗索取彩禮也無可厚非,至少在法律層面沒有過錯。
不過,2021年,這種“索求彩禮”的行為,已經被法律寫進條文,明令禁止!《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結婚索取財物。”
律師解讀:如果解除婚姻時,男方能夠提交證據證明,該彩禮是女方強迫支付的,則可以要求返還。
不得不說,這個法條,相較于以往將彩禮解讀為“贈予”,只要領了結婚證就絕對不返還彩禮,是一個較大的改變,而且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制止“騙婚騙彩禮”的行為。
03、多做家務多分錢!
雖然現代女性在家庭和社會地位逐步上升,但也有很多女性迫于家庭原因,在婚后陷入生兒育女的牢籠之中,犧牲了自己的事業發展。
而這部分家庭女性,一旦離婚,往往會因為沒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導致在爭取孩子撫養權上缺少底氣。
但是,《民法典》給予了家庭主婦和全職太太一把最強大的“尚方寶劍”!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時,在離婚的時候,有權向另一方主張補償。
也就是說,全職太太在至少分到一半財產的基礎上,還會得到額外的賠償,爭取小孩撫養權也更有優勢。
所以,日后家庭主婦做家務的時候,要記得照片拍起來、視頻錄起來,還有時刻記錄孩子的學習生活事宜,以便日后作為證據保護自己哦!
2022年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十篇
2022年5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那民法典宣傳月 活動 總結 怎么寫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僅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大家喜歡!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一
為全面抓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學習宣傳,九江市長虹小學在市 教育 局的正確領導下,多舉措開展民法典宣傳月活動,大力營造民法典宣傳濃厚氛圍。
2022年5月,九江市長虹小學召開教師會,組織全體教師重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并觀看了相關法律視頻。
為了營造濃厚的宣傳教育氛圍,學校利用電子屏,刊播了民法典與生活同行及民法典相關法律篇章宣傳海報、 標語 和宣傳視頻。
為不斷加強青少年學生法治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學生的法治素養。本月,九江市長虹小學組織全體學生開展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專題學習會活動。
通過開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專題學習會活動,學生意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法律時時處處在保護我們每個人的安全。同學們紛紛表示,要做法律的學習者、宣傳者和推動者,讓法律護航自己健康成長,做遵紀守法的好學生、好公民。
本次活動的開展及宣傳,一方面營造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良好法治環境;另一方面,進一步增強了廣大師生的法律法規意識。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二
今年五月是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為進一步增強群眾的法治意識,5月24日上午,富順縣法院永年人民法庭聯合永年鎮人民政府社治辦在鎮政府廣場開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普法宣傳活動。
此次活動通過懸掛法治宣傳橫幅、設立法律咨詢臺、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解答和展陳《民法典》書籍等方式,向群眾宣傳《民法典》的重要意義及主要內容。活動現場,不少社區居民和趕集群眾就《民法典》對我們的生活有什么影響進行咨詢,法庭干警立足生產生活實際,結合當地民風民俗,以典型案例為切入口,向群眾重點解答了《民法典》中民間借貸、婚姻家庭、勞務糾紛、高空拋物等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文,發放法條知識宣傳單200余份。
通過本次普法活動,讓廣大群眾深刻認識到《民法典》不僅是保護老百姓自身權益的“社會生活 百科 全書”式法典,也是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營造了“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為轄區平安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三
今年5月28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兩周年,同時,今年5月也是全國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為切實抓好民法典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近日,泗縣司法局組織公證處、法援中心及各股室工作人員來到黃圩鎮劉宅村,與駐村工作隊共同開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為主題的普法宣傳進鄉村活動。
活動現場,工作人員發放了《民法典 法律知識 問答》、《公證小知識》、《新冠病毒防控與法規宣傳手冊》等宣傳手冊,向群眾宣傳講解民法典中與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亮點內容,同時提醒他們要遵守相關疫情防控規定,自覺做好自我防護 措施 。此次活動受到村民的一致好評,共發放宣傳資料500余份,普法宣傳袋、普法宣傳圍裙400余個,解答法律咨詢20余人次。
此次“民法典進農村”活動是泗縣開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活動系列之一,接下來,縣司法局將進一步創新宣傳形式,通過“線上+線下”雙 渠道 進行普法宣傳,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助力鄉村振興發揮積極作用。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四
為切實做好民法典學習宣傳工作,九龍坡區數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于5月23日開展了民法典學習宣傳活動。
今年5月是全國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培訓會上,數字化中心負責人馮曉要求參會人員要以本次活動為契機,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學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宣傳好《民法典》,提高職工對《民法典》的知曉度。推動領導干部帶頭學,以上率下,充分發揮“頭雁效應”,確保民法典全面有效實施,要時刻以法治 思維方式 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通過此次教育宣傳,使數字化中心全體職工干部不斷增強學法、知法、守法的自覺性。同時,引導大家養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良好習慣,用法治思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一步工作中,數字化中心會更加自覺主動地監管職能,努力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和水平,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民事權利不受侵犯,讓民法典走進群眾心里,“典”亮群眾美好生活。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五
為進一步加強普法宣傳工作,引導廣大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維護家庭、保障個人權益,5月25日市司法局聯合市委政法委、市行政審批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等單位在市政務大廳一樓開展了《民法典》、《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防詐騙、反邪教及掃黑除惡等集中宣傳活動。
在活動現場,普法志愿者30余人通過懸掛宣傳易拉寶、發放宣傳資料、闡釋具體案例、現場答疑解惑等多種形式向辦事群眾普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據統計,此次活動共為群眾發放民法典讀本、掃黑除惡和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宣傳圖冊、防詐騙100問手冊、反邪教知識簡明手冊、公民預防恐怖活動行為指引等宣傳資料2000余份,接受群眾行政復議、法援、公證等法律咨詢300余人次,同時在辦事大廳顯著位置全天候滾動播出民法典、防詐騙、反邪教及掃黑除惡等動漫視頻,向廣大辦事群眾傳播民法理念,普及民法知識。
通過舉辦這次集中宣傳活動,進一步擴大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和知曉率,受到了辦事群眾的點贊好評,對于培養群眾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的意識和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切實增強了廣大群眾的法治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從而形成“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慣性思維,讓法治之光照亮千家萬戶。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六
今年5月是全國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近日,杜集司法所聯合婦聯開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講活動。會議由該鎮黨委委員、政法委員嚴安同志主持,全體司法協理員參加培訓。
會上,嚴安同志要求參會人員要以本次講座為契機,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學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宣傳好民法典,提高人民群眾對《民法典》的知曉度。推動領導干部帶頭學,以上率下,充分發揮“頭雁效應”,確保民法典全面有效實施,要時刻以法治思維方式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為杜集鎮建設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助力杜集鎮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本次講座緊緊圍繞民法典這一主題,對基層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啟發性。接下來,全體干部將繼續加強民法典學習,提高法治意識,依法履行職責,合法行使權利,當好民法典的宣傳者、實踐者和推動者,為杜集鎮法治建設貢獻力量。
據悉,下一步杜集鎮將把《民法典》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鎮村干部學習培訓的重要內容,并將其列入全體鎮村干部會議、黨支部會議學習,不斷推動學習走深走實,有效確保學習成效,全力助力法治杜集建設。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七
為更好的貫徹落實《__市“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入學習貫徹法治思想,讓民法典走入千家萬戶,更好地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我局利用民法典宣傳月契機,更好的組織干部職工加強對民法典的學習,并通過法宣在線、__普法等平臺組織開展線上民法典專題知識競賽。__月__日至__月5日午,我局開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到化作鄉槍桿巖槍桿巖、__縣人民廣場、__一小等地方。開展民法典宣講活動。活動現場,普法志愿者通過懸掛普法橫幅、設置法律服務展臺、發放法律宣傳資料等形式,宣傳講解民法典的重要意義、亮點等內容,圍繞群眾關注的與自身有關的人格權、婚姻自主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及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方面進行宣傳。
此次活動,共向群眾發放“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倡議書 等各類宣資料200余份,解答群眾咨詢50余人次。活動的開展,讓群眾認識到《民法典》對自身利益保護的重要意義,提高了群眾遵法、守法、用法、護法的意識和能力,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營造了濃厚法治氛圍。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八
為了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 走進群眾心里,5月19日,秦都農商銀行組織開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活動。
本次宣傳活動以秦都農商銀行“八五”普法工作規劃及合規管理工作部署為依據,結合《秦都農商銀行關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要求,從集中宣傳與廳堂宣傳兩個層面同時展開。
設點集中宣傳。秦都農商銀行志愿服務隊分組走進萬達商圈、高等院校、村鎮社區、汽車站點,以《民法典》相關知識向往來群眾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自覺性。
開展廳堂宣傳。各支行依托營業廳堂主陣地,通過LED電子屏、視頻影像材料、微信公眾號進一步擴大宣傳教育范圍,通過廳堂“微沙龍”現場解答“最貼近百姓生活的100個問題”使客戶充分了解《民法典》的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號稱“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秦都農商銀行將常態化開展普法宣傳活動,積極踐行金融機構社會責任,增強人民群眾學法、懂法、用法意識,努力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九
時值民法典頒布兩周年,為了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2022年5月24日,尉氏縣司法局、尉氏縣法學會莊頭鎮工作站的普法志愿者,走上莊頭鎮集市開展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為主題的民法典宣傳進農村活動。
在活動現場,普法志愿者通過懸掛條幅、現場解讀法律法規、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為來往群眾解讀民法典亮點,針對群眾需求和關注的 熱點 問題,重點講解了民法典關于農村、農民的有關規定,以及鄉村振興促進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涉農重點法律法規。此次宣傳活動,共發放民法典書籍,防范電信詐騙、掃黑除惡、法律援助法等方面普法宣傳材料500余份,接受群眾咨詢、現場解答群眾法律咨詢20余人次。
通過本次民法典宣傳進鄉村活動,廣大群眾在家門口就能享受到免費的法律大餐,有效提高了周邊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為推動民法典宣傳在全社會形成有效覆蓋,營造了濃厚的法治氛圍,為助力鄉村振興,加快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十
2022年5月是我國第二個《民法典》宣傳月,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思想,進一步提升廣大干部職工、教練員、運動員們學習好、掌握好、運用好《民法典》的能力和水平,達到“以賽促學、學以致用”的目的,5月23日,馬術運動中心成功舉辦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知識競賽活動。
此次競賽由中心 射擊 、 射箭 、現代五項、比 賽馬 術、表演馬術5支隊伍選派的15名運動員參賽,競賽范圍涉及《民法典》總則、物權、合同、繼承等內容,重點檢驗了廣大運動員對《民法典》中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法律常識內容的了解和掌握情況。競賽中,各隊選手摩拳擦掌、爭先創優勁頭十足,以飽滿的熱情和精神狀態沉著應對每一道題,選手們的精彩表現和他們展現出的激情與活力,得到了中心領導班子成員和現場觀賽干部職工們的充分認可。賽后,中心相關領導為獲獎隊伍頒發了獎品和榮譽證書。
此次競賽組織有力、氛圍濃厚,取得了預期效果,一方面,通過生動的競賽形式強化了干部職工、運動員、教練員對《民法典》的認識和領會,提高了大家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本領,另一方面,通過緊張激烈的競賽,增強了運動員之間團結協作、互相配合、努力爭先的團隊意識和集體榮譽感。
2022年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總結400字十篇相關 文章 :
★ 2022年普法宣傳總結范文十篇
★ 民法典宣傳月活動方案5篇
★ 2022民法典宣傳月活動策劃方案
★ 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宣傳月活動總結2022
★ 2022民法典學習心得體會1000字作文5篇
★ 2022法治教育宣傳活動總結【10篇】
★ 民法典宣傳月普法教育活動方案5篇
★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活動感想感悟2022
★ 民法典宣傳月學習教育活動方案5篇
★ 2022年民法典宣傳月活動方案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