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認定責任的法律依據)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因為污染環境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在認定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時,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構成要件,并且要有合理的法律依據。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
1、發生侵權的行為,也就是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2、侵權行為對被侵害人造成損害;
3、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的聯系;
4、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
二、認定責任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發生侵權的行為、侵權行為對被侵害人造成損害、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的聯系以及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而認定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和認定責任的法律依據,是認定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的基礎,也是調解、仲裁和訴訟時認定責任的依據。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和認定責任的法律依據,必須要清楚地了解,以便能夠有效地進行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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