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學校對成年學生具有監護權嗎(學校有沒有監護權)
學校是不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呢
學校并不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在校學生的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員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而學校只是受監護人的委托,臨時管理教育學生的組織機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校學生的在校期間,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嗎
在法律上,學校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應該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認為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學校的監護責任規定
法律分析:從《民法典》對監護的規定來看,對監護人義務的規定相當多,只在《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學校對未成年人是否負有監護責任的問題上,不同的利益群體往往會有不同的認識。問題是,社會往往把受害學生或受害他人作為同情對象而忽視學校權益的保護,把責任全部推給學校,這顯然是一個法律誤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學校有沒有監護的責任
沒有。
未成年學生與學校等教育機構之間的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教育關系,不是基于民法和學院關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監護人)與子女之間的監護關系。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所負的是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義上的監護責任。
學生在校園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如學校存在未盡教育、管理職責之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學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學生傷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為所致,行為為常人無法預見與控制,學校對事件的發生并無管理上的過失,則學校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監護人分為3種 :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學校對學生有監護責任嗎
學校對學生是不需要承擔監護職責的。
【法律分析】
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學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學校與學生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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